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被告人兰亮犯法的时刻、究竟、性子、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水平,对其所犯存心危险罪,应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划定赏罚,该条划定“存心危险他人身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能拘役。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能无期徒刑”。 在对被告人兰亮量刑时,本院充实思量如下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1)被告人犯法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减轻赏罚;(2)被告人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赏罚;(3)被告人通过其支属抵偿被害人支属经济丧失并获得体贴,可酌情从轻赏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三款之划定,讯断如下: 被告人兰亮犯存心危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自讯断执行之日起计较。讯断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29日至2016年6月28日止) 如不平本讯断,可在接到讯断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该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丽娜 署理审讯员 常 城 署理审讯员 张兴成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汪致咏 ========================================================================================== 为只管停止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中国法律网将对文章内容举办技能处理赏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