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被扶养人是已成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原则上给付到其恢复劳动能力或死亡时止;《国家赔偿法》第27条第2款也采此种办法。如果是一次性给付的,则做法有所不同:或者是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或者是原则上计算到七十周岁。被扶养人是有劳动能力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参加劳动的成年人,或者诉讼时已超过七十周岁的,一般不宜采取一次性给付的方法。上述做法也分为分期给付和一次性给付两种,分期给付的原则是统一的,即给付到其恢复劳动能力或死亡时止,这是正确的。一次性给付的做法虽有不同,但原则是一致的。 2.3被扶养人是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老年人的,女自五十五岁起,男自六十岁起,至死亡时止。一次性裁决的,死亡时间推定,原则上至七十岁。不足五十五岁或六十岁确需赡养的,可参照此款。这种赔偿期限,实际上与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人的赔偿期限是一样的;分期给付的,到死亡时止;一次性给付的,对照前项中的第一种计算方法。 注: 1、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此作了统一,具体区分为三类: 一是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到十八周岁,因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十八周岁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再在被扶养人之列; 二是被扶养人属于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人,计算二十年; 三是六十周岁以上的或者七十五周岁以上的,分别计算,前者为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后者为按五年计算。 2、本司法解释还在第32条规定,超过二十年后,被扶养人仍然属于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有权利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继续给付相关扶养费用五至十年。超过此期限的,赔偿权利人仍然有权提出有关请求。 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施行后,法院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期限的问题上,应当严格贯彻这一计算方法,以前的计算期限不再适用。 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的负担原则3.1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公布前,司法实务的统一做法是:受害人是唯一扶养的人,被扶养人的必要生活费全部由侵害人负担;还有其他扶养人的,侵害人一般只负担受害人生前负担的那部分义务。这种做法考虑了间接受害人实际损失的扶养范围,体现了“全部赔偿原则”的要求。 3.2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此予以吸收,在第28条第2款明确规定,“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施行后,法院在处理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案件中,应当严格贯彻这一负担原则。 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方法4.1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公布前,在司法实务中,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基本采用两种方法,一是分期给付,二是一次性给付。 4.2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方法规定了一次性赔偿与定期金两种方式。 引进定期金制度也是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一个特色。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采取一次性赔偿的原则,无论是二十年的定型化赔偿,还是按照未成年人至成年的年岁计算或余命年岁计算赔偿总额的一次性赔偿,都存在赔偿与实际生活状况的错位。即被扶养人的实际生存期间往往长于或者短于一次性赔偿所预定的赔偿年限。最合理的赔偿,就是定期给付按一定标准确定的生活费赔偿金,给付时间与被扶养人实际生存年限相一致。但定期金赔偿也存在风险,如赔偿义务人破产,导致赔偿不能,对被扶养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司法解释规定,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损害赔偿金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引进定期金赔偿制度,为当事人选择赔偿金的给付方式提供了可能,有利于赔偿制度的合理化,也有利于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 注: 一次性赔偿的方式,就是根据标准,结合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及被扶养人的自身状况计算出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一次给付金钱的方式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根据上述规定,在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应当首先确定那些人属于被扶养的人,然后主要依据年龄分别计算。确定被扶养人时,以实际扶养为判断标准,实际扶养属于事实上的扶养而非法律上的扶养,不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同其扶养的人之间有无法律上的扶养关系,只要他们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扶养关系,被扶养的人就能够请求交通事故责任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用。被抚养人没有其他生活来源,是指被抚养人的生活来源主要依靠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在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死亡或致残而不能再提供生活来源时,被抚养人难以通过其他途径取得生活来源。 至于交通事故责任人负担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年限,依被扶养人的年龄和有无劳动能力而有所不同。公民年满18周岁,取得基本劳动能力,可以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生活来源;而公民在18周岁以下的,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不能参加劳动以取得生活保障,所以,一般的原则是事故责任人负担其至18周岁的扶养费。除此外,被抚养人无论是否已年满18周岁,如果因生理或精神缺陷使其不能参加劳动以获取生活来源,那么责任人应负担其20年的扶养费,但对于年满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被扶养的年限减少1年,但对于年满75周岁以上的被抚养人,则一律负担5年的扶养费。 其计算公式为: 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扶养年限。[1] 广东国晖律师解析: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的生活支出。 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范围分为两部分,一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二是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且此两部分人员均属于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的义务的范围。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