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实验条例》已经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集会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实验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以下简称劳动条约法),拟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当局和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劳动行政等有关部分以及工会等组织,该当采纳法子,敦促劳动条约法的贯彻实验,促进劳动相关的调和。 第三条 依法创立的管帐师事宜所、律师事宜所等合资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条约礼貌定的用人单元。第二章 劳动条约的订立 第四条 劳动条约礼貌定的用人单元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业务执照可能挂号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元与劳动者订立劳动条约;未依法取得业务执照可能挂号证书的,受用人单元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条约。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元书面关照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元订立书面劳动条约的,用人单元该当书面关照劳动者终止劳动相关,无需向劳动者付出经济赔偿,可是该当依法向劳动者付出着实际事变时刻的劳动酬金。 第六条 用人单元自用工之日起高出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条约的,该当依照劳动条约法第八十二条的划定向劳动者每月付出两倍的人为,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条约;劳动者不与用人单元订立书面劳动条约的,用人单元该当书面关照劳动者终止劳动相关,并依照劳动条约法第四十七条的划定付出经济赔偿。 前款划定的用人单元向劳动者每月付出两倍人为的起算时刻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越日,截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