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构造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查看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增涵,男,1991年1月6日出生。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福州市人民查看院指控被告人林增涵犯存心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金×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0年12月17日作出(2010)榕刑初字第213号刑事附带民事讯断。宣判后,在法按限期内,附带民事讯断部门没有上诉,已产生法律效力。被告人林增涵对刑事讯断部门不平,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视上诉状,以为本案究竟清晰,抉择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0年6月22日破晓6时许,在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赤星村赤星16号小吃店内,被告人林增涵与被害人卢三×因同性恋产生争执,林增涵持店内的铁锤击打卢三×头部数下致卢严峻颅脑损伤死亡。林增涵拿走卢三×的诺基亚5070型手机一部逃离现场。 上述究竟,有第一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提取的物证铁锤,证人范×强、周×平、江×斌、洪×英、林×善等人证言,遗体判断结论、DNA判断结论和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林增涵招供不讳。足以认定。 原判以为, 被告人林增涵为隔离被害人卢三×的同性恋胶葛而泄愤存心杀戮卢三×,其举动已组成存心杀人罪。被告人林增涵的犯法举动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金×的经济丧失人民币155921元应予抵偿。鉴于被害人卢三×对本案的产生负有必然责任,且被告人林增涵到案后认罪立场较好,并起劲抵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金×的部门经济丧失,可酌情对被告人林增涵从轻赏罚。遂依法讯断;一、被告人林增涵犯存心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二、被告人林增涵抵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金×人民币155921元(扣除已抵偿的人民币50000元,剩余抵偿款应于讯断产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付清)。 上诉人林增涵的上诉来由:其是一名受害者,其时是受到卢三×非法侵吞而采纳的防卫法子,属于防卫过当;归案后认罪立场好,起劲共同观测,主动抵偿被害人支属的经济丧失,哀求从轻、减轻赏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初,上诉人林增涵与被害人卢三×同在福州市打工并合租一间民房栖身。时代,二人多次 产生同性性相关。后林增涵不肯和卢三×保持同性性相关而分开。6月中旬,卢三×和范×强合资在晋安区新店镇赤星村赤星16号开设小吃店,卢找到林增涵并奉劝林回其店内做学徒,担保不会性加害。林增涵回到福州与卢三×配合栖身在该店内。其间卢三×要林增涵与女友星散,还将林增涵的手机砸坏,踢打林增涵。林增涵遂分开该店。卢三×又将林增涵找回。6月21日晚,林增涵与卢三×因同性恋产生争执。越日朝晨6时许,二人再次产生争执,林增涵持店内的铁锤击打卢三×头部数下致卢倒地,后用棉被将卢挡住,拿走卢的诺基亚5070型手机一部逃离现场。经法医判断,卢三×系头部遭钝器击打致严峻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上诉人林增涵支属已抵偿被害人卢三×支属人民币10000元,一审时代,林增涵支属又抵偿人民币40000元。 认定上述究竟,有第一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曾×芳证言,证实2010年6月8日,他将位于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赤新村16号的一间店面出租给范×强。范×强和另一人合资,并请了一名男店员。2010年6月25日8时许,他发明该店内有一具男性遗体,赶忙打电话报警。 2、证人范×强的证言及识别惫偶,证实他和卢三×相助策划小吃店,开了几天就关门,林增涵是店员。卢三×和林增涵是师徒相关,卢三×老是将林增涵留在身边,不让林增涵分开,二人隔二三天就会打骂。2010年6月13日阁下的大早晨,林增涵趁他和卢三×在睡觉就跑走,卢三×就出门将林增涵追返来。2010年6月15日破晓1时许,二人打骂,卢三×要林增涵与女友星散,林不愿,还专长机打110报警,正在向110报地点时,手机被卢三×抢走砸在地上摔坏。卢三×用手掌、拳头打林增涵,还用脚踢,但林增涵既不还口、也不还手。过了二三天,林增涵将卢三×的小灵通拿走分开了小炒店。6月21日,他回到南平常接到卢三×的电话说在连江找到林增涵。并经一组照片识别确认林增涵、卢三×。 3、证人周×平、江×斌证言及识别惫偶,证实2010年6月22日破晓1时阁下,他们听到隔邻店老板卢三×和一名店员在打骂。江×斌就去敲隔邻店的后门,隔邻店就宁静了。周、江二人经一组照片识别确认卢三×。 4、证人洪×英证言及识别惫偶,证实林增涵、范×强与另一人在她策划的店隔邻开家快餐店,或许开了三天,因没有买卖,店就关门了。2010年6月22日破晓6时多,她听到隔邻快餐店传来一个男人说“不要打了,不要打了”的声音,又传来几声砰砰的声音。过半个小时,她又听到隔邻店传来砰的一声,很是高声。过一会儿,她看到走出一个男的,这个男的就是隔邻三个开店的男人个中一个,他背着一个包,印象中穿一件深色的衣服朝表面马路走去。并经一组照片识别确认林增涵。 5、证人郑×华证言及识别惫偶,证实她是林增涵的前女友,2010年5月间与林星散。星散之前有生疏手机和福州的小灵通发送短信骂她,内容是“莆田女,头发短短,又丑又老,小林不要你,你他妈的”等等。因之前林增涵有告诉她与学厨的同事闹僵了,她猜疑是林增涵学厨师的同事发的短信,未发觉出林增涵有同性恋倾向。并经一组照片识别确认林增涵。 6、证人林×善证言及识别惫偶,证实2010年6月23日,他与林增涵用QQ谈天时,林增涵告诉他将人打死了,是被逼的。之后他未与林增涵接洽。并经一组照片识别确认林增涵。 7、证人包×煌证言及识别惫偶,证实2010年6月23日,林增涵在福州市向他借了1000元就分开了。并经一组照片识别确认林增涵。 8、证人卢×根证言及识别惫偶,证实他是卢三×的哥哥,卢三×没有成婚,没有后世。并经一组照片识别确认卢三×。 9、榕公刑技DNA字(2010)798号判断意见证实周金×为卢三×生物学母亲的亲权指数为1.7687785×104。 10、店面出租条约,证实曾×芳于2010年6月8日将位于福州市晋安区赤星村16号的一间店面出租给范×强。 11、提取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值判断结论,证实提取林增涵逃离现场时拿走的被害人卢三×的诺基亚5070手机一部,经价值判断,代价人民币45元,已发还给被害人支属。 12、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明场环境及在现场提取到血迹、毛巾、烟头及带有血迹的铁锤等物证。 13、榕公刑技DNA字(2010)669号判断结论,证其实案发明场提取到的血迹、铁垂亓血迹及烟头2上的唾液斑是卢三×所留的似然比率为1.90×1021,烟头1上的唾液斑是林增涵所留的似然比率为3.44×1019。 14、法医学判断结论,证实卢三×系头面部被钝器冲击致严峻颅脑损伤而死亡。 15、抓获颠末原料,证实2010年6月26日在江西省新余市抓获林增涵。 16、户籍证明证实林增涵的根基环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