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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请求权基础的理论对一起房屋权属纠纷的分析(3)

时间:2013-04-10 09:53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第二,相对人须为无权占有。有权占有,即为有本权的占有。所谓本权,又称为得为占有的权利,指基于一定的法律上的原因而享有占有的权利,主要包括物权与债权。基于物权的占有,如基于质权、地役权而占有他人之物,

  第二,相对人须为无权占有。有权占有,即为有本权的占有。所谓本权,又称为得为占有的权利,指基于一定的法律上的原因而享有占有的权利,主要包括物权与债权。基于物权的占有,如基于质权、地役权而占有他人之物,为有权占有;基于债权的占有,如基于租赁、买卖等而对他人之物的占有,也属于有权占有。本案中出卖人因买受人未履行合同义务,行使履行抗辩权,继续占有买卖标的物,属于有权占有。当买受人在向出卖人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时,出卖人可以基于其正当权源而提出抗辩。但是,按照合同相对性的原理,合同以外的人或对合同以外的人,履行抗辩权则失去了正当的权源。如本案被告因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则不能以履行抗辩权对原告行使抗辩权。再如,假设房屋买受人甲又将房屋转让给了善意第三人丙,此时原房屋出卖人乙也不能以履行抗辩权对丙行使抗辩权,而只能依据合同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张东波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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