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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第34号公告:全国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结果(3)

时间:2013-05-13 15:20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审计情况 根据宪法和审计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审计署组织各级审计机关对全国18项社会保障资金进行了审计,其中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进行了重点审计,现将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审计情况

  根据宪法和审计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审计署组织各级审计机关对全国18项社会保障资金进行了审计,其中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进行了重点审计,现将审计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制度建设情况。
  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公布,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开始建立。20世纪80年代,为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开始进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点。1991年,国务院印发《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建立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养老保险制度。1997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确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2005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调整个人账户比例,进一步扩大制度覆盖范围。2007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出台《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省级统筹标准,进一步推动和完善了省级统筹制度。201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在全国范围内开始试行编制,预算管理逐渐加强。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基本模式、资金来源、待遇构成、享受条件、调整机制和监管责任等作了全面规范。截至2011年底,全国各地均建立了覆盖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参保人数26 114.37万人,有6299.73万人领取养老金。
  此外,为探索建立统账结合制度,国务院决定开展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到2011年底,试点省份已达到13个。
  (二)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
  2011年,全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共计15 603.58亿元,比2005年增长243.51%;支出11 425.64亿元,比2005年增长224.05%;截至2011年底,基金累计结余18 500.41亿元,比2005年底增长413.40%(见图1)。

  2011年基金收入中,单位缴费、个人缴费、财政投入和其他收入分别为7878.94亿元、4942.29亿元、2082.39亿元和699.96亿元,分别占50.49%、31.67%、13.35%和4.49%(见图2)。财政投入中,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投入1846.86亿元和235.53亿元,分别占88.69%和11.31%,分别比2005年增长239.27%和107.85%。

  2011年底18 500.41亿元基金结余中,除人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央财政专户管理的71.83亿元外,省本级、市本级和县级结存分别为9053.83亿元、5613.15亿元和3761.6亿元,分别占49.13%、30.46%和20.41%;东部、中部、西部结存分别为10 401.03亿元、3981.91亿元和4045.64亿元,分别占56.44%、21.61%和21.95%。从基金结余形态分布看,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和其他形式分别为5803.18亿元、11 776.17亿元和921.06亿元,分别占31.37%、63.65%和4.98%。
  
  二、主要成效
  
  (一)参保和享受养老待遇人数逐年增长。
  截至2011年底,全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26 114.37万人,比2005年底增长65.37%;有6299.73万人领取养老金,比2005年底增长56.67%,更多的企业职工得到养老保障(见图3)。

  (二)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稳步提高。
  2005年至2011年,国家连续7次调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年均增长13.40%,由2005年的每人每月713.25元提高到2011年的每人每月1516.68元(见图4),比同期CPI平均上涨幅度高出10.03个百分点。

  (三)较好解决了特殊群体养老保障问题。
  “十一五”以来,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力度,不断改善低收入和特殊群体生活条件。截至2011年底,累计将500多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养老保障。
  (四)基金规模不断扩大。
  “十一五”以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规模迅速扩大。截至2011年底,全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18 500.41亿元,比2005年底增加14 896.89亿元,为基本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奠定了一定的物质基础。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一些地方和单位存在违纪违规问题。
  ——部分地区扩大范围支出或违规运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1.97亿元。其中:用于基层经办机构等单位工作经费1.10亿元,用于平衡县级财政预算273.81万元,用于购建基层单位办公用房等3262.23万元,委托理财5218.03万元。    
  ——15个省本级、95个市本级和338个县的经办机构审核不够严格,向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养老金2.32亿元。
  ——个别工作人员采取隐瞒人员死亡信息、收入不入账等手段,骗取养老金100.07万元。
  (二)制度执行和业务管理还不够严格。
  ——部分地区资金管理不够规范。4个省本级、39个市本级和160个县220.67亿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16个省本级、120个市本级和419个县的经办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多头开户1791个、违规开户717个;6个省本级、23个市本级和168个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编制不规范;4家单位封闭运行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未纳入当地社会保险基金决算;1个省本级、20个市本级和79个县社保、税务等部门延压养老保险费收入58.29亿元;4个省本级、23个市本级和13个县79.31亿元调剂金管理不规范;178.36亿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在会计记账和核算错误等问题。
  ——部分地区业务管理不够规范。6个省本级、54个市本级和245个县377.82亿元财政补助资金未及时足额拨付到位;3个省本级、15个市本级和66个县征收机构应征未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19.31亿元;3个省本级、10个市本级和28个县征收机构擅自减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8.80亿元;28个省本级、240个市本级和988个县的参保单位和个人通过少报缴费基数等方式少缴保费51.40亿元;4个省本级、16个市本级和66个县隐瞒欠费74.03亿元;1个省本级、1个市本级和3个县擅自核销欠费2186.21万元;12个省本级、67个市本级和328个县欠缴保费270.97亿元;1个省本级、12个市本级和42个县未按规定办理补缴保费10.10亿元;3个市本级和11个县未及时发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511.63万元,涉及3417人;部分地区存在以物抵费等其他业务不规范问题,涉及金额114.69亿元;个别地方还存在未按规定及时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现象。
  ——部分人群相关保障政策尚未完全落实到位。审计抽查农民工较为集中的企业中,有92.47万名农民工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部分行业和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仍封闭运行。截至2011年底,有6家单位仍自行管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9.18亿元,其中2家单位执行不同于当地的缴费基数核定和缴费比例政策,2家单位执行不同于当地的待遇核定办法。9个省全省和8个省的22个地市,2011年仍按照原建设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和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基本劳动保险基金258.51亿元,支出152.26亿元,其中3.33亿元用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办机构工作经费,截至2011年底,这些地方建筑施工企业基本劳动保险基金累计结余395.33亿元。
  ——部分省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尚未完全实现省级统筹。国家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但截至2011年底,全国有17个省未完全达到省级统筹的“六统一”标准。
  
  四、需要进一步研究完善的问题
  
  ——部分险种间尚未完全实现有效衔接。目前,基本养老保险各项制度分人群设计,相互间尚未制定明确的衔接办法,即便同一险种各地执行的政策也有差异,从而造成重复参保和转移接续困难问题。截至2011年底,全国110.18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重复参加了该项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造成财政多补贴5133.52万元,2.45万人重复领取养老金3569.46万元;全国共有240.40万人跨省拥有两个以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各地实行的保障政策尚不完全统一。从缴费政策看,截至2011年底,21个省本级、201个市本级和1252个县未按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单位缴费基数;全国实际执行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共有16种,最高为22%,最低为10%,有8个省份尚未实现省内缴费比例统一,有的省份缴费比例多达12种。另外,3个省本级、1个市本级和2个县自定政策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或缴费基数,少征保费收入510.37亿元;1个市本级和2个县自定政策,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年龄、户籍等参保条件作出限制;3个非独立行政区划的开发区执行不同于当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此外,部分地区未严格做到专款专用,有55.95亿元养老保险基金在不同保障项目间相互串用等。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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