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嘉宾 秦爱军]新《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同时,新《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办法》第四十条所称的公告是指,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发票违法的情况。公告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具体情况。 [ 网友 笑看风云]施行新《发票管理办法》后,发票上是否还可以加盖财务专用章? [ 嘉宾 秦爱军]不能。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从2011年2月1日起开具的发票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且加盖其他印章无效。 [ 主持人]今天的时间有限,在线访谈马上要结束了,还有其他需解答的问题,网友可以咨询盐城市地税局的纳税服务热线12366。今天感谢秦爱军处长来到我们的直播室,也感谢提出具体问题的各位网友,再见。 [ 嘉宾 秦爱军]感谢各位网友的积极参与和对地税事业的关心和支持,再见。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