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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保靖县人民查看院诉陈井发存心危险案(2)

时间:2014-06-03 12:07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8、证人彭珍玉证言证实,案发当天被打骂声惊醒,便出去劝架,发明陈井发与彭德发在院坝内扭打。后同其他村民将其劝开。劝开后,望见彭德发胸部被刺伤,陈井发也受伤。见状,同廖泽明等人将陈井发与彭德发送往医院。

  8、证人彭珍玉证言证实,案发当天被打骂声惊醒,便出去劝架,发明陈井发与彭德发在院坝内扭打。后同其他村民将其劝开。劝开后,望见彭德发胸部被刺伤,陈井发也受伤。见状,同廖泽明等人将陈井发与彭德发送往医院。劝架时,发明彭德发手持一把长刀。

  9、证人廖泽明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彭世莲喊我资助抬彭德发去医院治疗。刚至现场,发明彭德发胸部受伤,便同他人将其送往医院。

  10、证人王创立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听到斗殴声,便出去劝架。当行至彭世莲家时,发明彭世莲与彭世芝已没有斗殴,陈井发与彭德发则扭打在一路。陈井发将彭德发摁倒在地,彭德发则抓住陈井发的头发,后被我们劝开。后发明彭德发胸部受伤,伤势较为严峻,陈井发脸部流血。随后,伙同他人将两人送往医院。证人熊三梅、彭世孝、彭六玉证言亦证实雷同内容。

  11、证人余花圃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听到斗殴声,便出去寓目。到现场后,发明彭德发在推陈井发那间房的房门,陈井发将门抵住不让彭德发把门推开。后不久,门被推开,两人则扭打开来。后被在场的人劝开。两人持有何种凶器没有看清,天亮后,看到彭德发胸部有一伤口。

  12、被告人陈井发供述证实,2008年10月17日破晓五时许,我老婆二姐彭世莲因衣服不见与我老婆彭世芝产生争执并彼此扭打。见状,筹备去扯开他们,彭德发误觉得我是给彭世芝资助,便拿一根木棒打我。被打后,我退回本身住的偏屋里把门关上,彭德发跟到偏屋门口不绝地击打房门。我想本日这架是躲不外了,便随手拿起一把柴刀将门打开,举刀刀朝彭德发乱砍,彭德发则用手中的铁棒击挡。彭德发用铁棒打到我头部,我用刀朝彭德发胸部砍了几刀。不久,被王创立、熊三梅等人劝开。后被送往医院治疗。

  13、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侦查构造从现场提取作案器材柴刀等。

  14、法医学判断书及照片证实,陈井发头部钝器创属于轻伤,右手锐器创属于稍微伤。

  15、抓获颠末证实,2008年10月18日13时许,保靖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经观测得知犯法怀疑人陈井发正在保靖县人民医院治疗,即组织警力在保靖县人民医院将陈井发捉获归案。

  16、保靖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声名证实,本案原料中陈景发与陈井发是统一人;彭德华与彭德发是统一人;熊三妹与熊三梅是统一人。

  17、被告人陈井发及被害人彭德发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及被害人年数、籍贯等根基环境。

  以上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二审没有贰言。

  本院以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井发持刀存心危险被害人身材,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峻效果,其举动已组成存心危险(致人死亡)罪。上诉人陈井发上诉提出被害人先用铁棒打我,并欲置我死地,其存在必然过失,依法可酌定从轻赏罚的上诉来由。经查,认定被害人起首用铁棒冲击陈井发头部及在两人产生斗嘴进程中,被害人持铁棒追赶陈井发的证据,不只有原审被告人陈井发本身供述,尚有证人彭世芝、彭世忠等证言,且陈井发的法医学判断亦佐证以上内容,对以上究竟足以认定。一审法院已按照以上究竟,在量刑时对原审被告人陈井发酌情思量,上诉人据此提出从轻赏罚的上诉来由不能创立,不予采用。上诉人陈井发提出被害人用铁棒冲击我,我是出于防卫,才对着实施侵吞,量刑时应予酌情思量的上诉来由。经查,我国刑礼貌定,认定被告人举动组成合法防卫或防卫过当应采纳主客观相同等原则,即被告人主观上应具有防卫意识。团结本案,上诉人陈井发多次供述称,其在被被害人追打至自家偏房内时,心想此架长短打不行,便随手抄起一把柴刀打开房门,径直朝被害人胸部砍击。由此揣度出,上诉人陈井发主观上并无防卫意识,故上诉人陈井发的被害人先用铁棒冲击我,我是出于防卫,才对着实施侵吞,量刑时应予酌情思量的上诉来由不能创立,不予采用。上诉人陈井发提出彭世莲用锄头将我打伤,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上诉来由。经查,上诉人陈井发在本次斗殴变乱中确实受伤,且经法医判断,陈井发头部钝器创属于轻伤,右手锐器创属于稍微伤。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上诉人陈井发所受的伤系彭世莲所为。待查证属实后,上诉人陈井发可另行提起刑事自诉或申请公诉构造依法提起公诉。原判认定的究竟清晰,证据充实,治罪和合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审讯措施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划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田 环

                  审 判 员 张小椎

                  审 判 员 王 波

                 二00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艾金高

附本案合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存心危险他人身材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可能牵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可能以出格凶狠本领致人重伤造成严峻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可能极刑。本法还有划定的,依照划定。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对付危害国度安详的犯法分子该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力;对付存心杀人、强奸、纵火、爆炸、投毒、掳掠等严峻粉碎社会秩序的犯法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力。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剥夺政治权力的限期,除本法第57条划定外,为1年以上5年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平第一审判断的上诉、抗诉案件,颠末审理后,该当凭证下列气象别离处理赏罚:

  (一)原讯断认定究竟和合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的,该当裁定驳回上诉可能抗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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