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刑一初字第011号
公诉构造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查看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永贵,男,1944年6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桐柏县,汉族,农夫,住桐柏县黄岗镇黄岗村邱庄组。系被害人李发壮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牛文勤,女,1948年12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桐柏县,汉族,农夫,住桐柏县黄岗镇黄岗村邱庄组。系被害人李发壮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子政,男,2001年4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桐柏县,汉族,住桐柏县黄岗镇黄岗村邱庄组。系被害人李发壮之子。 法定署理人李发顺,男,1967年3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桐柏县,汉族,农夫,住桐柏县黄岗镇黄岗村邱庄组。系被害人李发壮之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紫书,女,2004年4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桐柏县,汉族,住桐柏县黄岗镇黄岗村邱庄组。系被害人李发壮之女。 法定署理人李发顺,男,1967年3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桐柏县,汉族,农夫,住桐柏县黄岗镇黄岗村邱庄组。系被害人李发壮之兄。 诉讼署理人马文瑜、雷大理,河南朝野律师事宜所律师。 被告人李付海,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桐柏县,汉族,初中文化水平,农夫,住桐柏县黄岗镇黄岗村邱庄组。因涉嫌犯聚众打斗罪于2008年4月30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存心危险罪,于2008年6月6日经桐柏县人民查看院核准,越日由桐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桐柏县看管所。 辩护人方波、吴澜,河南桐大律师事宜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远伟,女,1969年7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桐柏县,小学文化水平,汉族,农夫,住桐柏县黄岗镇黄岗村邱庄组。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付山,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桐柏县,初中文化水平,汉族,农夫,住桐柏县黄岗镇黄岗村邱庄组。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付义,男,1959年8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桐柏县,初中文化水平,汉族,农夫,住桐柏县黄岗镇黄岗村邱庄组。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付江,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桐柏县,高中文化水平,汉族,农夫,住桐柏县黄岗镇黄岗村邱庄组。 诉讼署理人成延凤,河南大为律师事宜所律师。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查看院以宛检刑诉〔2008〕135号告状书指控被告人李付海犯存心危险罪,于200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进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永贵、牛文琴、李子政、李紫书以要求抵偿经济丧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构成合议庭,果真开庭举办了归并审理。南阳市人民查看院指派查看员裴先茹、李文科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署理人马文瑜、雷大理及法定署理人李发顺、被告人李付海及其辩护人方波、吴澜、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远伟、李付山、李付义、李付江及其诉讼署理人成延凤到庭介入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查看院指控,2006年因土地调解,被告人李付海与李永祥产生抵牾。2008年4月29日上午,李永祥纠集李发壮、李永贵、李发德、张向阳到有争议的土地上种地,被告人李付海闻讯后也带着木棒和李付江、李付山、李聚、李淼、李付义赶往现场,两边产生厮打,被告人李付海持木棒冲击李发壮头部,又持木棒冲击李永贵头部。后被害人李发壮经急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判断:(1)李发壮切合重度颅脑损伤死亡;(2)李永贵的损伤水平属轻伤。公诉构造当庭出示了被告人李付海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李永贵的汇报、证人李永祥、李发德、李永有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判断结论、物证照片、书证等证据。据此,公诉构造以为被告人李付海存心危险他人身材,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举动已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划定,犯法究竟清晰,证据确实充实,该当以存心危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永贵、牛文勤、李子政、李紫书哀求判令被告人李付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远伟、李付山、李付义、李付江配合抵偿407847.19元,并包袱连带责任。 被告人李付海辩称:调地是村里的事,应由当局办理,李永祥前一天找人打我,李永祥种地是没事谋事。 辩护人辩称:被害人李永祥对本案产生有重大过失;被告人李付海系防卫过当,应减轻赏罚。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署理人辩称:被害人有过失,应减轻被告方的民事责任;原告人哀求,部门不公道,死亡抵偿金不该抵偿,被抚育人糊口费计较过高,后世抚育费只应包袱一半。 经审理查明,1998年8月30日桐柏县黄岗镇人民当局给黄岗镇黄岗村邱庄组李永祥、李永贵等村民揭晓了土地承包策划权证书,承包限期至2008年8月30日。2006年由于村里“村村通”修路,从李永祥、李永贵的承包土地上通过。因此黄岗镇黄岗村邱庄组大部门群众赞成对部门土地举办调解,在黄岗村委的参加下形成了调解意见,在征得大部门村民赞成后,回收抓阄的要领对部门土地举办小范畴调解,被告人李付海等人抓到了李永祥、李永贵承包的土地,李永祥、李永贵差异意土地调解,僵持种原本的承包土地,被告人李付海僵持种新调解的土地,因此而发生抵牾,经村、乡等组织多次调整未果。2008年4月29日上午,李永祥同李发壮、李发德、张向阳等人到有争议的土地上种地;李付海闻讯后教育刘远伟、李付江、李付山、李聚、李淼、李付义携带锄头、木棒赶往现场,两边产生厮打。在打架进程中,李付海用木棒冲击李发壮头部,又持木棍冲击李永贵头部;李永祥、刘远伟、李付海、李付江、李聚、李发德均被打伤。个中李发壮经急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判断结论为:李发壮切合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李永贵、刘远伟、李付江、李聚的伤情属轻伤;李付海、李永祥的伤情属稍微伤。 另查明, 被害人李发壮被打伤后于2008年4月29日送往桐柏县中医院住院急救,至5月1日死亡,共住院3天,花去医疗费16583.60元,被害人李发壮死亡后其支属为丧葬支出租用水晶棺用度6600元,运尸用度500元,交通用度1966元,住宿用度2620元,共计28269.60元。被害人李永贵受伤后于2008年4月29日在桐柏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08年5月29日出院,共住院30天,花去医疗用度4650.33元,判断费150元,共计4800.33元。因农机被破坏,农机维修用度210元。被害人李发壮兄妹四人。被害人李发壮的父亲李永贵出生于1944年6月28日,母亲牛文勤出生于1948年12月28日,儿子李子政出生于2001年4月18日,女儿李紫书出生于2004年4月2日。 上述究竟,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