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刻:2004-11-10 当事人: 谭万伍 法官: 文号:(2004)佛刑初字第161号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4)佛刑初字第161号
公诉构造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查看院。 被告人谭万伍,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文化水平小学,农夫,住遂宁市安居区白马镇立家安村3社6号。因本案于2004年5月2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管所。 指定辩护人曾武华,广东法家律师事宜所律师。 佛山市人民查看院以佛检刑诉字[2004]155号告状书,指控被告人谭万伍犯存心危险罪,于200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构成合议庭,果真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人民查看院指派查看员刘晓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万伍及其指定辩护人曾武华到庭介入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人民查看院指控,2004年5月25日破晓1时许,被告人谭万伍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镇华口昌宝东路遂华剃头店,与黎送佑、甘伟波、甘春、阿华等人产生争吵,继而产生打架。黎送佑、甘伟波、甘春、阿华追打谭万伍至锦华路保民坊时,谭万伍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向被害人甘春挥划、捅刺,刺中甘春的左胸颈部,致甘春死亡。经法医判断,甘春切合被锐器致伤胸骨上窝,造成左颈总动脉割裂致大出血死亡。公诉构造以为,被告人谭万伍的举动已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划定,组成存心危险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谭万伍辩称其没有和对方争吵,也没有叫人过来斗殴。其指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谭万伍的举动不组成存心危险罪,属于防卫过当;被害人一方有过失;且被告人谭万伍悔罪立场好,是初犯、偶犯,望从轻、减轻赏罚。 经审理查明,2004年5月25日破晓1时许,被告人谭万伍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镇华口昌宝东路遂华剃头店,在门口见到女伴侣陈小燕与广西人黎送佑、阿华等人在谈天,谭万伍进入剃头店后,陈小燕亦进入与谭谈话,黎送佑、阿华与在剃头店颠末的老乡甘伟波、甘春仍在门口谈天。后陈小燕出来奉告黎送佑讲谭万伍要叫人过来打他们,阿华听后信觉得真,故当被告人谭万伍从剃头店出来筹备分开时,阿华即詈骂并想冲上去打被告人谭万伍,谭见对方人多内心畏惧便向水闸偏向逃脱,阿华、甘伟波、甘春、黎送佑一向在后边追打谭万伍,至锦华路保民坊时谭万伍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向追上其的被害人甘春挥划、捅刺,刺中甘春的左胸颈部,致甘春死亡。经法医判断,甘春切合被锐器致伤胸骨上窝,造成左颈总动脉割裂致大出血死亡。 以上究竟,有公诉构造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谭万伍的供述及其识别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当日破晓1时许,其去到遂华剃头店找女伴侣小燕,见小燕在门口与三个男人谈天,其进入剃头店后小燕也从表面进来,其问小燕是否跟其回宿舍,小燕不愿其就筹备归去,走到门口时适才与小燕在门口谈天的几个广西男人就骂其并用手拉其,见此其便朝华口水闸偏向跑,那几个男人就在后边追,在水闸桥头处追上并打其,其便从右裤袋里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长约15CM的弹簧刀打开,在他们眼前乱划了几下,并向个中一人的颈部与胸部之间由上至下猛力捅去,之后其就继承向前跑,对方也没再追来,弹簧刀在跑的进程中不知掉在那里。另证实其对案发明场、作案时所穿衣服及有关证人举办了识别、确认。 2、证人黎送佑的证言及其识别笔录及照片。证实2004年5月25日破晓1时许,其与老乡阿华到遂华剃头店找小燕,晤面后就在剃头店门口品茗,后见到老乡甘伟波和甘春在门前颠末,其就和他们一路在门口谈天,这时来了一辆摩托车,一个穿黑衣服的四川仔从车上下来进入剃头店与小燕谈话,他们四人仍在门口谈天,一会小燕暗暗告诉其那四川仔在打电话找人来打其,让其赶紧分开,其时阿华也听到小燕的话。一会四川仔走出来,阿华就骂他,之后甘春、甘伟波、阿华就冲上去想打四川仔,四川仔就逃跑,他们三人就在后边追,其也追上去,追到华口水闸桥处时,甘春跑在最前面,那四川仔就拿着一把刀朝甘春身上乱划,其时其和甘伟波离他们有三、四米远,不见了阿华,后那四川仔继承向前跑,而甘春慢下来对甘伟波讲脖子受伤了并倒在地上,其和甘伟波就已往扶甘春,其就报警。另证实其对被告人谭万伍及被害人甘春举办了识别、确认。 3、证人甘伟波的证言及其识别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当日破晓1时许,其和甘春途经遂华剃头店时,见到老乡黎送佑在剃头店门口与一女子谈天,另一老乡阿华站在路边,其就叫黎送佑和其一路回宿舍,这时从剃头店走出一个穿黑衣服的男人,阿华冲上来骂那男人,那男人就快步往前跑,甘春和阿华就追上去,其和黎送佑也随着追上去,追过闸桥时甘春追到了那名男人并想抓住他,那男人就拿刀向甘春眼前挥划,后继承向前跑,其赶到甘春身边时,甘春讲被对方用刀划伤,其就没再追并扶着甘春,见到他前颈与胸部之间有一道5CM的伤口在喷血,随后赶来的黎送佑就报了警。另证实其对被害人甘春举办了识别、确认。 4、证人陈小燕的证言及其识别笔录及照片。证实2004年5月25日破晓1时许,一个广西仔打其电话说来找其,晤面后其和那广西人及另一男人来到遂华剃头店门口坐着谈天。过了一会,谭万伍坐摩托车来到剃头店,其随着进入剃头店,听到谭万伍在打电话时讲剃头店门口要斗殴,让对方拿铁棒过来,其就走出去对坐在门口的广西男人讲内里那人叫了人过来打你们,让广西人快分开,这时恰恰广西人的三个老乡过来,那广西人就把他们叫住谈话。其又进入剃头店,见谭万伍筹备分开并走出门口,之后其随着走出门口时见谭万伍向华口水闸偏向跑去,那几个广西人就在后头追,过了约10分钟,其和剃头店的小容、小芳一路去水闸哪里,见到一名男人倒在地上,身上和地上有许多血,一名广西仔在打电话报警。另证实其对被告人谭万伍及证人黎送佑、甘伟波举办了识别、确认。 5、证人张小芳的证言及其识别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当日破晓1时许。其见到小燕和一个广西人及另一男人来到遂华剃头店门口,过了一会小燕的男伴侣四川仔坐摩托车过来,四川仔进入剃头店,小燕也随着进来,之后四川仔就打电话让对方拿铁棒来剃头店门口斗殴,小燕听后当即走出门口告诉广西人当即分开,过了一阵有三个广西人过来与门口的广西人会集,小燕又进入店内,四川仔就问那帮广西人是否要打他,小燕说不会,四川仔就走出剃头店,那几个广西人就与四川人谈话,个中一名广西人还冲上去打四川仔,四川仔就向华口水闸偏向跑去,那几个广西人就在后头追。过了一会,其和小燕及小容去到华口水闸处,见到一名广西仔混身是血倒在地上,另一名广西人在打电话报警。另证实其对被告人谭万伍及证人黎送佑举办了识别、确认。 6、证人漆纹(混名小凤)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破晓1时许,其回到遂华剃头店见有四个广西人坐在剃头店门口,小芳、小燕及小燕的男伴侣在剃头店里,后其见小燕的男伴侣打电话叫人拿钢管来斗殴,之后小燕的男伴侣走出剃头店,一个广西人就追打他,他就朝水闸偏向逃跑,别的几个广西人也追上去,其就上楼唤醒小容,之后和小燕、小容、小芳一路去水闸哪里看,见一名男人混身是血的躺在地上。另证实其对被告人谭万伍及证人黎送佑、甘伟波举办了识别、确认。 7、证人谭贵容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破晓1时许,其见到两名男人在剃头店门口发言,之后其就洗沐睡觉,不久小凤就唤醒其说表面有人斗殴,其就起来和小凤、小燕、小芳一路去到水闸何处,见到一名男人受伤倒地。后听小燕讲是谭万伍将那人砍伤的。 8、证人谭万学的证言。证实2004年5月25日早上6时许,其去上班时在容里名誉社四面见到谭万伍,谭万伍对其讲昨晚由于有几个广西人要接小燕走,小燕就打电话让他去,他已今后就与对方打起来,并用身上的小刀把对方的人刺伤了。 9、证人谭帅的证言。证实2004年5月25日破晓4时许,谭万伍来到其宿舍,对其讲适才到遂华剃头店看女伴侣,哪里有几个男的想陵暴他女伴侣,他就与对方产生争执,对方的人就上来打他,因对方人多他就逃跑,那几个男的继承追他,他就用随身携带的刀捅伤了对方一名男人。 10、法医学判断书。证实被害人甘春锁骨上窝处一处长4。9CM的创口、左肘部一处长9CM皮瓣创,切合被锐器致伤胸骨上窝,造成左颈总动脉割裂致大出血死亡。 11、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明场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镇华口锦华路保民坊22号至23号路段,遗体头东脚西仰卧于该路段的自行车维修店对开路面,身上有大量血迹。华口水闸东侧毗连桥的东边沿有一处血迹,路面血迹以后处一向延长至遗体倒卧处,血路中有两枚残破的血足迹。 12、身份原料。证实被告人谭万伍及被害人甘春的出生日期等根基环境。 13、抓获颠末。证实被告人谭万伍被抓获的进程。 被告人谭万伍辩称其没有和对方争吵。经查,被告人谭万伍的供述及多份证人的证言均证实被告人谭万伍一走出剃头店门口,阿华即上前骂被告人,之后又想冲上去打被告人,被告人随即逃脱,几个广西人就在后头追,被告人谭万伍并没有与广西人争吵,故该辩解意见有究竟依据,予以采用。被告人谭万伍还辩称其没有叫人过来斗殴。经查,本案虽有剃头店里的几个证人讲听到被告人谭万伍打电话找人来斗殴,但现实上并没有人过来,也无其他的相干证据可以证实该究竟,且公诉构造对该究竟也未予指控,故该辩解意见予以采用。被告人谭万伍的指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谭万伍的举动不组成存心危险罪,属于防卫过当。经查,案提倡因是被害人一方以为被告人谭万伍要叫人来打他们,遂对被告人赤手空拳举办追打,但该追打举动并没有到达必然的严峻水平,也没有即时产生危害功效的紧要性,被告人谭万伍持刀伤人的举动不是防卫举动,而具有危险他人的存心,组成存心危险罪,故上述辩护意见没有究竟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用。被告人谭万伍的指定辩护人还辩称被害人一方有过失。经查,当被告人从剃头店走出来时,被害人一方的阿华在未搞清晰事拭魅实情的气象下即对被告人举办詈骂,并想冲上去打被告人,被告人见对方人多因畏惧随即逃脱,几个广西人就在后头一向追打,被告人才拿刀出来伤人,从而导致了本案的产生,故被害人一方对引起本案的产生有过失,上述辩护意见有究竟依据,予以采用。 本院以为,被告人谭万伍无视王法,存心危险他人身材,并致一人死亡,其举动已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划定,组成存心危险罪。公诉构造指控被告人谭万伍犯存心危险罪的究竟清晰,证据确实充实,指控的罪名创立。被告人谭万伍的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谭万伍的举动不组成存心危险罪的辩护意见无究竟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用。被告人谭万伍及其指定辩护人的其他辩解和辩护意见均有究竟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用。因被害人一方对付本案的产生有过失,故在量刑时对被告人谭万伍可以从轻赏罚。综上,按照被告人谭万伍的犯法情节及危害效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划定,讯断如下: 被告人谭万伍犯存心危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 如不平本讯断,可在接到讯断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可能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该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 军 署理审讯员 张华伟 人民陪审员 杨燕冰
二00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达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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