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证人程xx证言:1995年1月17日凌晨2点左右,听见我家的狗叫哩,就知道有人进我家院子里。我妻子起来,她到屋门处没有开门,问:“弄啥哩。”从门缝儿里插进一杆枪,说:“弄您哩狗哩。”我害怕,就说:“您牵走吧。”他们就把我家的狗抢走了。停有20分钟,我听见一声枪声,我根据枪响的方位判断应该就是徐xx被打死的一枪。早上起来,听说被抢走六条狗,有胡xx、赵xx、李海青、杨xx几家的。 18、证人徐xx证言,证明其平时对徐xx要求很严,但最近一段时间他总是在外喝酒。和李海青没有矛盾。 19、证人胡xx证言,证明案发当天晚上十二点多,有七八个人拿着手枪,说是辛集派出所的,以及第二天听说胡xx和李海青家的狗丢了。 20、证人张xx证言,证明2009年1月17日早上八点多,发现张xx家门口趴个人,地上流了好多血。 21、证人潘xx证言,证明2009年1月17日晚上两点听见“啪”的一声,然后听张xx说,外面出事了,到辛集派出所报案等情况。 22、证人孙xx证言,证明案发当天李海青家里盖房子,其和其他十几个人帮忙。第二天李海青和他的养女李xx也不在家,听说狗被人偷走了。 23、被告人李海青供述:1995年1月17日晚上10点多,我就睡了,睡到2点左右,听见家里狗叫,停几分钟,狗不叫了,听见狗呼噜一声,我感觉不对劲,起来一看,狗不见了,我进屋拿一把火药枪,从我家院子东边出去。我在村东头转一圈,没见人,去村西头遇见一个人,这人走到离我20米左右的时候说,我就是找你里,原来你在这里。因为是晚上,看不清是谁。我害怕有人偷我家的猪,急忙提着枪回到家里,那个人追着我也来到我家院子里,我一看非常害怕,想开枪,又怕他不是一个人,我提着枪从东边出去,到本村张xx家房子前转一圈,从西边进到张xx家院子里,进院后,我喊xx起来,他还没起来时,我见这个人在开xx家的大门,我一惊,急忙往国现屋里进(xx家屋门没栓,我一推就进去了),这个人已经走到院子中间,还继续向里走,走到离屋门两步的时候,我对着这个人开了一枪,听见这个人声音不大叫一声,倒下了,我看也没看,提着枪就回家了。后来,xx来我家说,我在他家院子里打死的好像是本村的徐xx,他说要去报案,他走后,我就带着养女李xx(13岁)跑了。打死徐xx的枪是我自制的火药枪,枪托是木头做的,枪管被我锯过,有二尺左右长,打的是铁砂做的散子,可能被公安局提取走了。我打在徐xx身体的上部了,很可能是胸部。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海青持枪射击他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指定辩护人侯锦提出的“被害人徐xx具有一般过错,被告人李海青是防卫过当”之意见,经查,徐xx虽酒后跟随李海青,但没有对李海青实施任何伤害,李海青即持火药枪向徐xx射击,其不属于防卫过当。故对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李海青的行为应定为间接故意杀人”之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李海青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且系64岁的老人,建议对被告人李海青从轻或减轻处罚”之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支持。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海青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日起至2025年4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侯 晓 宏 代理审判员 张 顺 强 代理审判员 王 克 领
二0一0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路 路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