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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顾举业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14-06-15 19:57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举业,男,生于1977年11月14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禹州市文殊镇顾庄村4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9年3月30日被抓获,同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举业,男,生于1977年11月14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禹州市文殊镇顾庄村4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9年3月30日被抓获,同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押禹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董振杰、海涛,许昌市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许昌市人民检察院以许检刑诉(2009)第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举业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安战杰、刘艳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举业及其辩护人董振杰、海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顾举业与被害人顾某某两家系前后邻居,被告人顾举业一家出行需经过被害人顾某某院门前之路。1998年5月27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顾举业的母亲陈爱兰发现出行路面上散落很多砖块,遂予以清理,被害人顾某某的妻子邢秋枝以陈爱兰清理路面砖块儿砸中自家门前水泥板为由予以阻拦,二人发生争吵,被告人顾举业的父亲顾栓牢和邢秋枝的丈夫顾某某随后也参与争吵,进而互相谩骂、厮打。后被告人顾举业闻讯赶来,看到被害人顾某某正与自己的父亲顾栓牢厮打,且自己的父亲头部受伤流血,遂恼羞成怒,持砖块向被害人顾某某头部猛砸,致被害人顾某某当场倒地,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顾某某系被钝器击中头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许昌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刑事技术鉴定及照片、相关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顾举业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顾举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意见,但辩称其是为了救其父亲,是防卫过当。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的行为属防卫过当;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有多种因素;被告人已得到被害人父亲的谅解,且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顾举业与被害人顾某某两家系前后邻居,被告人顾举业一家出行需经过被害人顾某某院门前之路。1998年5月27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顾举业驾驶三轮车从顾某某院门前经过,其母亲陈爱兰发现路面上有散落的砖块,遂予以清理。被害人顾某某的妻子邢秋枝以陈爱兰清理路面砖块儿砸中自家门前水泥板为由予以阻拦,二人发生争吵,被告人顾举业的父亲顾栓牢和邢秋枝的丈夫顾某某随后也参与争吵,进而互相谩骂、厮打。后被告人顾举业闻讯赶来,看到其父顾栓牢正与被害人顾某某厮打,其父头部亦受伤流血,遂持砖块向被害人顾某某头部猛砸,致被害人顾某某当场倒地。后顾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1998年5月29日死亡。经法医鉴定,顾某某系被钝器作用于头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顾举业供述:1998年农历5月初2下午,我在村上听着俺家附近像是有人吵架,就去看是咋回事。我走到我家房后的路口时,见我爸妈和顾某某及其妻子在打架,顾某某把我爸推靠在我家后墙上打,我爸满脸是血。我一看生气了,就顺手在顾某某家门口检了半块蓝砖跑到顾某某身后,用砖朝顾某某头上砸了一下,当时顾某某就倒在了地上,靠着我家的后墙。村上的人一见顾某某被我砸在了地上,就都过来劝架,我们双方都拉着人去看病了。随后我听说顾某某死了,就跑了。

2、证人顾迎某证言:1998年5月27日下午1点多,我在家中听到有人吵架,出去到我儿子顾某某家门口,见顾栓牢及其爹顾章在打我儿子顾某某,顾栓牢的妻子陈爱兰和我儿媳妇邢秋枝俩人也在撕扯。当时我看到顾栓牢头上有血,他手中拿着砖头照我儿子顾某某头上砸,没看清砸了几下,顾章拉着我儿子的胳膊。我就从地上拿起一块砖头站到顾章面前,忽然感觉后边不知谁用砖头砸我了一下,我一转身见我儿子顾某某坐在地上,身子靠着顾栓牢家的后墙。我就赶紧找了一辆架子车把顾某某拉到我村顾长水的医疗所,在那儿打了吊针,包了一下头。后我发现顾某某脸发黄,身上出汗,就用三轮车把我儿子拉到文殊乡医院。在文殊乡医院治不了,又拉到禹州市人民医院。我儿子经抢救无效于1998年5月29日晚上9点多死亡。事情发生后,我和顾栓牢先后签订过三份协议书,每次都是我自愿的,没有受到胁迫。协议中显示的顾举业及其父亲顾栓牢赔偿我家各项费用共计7.1万元,已全部给我了。

3、证人邢某某证言:1998年5月27日下午1点多钟,我和顾某某、李水营在我家院内干活。这时,在我家前边住的顾栓牢的儿子顾举业开着三轮车从我家院前路上经过,顾栓牢妻子陈爱兰在后边拾起地上的砖头往我家院前的砖堆上砸。我笑着说下边有水泥板,让她别再扔了。说着我俩就吵了起来,顾栓牢出来和顾某某也吵了起来,后顾栓牢、陈爱兰和顾某某打了起来。顾栓牢用手打顾某某的脸,顾某某从地上拿起一块儿小砖头砸顾栓牢了几下,砸在顾栓牢的头上,顾栓牢也拿起砖砸顾某某的身上,没有砸顾某某的头,我上去撕扯顾栓牢,陈爱兰就上去抓我的头发。当时,顾栓牢的父亲顾章也在场,我没见他动手。正打时,顾栓牢的儿子顾举业从北边过来,拿着一块整砖跑到顾某某身后,用砖头照着顾某某的头砸了几下,把顾某某砸倒在地上。顾某某经抢救无效于1998年5月29日晚上断气。

4、证人顾栓某证言:1998年5月27日中午1点多我正在家吃饭,听到我妻子陈爱兰在院后门附近和后邻顾某某夫妇争吵。我过去一看,才知道是因为顾某某夫妻说我妻子扔砖头砸坏他家的水泥板了。为此,我也和他们发生了争吵,又发生了厮打。顾某某把我推到墙上,用砖头照我的额头、左脸颊、左眼角处砸了三下,流了许多血,我头有点晕。后我儿子顾举业把我拉到本村顾长水的医疗所治伤。事后,我才知道我儿子顾举业过来见我受伤了,就拿砖头砸顾某某的头了。

5、证人陈某某证言:1998年农历5月初2下午,我儿子顾举业开着三轮车从顾某某家前面的路过。我见顾某某家门前放了一些砖头,因为走三轮车碍事,顾举业过去后,我就把路上的碎砖头捡起来扔到顾某某院前路边的砖头堆上。邢秋枝说我砸坏她家的水泥板了,为此我俩发生争吵。后我丈夫顾栓牢、顾某某也出来吵,并发生厮打。我见顾某某从地上拿起一块砖头往顾栓牢头上砸,把顾栓牢的头砸流血了,邢秋枝上去撕扯顾栓牢,我就上去和邢秋枝撕扯在一起。村里人把我们劝开后,我见顾栓牢站在我家房后的路上,满脸是血,顾某某靠在我家房的后墙上,我儿子顾举业在我家房北头站。

6、证人顾某证言:见顾某某用砖头砸我儿子顾栓牢了几下,顾栓牢头上就流血了,顾某某的父亲顾迎欣也过来用砖头砸顾栓牢。我一看,就上去夺顾迎欣手中的砖头。其他同证人顾栓牢证言一致。

7、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了案发的时间、前因、地点及被害人顾某某被打倒在顾栓牢房后墙上、身体歪着的事实。

8、证人顾应某证言证明看到顾举业用砖头照顾某某头上砸了一下致顾某某倒地及后来双方已经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的事实。

9、证人顾红某、顾小某、李某某、顾相某证言证明见顾举业用兰砖照顾某某头上砸了一下,顾某某便斜倒在顾栓牢家房屋后墙上的事实。

10、证人陈某某证言证明见顾栓牢头上留着血,顾某某斜坐在顾栓牢家房后墙处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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