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西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及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加强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我乡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范办理户籍登记及迁移手续,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制订具体操作规定。 一、时间分段 1、2007年元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为第一时间段。 2、2006年元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为第二时间段。 3、2005年12月31日之前一直往前推为第三时间段。 二、处罚标准 第一时间段:计划外生育一胎的,其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得低于5000元,早婚早育的,征收其社会抚养费不得低于1500元,夫妇双方已到法定年龄,但无证生育的,征收其社会抚养费不得低于500元。 第二时间段:计划外生育一胎的,其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得低于3000元,早婚早育的,征收其社会抚养费不得低于900元,夫妇双方已到法定年龄,但无证生育的,征收其社会抚养费不得低于300元。 第三时间段:计划外生育一胎的,其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得低于2000元,早婚早育的,征收其社会抚养费不得低于600元,夫妇双方已到法定年龄,但无证生育的,征收其社会抚养费不得低于200元。 三、管理责任 任何个人申请出具计划生育证明,首先必须在其本人所在的村(居)委会或单位出具好证明,证明中详细写明本人姓名、出生时间、结婚时间、生育情况及政策属性,属计划外生育的要注明其计划外生育时间、小孩姓名、已征收社会抚养费金额、落实节育措施种类及时间等。然后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村或单位公章之后,当事人带好征收社会抚养费票据到乡计生办签证。 公安派出所收到上述的规范性证明之后,帮助办理相关户籍登记、迁移手续。 总之,统一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规范办理相关户籍登记、迁移是依法行政的需要,也是规范管理我乡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为促使全乡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将起到重要的作用,各村各单位主要领导,要加强对本单位人口计生工作的重视力度,同时各行政职所部门要依法履行部门职责,加大同各单位的相互协作力度,努力在全乡范围内形成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齐抓共管的氛围,为全面提升全乡的人口计生工作水平而作出努力。 特此通知 塔城乡党政办公室 2007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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