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讯断书 (2009)渝四中法刑初字第34号 公诉构造重庆市人民查看院第四分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爱华,男,1957年4月4日出生于重庆市石柱土家属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柱县),土家属,初中文化,住民,住石柱县西沱镇云梯街3号。系被害人谭康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黎克秀,女,1963年7月8日出生于石柱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谭康之母。 委托署理人田永禄,重庆经冠律师事宜所律师。 被告人马世久,男,1966年5月29日出生于石柱县,土家属,初中文化,无业,住石柱县黄水镇迎宾北路74号附151号。因涉嫌犯存心危险罪于2009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柱县看管所。 辩护人何小明,重庆星兴律师事宜所律师。 重庆市人民查看院第四分院以渝检四分院刑诉[2009]22号告状书指控被告人马世久犯存心危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进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爱华、黎克秀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构成合议庭,对二案举办了果真开庭归并审理。重庆市人民查看院第四分院指派署理查看员党涛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黎克秀及其委托署理人田永禄,被告人马世久及其辩护人何小明到庭介入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人民查看院第四分院指控,1998年8月7日下战书2时许,王朝万遇到被告人马世久在茶楼打牌,便与马理论其女儿王雪峰与马世久的债务纠纷题目,两边交浅言深产生争吵。王朝 万的二半子马世兵闻讯赶来殴打马世久一拳后被人劝出茶楼。随后,王朝万、王雪峰等人在茶楼外和茶楼内的马世久对骂。对骂进程中,被害人谭康和黄安龙、谭丹骑统一辆摩托车来到茶楼外,王朝万叫谭康将马世久拉出来打。谭康随即和黄安龙、谭丹进茶楼,误将袁家树看成马世久而用凳子、茶杯砸伤。马世久见状,提一把菜刀冲已往朝谭康、黄安龙身上乱砍,随后冲出茶楼被马世兵抱住,又将马世兵砍一刀后逃离现场。谭康送医院急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判断,系失血性休克死亡。 指控上述究竟的证据,有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惫偶,书证,遗体检讨陈诉及被告人的供述等。 指控以为,被告人马世久存心危险他人身材,致人死亡,其举动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划定,组成存心危险罪。提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爱华、黎克秀诉请人民法院讯断被告人马世久抵偿死亡抵偿金287360元、丧葬费13493元、交通费1000元、被抚育人谭爱华糊口费111460元、被抚育人黎克秀糊口费111460元,共计524773元。 被告人马世久对公诉构造指控的首要究竟、罪名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哀求均无贰言,暗示乐意依法包袱法律责任。 马世久的辩护人提出,马世久的举动属于防卫过当,马世久认罪立场较好,被害人谭康等人有重大过失,哀求对马世久减轻赏罚。 经审理查明,1998年上半年,因王雪峰拖欠被告人马世久的烟叶款而被马告状到法院。同年6月12日,石柱县人民法院作出讯断,确认两边的债权债务相关创立,判令王雪峰抵偿马世久烟叶款本息共计3500余元。讯断见效后,因王雪峰未能自动推行抵偿任务,马世久于同年8月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日,马世久在街上碰见王雪峰的妹王雪琴后,让其转告王雪峰若不还钱则会予以反扑等话语,王雪峰回家将此事奉告家人。越日下战书2时许,王雪峰的父亲王朝万望见马世久在石柱县黄水镇街上刘善清策划的茶楼打牌,便走进茶楼质问马世久关于威胁王雪峰的事,两边因交浅言深产生争吵。王雪峰、王雪琴及王雪琴之夫马世兵等人闻讯赶到茶楼,参加争吵,其间,马世兵走进茶楼将马世久打一拳,后被人劝出茶楼。王朝万等人退出茶楼后,仍站在门外与茶楼内的马世久对骂。在局势已趋于平息时,被害人谭康(王雪峰丈夫谭建军的侄子)和黄安龙、谭丹骑统一辆摩托车来到茶楼外,王朝万叫谭康等人将马世久从茶楼拉出来打。谭康等人遂冲进茶楼,抓起凳子、茶杯乱砸,误将在场人袁家树看成马世久砸伤。马世久见状,遂从茶楼后头的厨房抓起一把菜刀冲出来朝谭康等人乱砍,砍中谭康头部,随后冲出茶楼被马世兵抱住,又将马世兵砍一刀后逃离现场。谭康经送医院急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判断,系失血性休克死亡。 上述究竟,有经当庭举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公诉构造举示的证据 1.《受理刑事案件挂号表》、《刑事案件备案陈诉表》。证明1998年8月7日14时25分,王朝万到石柱县公安局报称:马世久在刘善清的茶楼持刀砍伤三人,个中一人急救无效死亡,公安构造于越日备案侦查。 2.《现场勘验搜查笔录》及画图。证明案发明场位于石柱县黄水镇莲市街56号,此现场是宽4米、深15.5米的单独房,内有两堵隔墙分为前厅、中厅、后房。前厅稀有张方桌及方凳多少,方桌上有麻将,有3个方凳倒在地上,尚有一茶盅丢在地上。中厅有火炉及圆桌。穿过中厅,进入厨房,厨房的东北角有一小门可通后头的玉米地。厨房西墙有一案板,案板上有刀板及菜刀。 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马世久归案后对其拿刀的所在和砍危险谭康的所在举办了指认。 4.《遗体检讨判断书》及照片。证明谭康的遗体右侧顶枕部有一18CM长的创口,创口边沿整齐,深达颅骨,对应的颅骨割裂8CM。结论:锐器致头部创口,失血性休克死亡。 5.石柱县法院(1998)石经初字第166号刑事讯断书及强制执行申请书。证明1998年6月12日,石柱县人民法院对马世久诉王雪峰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作出讯断,讯断王雪峰抵偿马世久烟叶款3440元及利钱90.16元。讯断见效后,马世久于同年8月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证人王雪峰的证言。证明她因经商与马世久发生债务纠纷,并发生抵牾。1998年8月6日下战书,马世久在街上碰见她妹王雪琴后对王说:“你归去给你姐姐说一下,到时辰脑壳落地了还不知道是什么回事。”当晚,妹妹将环境告诉她,其时百口人都在场。越日午饭后,她丈夫谭建军的侄子谭康和其它两个男孩来到她家,随后三人外出用饭。之后,她和妹妹王雪琴、妹夫马世兵一同到茶楼打牌。不久,有人来对她们讲,她父亲王朝万在另一茶楼与马世久打骂。她们来到现场,望见围了许多人,王朝万和马世久在彼此漫骂。溘然,谭康等三人一下之钻进茶楼,接着谭康就被马世久砍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