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构造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查看院。 被告人张安利,男,1955年4月22日出生。 辩护人赵祖强,河南布衣律师事宜所律师。 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查看院以商检刑诉(2010)29号告状书指控被告人张安利犯存心危险罪,于201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29日果真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人民查看院指派署理查看员王金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安利及其辩护人赵祖强到庭介入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人民查看院指控:1991年1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张安利在其村中卖棉花时,与前来收购棉花的睢县长岗镇北村村民孟一X因棉花的价值和重量产生争执,引起厮打,被告人张安利捡起一块砖头砸向孟一X的头部,致使孟一X急救无效死亡。2009年12月8日被告人张安利之子张XX教育侦查职员在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将其抓获。 针对指控的犯法究竟,公诉构造当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1、被告人张安利的供述;2、证人孟二X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孟一X的遗体检讨陈诉;4、书证等。公诉构造以为,被告人张安利的举动已组成存心危险罪,哀求依法讯断。 被告人张安利对公诉构造指控其用砖头将被害人孟一X砸伤致死的犯法究竟无贰言,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安利有自首情节,其举动属防卫过当。哀求对被告人张安利从轻赏罚。 经审理查明,1991年1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张安利在其村中卖棉花时,与前来收购棉花的睢县长岗镇北村村民孟一X、孟二X、陈XX因棉花的价值和重量产生争执、厮打,张安利顺手捡起一块砖头砸向孟一X,致使孟一X头部受伤,经送医院急救无效于1991年1月25日死亡。案发后,张安利外逃,2009年12月8日张安利之子张XX教育公安职员在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将张安利抓获。 上述究竟,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安利供述证实,1991年1月19日13时许,张安利在其村中卖棉花时,与前来收购棉花的睢县长岗镇北村村民孟一X等人因棉花的价值和重量产生争执、厮打,张安利顺手捡起一块砖头砸向孟一X,致使孟一X头部受伤,后孟一X经送医院急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张安利所供作案的时刻、所在、情节、本领与现场眼见证人孟二X、陈XX的证言可彼此印证,且与被害人孟一X的遗体检讨陈诉相同等。 2、被告人张安利供述证实,2009年12月8日,张安利之子张XX教育公安职员在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将其抓获。被告人张安利所供被抓获的情节与张XX的证言同等,且有公安构造出具的破案陈诉在卷证实。 3、被害人孟一X的遗体检讨陈诉(结论):孟一X系被他人用钝器(如砖头等之类)冲击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4、被害人孟一X住院病历证实,孟一X于1991年1月25日破晓5时在医院因急救无效死亡。 5、被告人张安利的户籍证明证实了其身份。 以上证据经庭审示证、质证,证据来历清晰,网络措施正当,可以或许证明本案究竟,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张安利的辩护人辩称张安利有自首情节及张安利的举动属防卫过当的题目。按照本案查明的究竟,本院以为,被告人张安利之子教育公安职员将其抓获,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和建功详细应用法律多少题目的表明》中划定的陪同投案并无本质的区别,应视为自动投案,张安利当庭对犯法事拭魅招供不讳,依法应认定其有自首情节。在两边争执、厮打中,均有危险对方的存心,张安利的举动不具有防卫的合法性,不该认定防卫过当。 本院以为,被告人张安利目无法纪,存心危险他人身材,致人死亡,其举动已组成存心危险罪。公诉构造指控的罪名创立。在本院审理进程中,被告人张安利起劲抵偿受害方的经济丧失,且有自首情节,对其可从轻赏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之划定,讯断如下: 被告人张安利犯存心危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刑期从讯断执行之日起计较。讯断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8日起至2017年12月7日止)。 如不平本讯断,可在接到讯断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该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赵修强 审 判 员 袁亚光 署理审讯员 冯 明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