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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请求权基础的理论对一起房屋权属纠纷的分析

时间:2013-04-10 09:53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原告:于XX,男,196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 被告:张XX,男,195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第三人:付XX,女,195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案情】 张XX与付XX原系夫妻关系,于1992年协议
原告:于XX,男,196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

  被告:张XX,男,195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第三人:付XX,女,195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案情】

  张XX与付XX原系夫妻关系,于1992年协议离婚,但仍同居生活。坐落于沈阳市沈河区太清宫街(建筑面积50.50平方米)房屋系付XX于2002年2月回迁所得。2002年9月付XX与于XX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转让价为14.5万元。付XX委托房屋买卖中介人唐宏出售该房,付XX收到5万元后,唐宏为于XX办理了更名过户手续。现该房由张XX居住。于XX为要求腾房于2002年10月起诉至沈河法院。

  另查,唐宏与于XX确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5年5月24日登记结婚。法院经审理认为于XX已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拥有对该房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张XX占有该房没有法律依据,故对于XX要求其腾房的请求予以支持。判决被告将该房腾出。张XX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第三人付XX以原告未交付全部购房款为由、张XX以买卖合同无效为由提出申诉。(注:该案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6年8月3日决定再审)

  【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于XX已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拥有对该房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张XX占有该房没有法律依据,故对于XX要求腾房的请求予以支持。张XX以争议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出卖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本案原告并不知道付XX为擅自处分房屋行为,且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因此,合同合法有效。一、二审判决正确。

  另一种观点认为:房屋买卖中介人唐宏利用付XX赋予的代理权与自家交易,在未向付XX交付全部房款的情况下,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属滥用代理权的行为。购房的主要目的在于取得房屋的使用权,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性质是双务,即合同双方均有向对方给付的义务。如没有特殊约定,买房应履行先交付购房款义务后,才享有要求卖方交付房屋的权利。而于XX在没有履行交付全部房款义务的情况下,就起诉要求腾房,取得房屋的使用权,属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因此,付XX的异议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法理分析】

  本案原告要求被告“腾房”,实质是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而被告及第三人是以合同无效或违约在先行使履行抗辩权。本案看似简单,但却涉及诸多法律问题。笔者拟运用案例分析的一种重要方法——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对本案进行分析。

  一、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方法在古希腊语中,有“通向正确的道路”之义。毛泽东同志曾把任务比喻为过河,把方法比喻为船或桥,没有船或桥就过不了河,完不成任务。研习法律,进行案例分析,必须掌握一套适合的方法。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就是研习民法的重要方法。我国台湾著名王泽鉴教授出版的《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就对该种方法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就请求权基础这种民法思维方法的重要性,王泽鉴教授有切身的体会,他在书中这样写到,“请求权基础的寻找,是处理实例题的核心工作。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实例解答,就在于寻找请求权基础,请求权基础是每一个学习法律的人必须彻底了解,确实掌握的基本概念及思考方法。”王泽鉴先生早年留学德国慕尼黑大学时,曾参加Larenz教授的民法研究会,有某学生报告说:“甲得依不当得利法则向乙请求返还某车”,当场被质问:“请明确言之,依何规定。”学生思考后答曰:“依德国民法第816条。“Larenz教授高声谓:“不是某车,而是某车的所有权,其请求权基础是德国民法第816条第2项前段。请说明为何是第2项前段,而非后段。”①可见,请求权基础蕴涵法律思考之精义,是研习法律必须了解及确实掌握的基本概念和思考方法。

  (一)请求权基础概念

  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为请求权规范基础,简称请求权基础。②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又称为归入法、涵摄法,是指通过寻求请求权基础,将小前提归入大前提,从而确定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来分析案例,其构造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依此,解题的主要工作在于探寻得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和依据。③为发现可适用于案件的法律规范,一方面须依案件事实去寻找法律规范,另一方面须将法律规范适用于案件事实,来回往返于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寻找两者之间的关联。此种思考方法,是民法案例分析的重要方法之一。

  (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步骤

  按照请求权基础的基本模式“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则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基本步骤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判断请求权的性质。首先要判断究竟是确认之诉、形成之诉还是给付之诉。如果当事人提出的不是给付之诉,则没有该方法适用的余地,此时应当其他分析法。在确定了可以适用该方法后,则应当判断请求关系的主体和内容,即谁基于何种理由向谁提出何种请求,因为这是案例分析的前提。④第二,对请求权基础的分析。这里所谓的请求权基础,既可以是法律规范,也可以是如合同、遗嘱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法律依据。第三,抗辩权的性质与分析。抗辩事由如果成立,就会导致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最后,得出相应的结论。

  二、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对本案的分析

  第一,原告请求权的性质。当事人主张的请求权,依据其内容可以分为:1.契约上给付请求权;2.返还请求权;3.损害赔偿请求权;4.补偿及求偿请求权;5.支出费用偿还请求权;6.不作为请求权⑤。这六大类请求权又分别由许多许多请求权组成。返还请求权分为物之返还请求权与用益的返还,其中物之返还请求权又可分为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本案原告以所有权人的身份,要求被告“腾房”实质是行使物权请求权中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可以适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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