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 主持人]我们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与今年2月1日正式施行,为使公众对新修订《发票管理办法》有个明晰认识,盐城地方税务局在今天在盐城地税网站举办关于“《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专题在线访谈栏目,此次访谈我们特别邀请了盐城市地方税务局征管科技处秦爱军处长为嘉宾,他将就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修改涉及的相关问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欢迎网友和纳税人互动提问。秦处长,你好。 [ 嘉宾 秦爱军]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 主持人]秦处长,能否向大家介绍一下新《发票管理办法》的修定背景? [ 嘉宾 秦爱军]好的。原发票管理办法自1993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施行以来,对加强税源监控、保证税收收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管理办法在执行中出现了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制售和使用假发票、不依法开具发票等违法行为花样翻新且日益严重,管理办法规定的防控措施亟待相应完善;二是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偏轻,难以有效惩处和制止发票违法行为。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对原发票管理办法作了修改,全文共修改二十二处,对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保管、检查和罚则作出了详细规定。 [ 主持人]现在已经有网友参与进来了,我们来看看他们都有哪些问题吧! [ 网友 大浪淘沙]新《办法》有没有简化发票领购程序? [ 嘉宾 秦爱军]新《发票管理办法》简化了发票领购程序,取消了发票领购环节的资格审核程序,规定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身份证明和发票专用章印模即可办理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税务机关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现在我们办税厅前台根据省局涉税审批的要求,发票领购属于当场办结事项,手续齐备当场发给发票领购簿。 [ 网友 BLUE SKY]新《发票管理办法》主要有哪些变化? [ 嘉宾 秦爱军]新《发票管理办法》一是简化了发票领购流程,积极引导纳税人合法使用发票,抵制假发票,要求税务机关提供查询发票真伪便捷渠道。二是禁止非法代开发票,对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作了进一步细化,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如税控装置、非税控电子器具、网络发票等防范虚开发票。 三是加大处罚力度,提高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由5万元提高为50万元。增加了部分发票违法行为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内容。 [ 网友 春去春又回]近年来使用假发票的现象比较严重,新《办法》有没有增加这方面规定? [ 嘉宾 秦爱军]近年来,制作、兜售、使用假发票的现象是比较严重。为防止假发票的制作、扩散和使用,新《发票管理办法》根据新情况,增加了规定:禁止非法代开发票;不得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发票的,不得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和运输;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并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 网友 大虾]我们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查询发票真伪呢? [ 嘉宾 秦爱军]你们可以拨打我们的纳税服务热线12366,查询发票真伪;也可以登录盐城市地方税务局网站发票查询页面,查询发票真伪。发票查询登记时,输入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在确认查询结果为有效发票时,该发票号码将被自动登记,还可以参加我们的发票摇奖活动。 [ 网友 守护绅]新《办法》对虚开发票的现象作了哪些规定? [ 嘉宾 秦爱军]新《发票管理办法》对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作了进一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目前比较常见的虚开行为是在发票联多开金额(多报销)而在记账联和存根联上少开金额(少缴税),形成“大头小尾”。所以我们现在大力推广网上在线开票,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 [ 网友 紫气东来]发现了发票违法行为该如何举报呢? [ 嘉宾 秦爱军]消费者如果发现了发票违法行为可以登陆盐城地税网站进行举报,也可以拨打我们的纳税服务热线12366举报;或者来信来访举报。税务机关会为举报人保密,并在查实后给予奖励。 [ 网友 我爱斗地主]听说新《办法》加大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都有哪些规定呢? [ 嘉宾 秦爱军]为进一步加大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新《发票管理办法》作了以下规定:第一提高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对虚开、伪造、变造、转让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由5万元提高为50万元,对违法所得一律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对发票违法行为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了补充规定,包括:对非法代开发票的,与虚开发票行为负同样的法律责任;对知道或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的,以及介绍假发票转让信息的,由税务机关根据不同情节,分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所得一律没收。第三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 网友 亿唐]新《办法》施行前发生的税务违法案件,如果在2011年2月1日后被税务机关发现的,应当适用哪一个《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 嘉宾 秦爱军]《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所以税务违法案件应当视税务违法事实的实际发生时间,确定法律的适用。有关事实如果发生在新《发票管理办法》生效日之前的,一般应根据原《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果发生在新《发票管理办法》生效日之后的,应根据新《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网友 MIKE WANG]在什么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