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志峰存心危险一案
时间:2014-04-04 00:02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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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9-15当事人: 何志峰 法官:李庆刚 文号:(2009)洛刑二初字第20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志峰,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1月25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 辩
时刻:2009-09-15 当事人: 何志峰 法官:李庆刚 文号:(2009)洛刑二初字第20号
公诉构造洛阳市人民查看院。
被告人何志峰,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因涉嫌犯存心危险罪于2008年11月25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伊川县看管所。
辩护人狄水师,河南民天律师事宜所律师。
洛阳市人民查看院以洛检刑诉(2009)028号告状书指控被告人何志峰犯存心危险罪,于2009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进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何大×、何二×、何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构成合议庭,果真开庭举办了归并审理。洛阳市人民查看院指派查看员王延乐、吴丽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志峰及其辩护人狄水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署理人靳志远比及庭介入诉讼。诉讼进程中,在本院主持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自愿告竣民事抵偿协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人民查看院指控:2008年11月25日上午8时许,被害人何××到被告人何志峰在汝阳县蔡店乡开的市肆买油,结账时何志峰向何××讨要何××欠何志峰市肆的电话花钱,二人产生口角进而撕扯,被他人拉开,何××拜别。当日上午十一时许何××又来到何志峰市肆,结清欠款后二人又产生口角、厮打,在他人劝阻下,何××又数次撕扯何志峰,何志峰遂拿出一把匕首威胁何××,被他人拉开。随后何××持市肆门外的铁锨进市肆追打何志峰并打砸店内物品,何志峰遂持匕首将何××捅伤。后何志峰拨打110报警并拦车让他人将何××送往蔡店乡卫生院,随后何志峰到蔡店派出所投案自首。何××经卫生院急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判断:何××系被他人用锐器刺中肺部致严峻脏器损伤归并大失血死亡。
公诉构造指控上述犯法究竟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何志峰的供述;2、证人何甲×、李××、何乙×、何丙×、何丁×、何戊×、何己×、相××、甘××的证言;3、现场勘查惫偶;4、刑事技能判断结论;5、物证;6、户籍证明、识别笔录等相干书证。
公诉构造以为:被告人何志峰存心危险他人身材致人死亡,该当依法以存心危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志峰犯法时有防卫情节,犯法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本身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赏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划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何志峰对告状书指控他的犯法究竟不持贰言,并但愿其家人尽最大手段对被害人举办抵偿。
被告人何志峰的辩护人以为被告人何志峰是在受到数次非法侵吞的环境下,不得已采纳的自卫举动,属防卫过当。同时以为,被告人何志峰犯法后,不只投案自首,还主动拦车,布置其兄弟带被害人到卫生院急救,主观恶性小,应减轻赏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25日8时许,被害人何××到被告人何志峰在汝阳县蔡店乡开的市肆买汽油,结账时何志峰向何××讨要何××欠何志峰市肆的电话花钱,二人产生口角进而撕扯,被他人拉开,何××拜别。当日上午11时许何××又来到何志峰市肆,结清欠款后二人又产生口角、厮打,在他人劝阻下,何××又数次撕扯何志峰,何志峰遂拿出一把匕首威胁何××,被他人拉开。随后何××持市肆门外的铁锨进市肆追打何志峰并打砸店内物品,何志峰遂持匕首将何××捅伤,后何志峰拨打110报警并拦车让他人将何××送往蔡店乡卫生院,随后何志峰到蔡店派出所投案自首。何××经卫生院急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判断:何××系被他人用锐器刺中肺部致严峻脏器损伤归并大失血死亡。
认定上述究竟的证据有:
1、被告人何志峰供述:一个多月前我媳妇给何××的手机上充了20块钱话费,何××一向没付钱。25日此日,何××来我店里买5块钱油,我把汽油给他后,又提示他还欠20元话费。他一听这话就对我发性情,我认为他欠钱不还还老有理,就回了他几句逆耳话。他就用手里盛汽油的塑料壶照我头上摔,我躲已往了,他就又揪住我胸口的衣服把我揪到大街上。这时何××的一家子哥何平×、送孩子从我门口过,他把何××拉开了,我就又回到店里卖对象。没过多长时刻,何××又追到店里骂我。我柜台里平常放有一把割纸用的尖刀,这时我就拿出来对着他说:你不要把人逼的太急了。坚持中间,××小学校长何丙×过来把何××拉到大街上,劝着让他走了。我就继承在店里卖对象。到了十一点阁下,何××骑一辆晚年三轮车停到我市肆门口,给我掏了一张20块钱,说:“给你的钱。”我笑着说:“好,再找你5块。”由于他早上买5块钱汽油时给我十块钱,俺俩吵了架还没找他钱来。我在市肆内把5块钱给他,他接住后说:“你说吧,你早晨拿着刀子想干啥来?”我说:“我不干啥,不咋着来。”他又骂我:“你妈谁人×,××村轮着你刺来?”我说:“行行,你老锋利,轮不着我刺,轮着你刺都行。”这时他又揪住我胸口上的衣服,把我揪到街上,和何××一块从南方乘三轮过来的何甲×说:“咋着来,你俩是咋着来?”把我俩拉开,我又回到店里,何××又撵到店里,把我的头发揪掉了一小撮,其时有何甲×和何乙×来拉架。由于他个子老大,我个子老少,我又回市肆,想着免闹事。我在店里,何××照旧在表面骂我,也不知道咋着来,何××拿着我放在市肆外的铁锨,进到店内照着我左肩上用锨头拍了一下,到此刻照旧疼来。这我往北边退着走,他照我腰上又打一下,锨头让了已往,锨把打在了我腰上,把我打的侧倒在店里的床上,我适才进店时今后头去拿对象,随手把刀放在床上了,这时我随手把刀拿起来,右手拿刀,左手抓锨把,没抓住。这时我想跑出去,没有跑出去。何××用锨把我店里的对象所有砸了砸,砸来处处都是。这时他站的处地址店门口,我走到店门后边了,我右手拿着刀,同时左手也抓住了锨把,他一只手抓着锨把,另一只手也不知道咋着揪住我的脖子,把我按倒在店门后边了。这时我随手照何××身上戳了一刀,也不知道戳到他那边了,仿佛戳住他肚子了。这他把我松开了,我起家往门外跑,刚跑出门,他又打了我一锨,打在了我腿上,他拿着锨追出来后,把锨扔到一边,一只手捂住肚子,另一只手指着我骂:“妈的×,你真戳我一刀子。”骂完他逐步蹲下去,又倒在了地上。他其时是头朝南,脸朝东侧躺在地上,这时我才意识到我戳住他了。这时我手里还一向拿着刀,我赶忙进到店里,把刀放在床东头边上小桌子斗里,用牢靠电话先打110报警。把电话挂了,我跑到店外头看看何××啥样,见他脸发白,和别人在措辞,说的啥我不知道。其时我脑筋乱完了,其时没见他出血,我又赶忙归去打120,挂了后在店门口我用我的手机给我弟何戊×打电话,说:“快点来,××来寻事来,我把他戳了一刀。”过了连两分钟也没有,我弟骑摩托车来了。这时正好我们村的一个媳妇(不知道她叫啥,她老公公叫何巳×,住××村北边)跑摩托三轮车拉人来,恰恰到我店门口,我拦住她说:“快快来,把××送到蔡店医院。”她把车调好头,我和我弟把何××抱到车上,让我弟和何乙×一路送何××去医院。我想着我报过案了,就在店门口等派出所的人已往,等了有十来分钟没见人去,我就搭何己×的二轮摩托车到蔡店派出所投案自首来了。
2、证人何丁×(被告人何志峰之妻)证言证明:案发一个多月前,何××在何志峰市肆充过20元话费,但一向未付款。
3、证人何丙×证言证明:2008年11月25日早上七、八点钟,何丙×到何志峰的市肆买对象,看到何志峰和何××两个人在打骂,为何吵不清晰,何丙×上前将二人拉开,何××走了,掂着一塑料壶,也许是在何志峰市肆买油了。
4、证人何甲×(现场眼见证人)证言证明:2008年11月25日午时何甲×趁何××的车回村,何××到何志峰市肆还钱,和何志峰产生撕扯,何甲×等人将二人拉开,见到何志峰手中拿了一把尖刀,何甲×拉架时皮衣还被刀划破,后何××又进到何志峰市肆找何志峰说事,被捅伤出来。随后何志峰打110报警,何甲×等人送何××到蔡店卫生院,大夫说何××被捅住心脏了,不可了。
5、证人李××(现场眼见证人)证言证明:2008年11月25日上午11时许,李××给何志峰市肆送鸡蛋,见到一40多岁男人(即何××)来市肆给何志峰了20块钱,后何××和何志峰产生吵骂,并厮打,被世人拉开。何××又屡次到何志峰店找何志峰厮打,后何志峰拿了一把刀和何××撕扯,但未捅何××,随后二人被拉开,何志峰回到店里。何××又拿出一把铁锨冲进店里打何志峰,并砸店内物品,何志峰从店内跑出,何××持铁锨追打何志峰,何志峰将铁锨夺下扔了。何志峰跑回店里打电话报警。这时李××看到何××捂住左边的肚子,说被戳透了,并有血流出来,旁边有人说赶忙送医院,何××就逐步蹲到地上。
6、证人何乙×(现场眼见证人)证言证明:2008年11月25日11点多何乙×见到何志峰、何××在何志峰市肆门口打骂,何乙×听出来是由于何××欠何志峰钱。后何××在市肆门口拿了一把铁锨进到市肆里打何志峰,市肆里发出哗哗啦啦的声音。过了一会二人出来了,何乙×望见何志峰一手拿了把铁锨,另一只手拿了把刀子,何××出来后又拿了块石头砸何志峰,没有砸住,紧接着何××躺在地上。何志峰便打电话报了警,随后何志峰拦了一辆晚年三轮车将何××送到蔡店卫生院,大夫说何××伤住心脏,人不中了。
上述证据中,被告人的供述和现场眼见证人的证言彼此相符,可以相互印证,其证实了本案产生的进程。
7、证人何戊×证言证明:2008年11月25日,何志峰给何戊×打电话,说让何戊×赶忙来,何戊×赶到何志峰市肆见到何××躺在地上,何志峰叫来一辆摩托三轮车,何戊×和另两个人将何××送到蔡店卫生院,经大夫急救,人不可了。
8、证人甘××证明:2008年11月25日上午甘××开晚年三轮摩托车途经何志峰市肆时,何志峰拦住车让将何××拉到蔡店卫生院,随后何乙和何志峰弟何戊×将何××抬到三轮车上,何乙×和何××坐车来到蔡店卫生院,何乙×、何戊×将何××抬下车,甘××就开车走了。
上述7、8号证据证实了被告人何志峰案发后主动拦车并布置其兄弟等人将被害人送往卫生院急救的究竟。
9、证人何己×证明:2008年11月25日11时40分许,何己×骑摩托车途经何志峰市肆,何志峰拦住何己×说有急事,后何志峰坐何己×的摩托车到了蔡店街十字路口处。
10、公安构造出具的自首证明。被告人何志峰于2008年11月25日中中午分到蔡店派出所投案自首。
11、现场勘查惫偶:何志峰所开的市肆为两间平房,北侧一间为剃头店,南侧一间为市肆。剃头店东侧水泥路上距剃头店西墙3.9m,北墙延长处1.5m处有0.7m×0.3m范畴滴落血迹(照相牢靠后棉签沾取);距剃头店西墙0.3m,北墙延长处0.5m处有一块0.12m×0.1m×0.04m石头(照相牢靠后原物提取)。市肆门朝东,为宽1.2m,高2m双扇铁门,门呈封锁状,门外挂塑料门帘,门帘东侧距地面0.9m,北侧门框0.45m处有0.09m×0.2m范畴擦拭血迹(照相牢靠后棉签沾取),门外南侧靠墙放一把1.87m长铁锨(照相牢靠后原物提取)。市肆南北长5.7m,对象宽2.8m。店内陆面上距东墙0.12m。北墙2.8m处有0.07m×0.04m范畴滴落血迹(照相牢靠后棉签沾取)。店内东北角对象向放一长2.1m,宽1m,高0.55m木床;床南靠东墙放一长0.6m,宽0.4m,高0.78m单人课桌,桌斗内北侧放一把单刃匕首(照相牢靠后原物提取),匕首长0.24m,刀刃长0.15m,刀刃最宽处0.03m,单人课桌南靠东墙放一长1m,宽0.32,高0.6m双人课桌,店内东南角靠南墙放一长2.15m,宽0.4m,高1.9m货架。店内距南墙0.7m处靠西墙放一长3.1m,宽0.31m,高2m货架。店内距南墙0.8m,西墙1.05m处放一长2m,宽0.45m,高1m货柜,该货柜北侧放一长1.5m,宽0.5m,高0.9m货柜,两货柜对象两侧地上散放糖果、零食等货品,北侧货柜上货品摆放混乱。除现场提取这些物证外,公安构造还提取了被告人何志峰案发当天所穿的上衣。
现场勘查笔录表现了本案案发地何志峰市肆表里的相干环境,并提取了匕首、铁锨、石头、血迹等物证。
12、被害人何××遗体检讨判断书及检讨照片:胸腹部:左乳头内上侧三四肋间有一2.5×1cm创口,深达胸腔,创悦魅整齐,创壁平滑,无组织间桥,一创角锐,一创角稍钝;左腰侧有一1.5×0.7cm创口,深达腹腔,创悦魅整齐,创壁平滑,无组织间桥,余未见明明非常。打开胸腔,可见胸腔积血约3000毫升,与胸部创口对应处左肺上叶有1.3×4.4cm创口,创腔9.5cm伴肺动脉割裂;心脏齐备,心脏呈排空状;左第十二肋骨与左腰部创口对应处骨折,腹部脏器未见明明损伤。说明声名:(1)按照检讨所见,何××胸腔积血约3000毫升,与胸部创口对应处左肺上叶有1.3×4.4cm创口,创腔9.5cm伴肺动脉割裂,声名何××系严峻脏器损伤归并大失血死亡。(2)按照何××左乳头内上侧三四肋间创口,创悦魅整齐,创壁平滑,无组织间桥,一创角锐,一创角稍钝,说明系单刃锐器所致。判断结论:何××系被他人用锐器刺中肺部致严峻脏器损伤归并大失血死亡。
13、洛阳市公安局刑事技能判断书证实:送检匕首、衣服(被告人何志峰上衣)、市肆内陆面、市肆外地面所检人血痕均是何××所留的几率是99.9999%。
14、物证:公安构造提取单刃匕首一把。
15、被告人何志峰户籍证明等书证原料。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控辩两边均无贰言,证据来历正当,证据间相互关联,可以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以为,被告人何志峰存心危险他人身材,致人死亡,其举动已组成存心危险罪。关于被告人何志峰辩护人以为何志峰系防卫过当,应减轻赏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系因糊口琐事激发,案件的成长进程又分为数个阶段,在案发进程的前期,被害人与被告人因拖欠的20元电话费,产生争吵、厮打,这时代被告人曾拿刀对被害人有威胁举动,该举动对局势的扩大具有必然的诱因,被告人在案件的最后阶段,确有防卫性子,但综合全案的成长进程,被告人的举动不属于合法防卫。但案发后被告人何志峰能起劲采纳法子救治被害人,又主动到公安构造投案自首,抵偿被害人家眷经济丧失,且本案被害人存在较大过失,故对被告人应从轻赏罚。按照被告人的犯法究竟、犯法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之划定,讯断如下:
被告人何志峰犯存心危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自讯断执行之日起计较,讯断执行早年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08年11月25日起至2018年11月24日止。)
如不平本讯断,可在接到讯断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李庆刚
代审讯员 王万臣
代审讯员 王笑林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符华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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