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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林增涵犯存心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金×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2)

时间:2014-03-29 21:27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17、上诉人林增涵的供述及识别惫偶,证实2010年4月,他和卢三×在福州市打工时合租一间民房栖身。卢三×多次强迫他和其产生同性性相关,他因此跑到连江打工。2010年6月,卢三×和范×强合开小吃店,就把他找返来在

17、上诉人林增涵的供述及识别惫偶,证实2010年4月,他和卢三×在福州市打工时合租一间民房栖身。卢三×多次强迫他和其产生同性性相关,他因此跑到连江打工。2010年6月,卢三×和范×强合开小吃店,就把他找返来在该店内当店员,多次强行他和其产生同性性相关,还发短信詈骂他女伴侣。他就分开该店到连江龙和食物厂上班。6月21日,卢三×到连江找他,答应不再产生上述工作,他就回到该店。当晚睡下后,因他和卢三×的相关,两人产生争吵,后被隔邻小炒店的老板拍门声打断。越日破晓6时阁下,卢三×就他是否继承在店内打工与他产生争执,又要求和他产生同性性相关,并用脚踹他,用手掐他的腰、脸等处。他火了就下床拿铁锤,卢三×也下床跟在他死后。他持铁锤自上而下打卢三×的头部。卢三×被打垮地后讨饶。他在气头上不予分析,又朝卢三×的头部击打几下,后将被子盖在卢三×的身上,拿走卢三×的手机逃离现场。后他找包×煌借了1000元,通过QQ告诉林×善打死人了。并经一组照片识别确认卢三×,作案器材铁锤,拿走的卢三×的诺基亚手机,并指认作案所在。

以上证据来历正当,各证据间可以或许彼此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林增涵上诉称,其是一名受害者,是受到卢三×非法侵吞而采纳的防卫法子,属于防卫过当。经查,上诉人林增涵虽有供述被害人卢三×多次迫使他与其产生同性性相关,但在案证据尚不敷以证其实案发其时林增涵生命、康健正在受到卢三×的非法侵吞。故其举动不切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划定合法防卫的创立前提。该上诉来由不能创立,不予采用。

关于上诉人林增涵上诉称,归案后认罪立场好,起劲共同观测,主动抵偿被害人支属的经济丧失,哀求从轻、减轻赏罚等来由。经查,该上诉来由原判量刑时业已思量,二审不再一再浮现,故哀求从轻、减轻赏罚等来由不能创立,不予采用。

本院以为,上诉人林增涵为挣脱被害人不妥性举动之胶葛,而泄愤持铁锤行凶致被害人卢三×死亡,其举动已组成存心杀人罪。鉴于被害人卢三×对本案的产生负有必然责任,上诉人林增涵到案后认罪立场较好,起劲抵偿被害人支属的部门经济丧失,可酌情从轻赏罚。原判认定究竟清晰,证据确实充实,治罪精确,量刑恰当。审讯措施正当。上诉人林增涵之上诉来由不能创立,不予采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划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 辉

                         审  判  员 魏 健

                         署理审讯员 王 超

                        二O逐一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吴显着

本案法律首要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存心杀人的,正法刑、无期徒刑可能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对付被判正法刑、无期徒刑的犯法分子,该当剥夺政治权力终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平第一审判断的上诉、抗诉案件,颠末审理后,该当凭证下列气象别离处理赏罚: 原讯断认定究竟和合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的,该当裁定驳回上诉可能抗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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