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专题 > 商铺出租合同 >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政府加大对老龄工作投

时间:2012-08-09 16:32来源:中视海澜 作者:ochappydays 点击:
养老机构资金不足床位不够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政府要加大对老龄工作的投入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 前不久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首次审议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一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政府要加大对老龄工

养老机构资金不足床位不够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政府要加大对老龄工作的投入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

  前不久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首次审议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一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政府要加大对老龄工作的投入。

  加大对公益性养老院投入

  “现在政府对养老机构投入不足,床位不够,社会办的养老机构收费很高,对于高收入人群来说还好,但是对中低收入群体来说是很大的负担。”全国人大代表萧玉田说,越是在大城市居住的,生活压力越大,孩子上幼儿园一年要几万元,老年人养老一年也要几万元,多数家庭不堪重负。

  萧玉田代表建议,对于公益性养老机构,政府要下大力气加大投入进行建设。当然,有一些收入比较高的老年人,追求比较奢侈的养老环境,可以进高档的养老院。

  “应该分层次办养老机构,政府的责任是加大对公益性养老院的投入,收费要合理。”萧玉田代表强调。

  应重视老年公寓规划建设

  “目前我国正处在加快城镇化建设的进程中,但一些地方缺少前瞻性。”全国人大代表王玉芝说,在实践中,我们在规划建设时只注意到幼儿园的建设、学校配套设施的建设,并没有重视老年公寓的建设,国家应在这方面高度重视。

  王玉芝代表说,在新建城市小区的规划中,应该有老年人的活动场所。此外,还应该拿出一部分土地建设老年公寓和老年人健身场所。对于老年公寓建设,每个城市每年应根据老龄人口的发展状况,统计出数字并给予相应的财政配套措施。

  社区养老是基本公共服务

  此次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结合我国国情和国际经验,提出了“居家养老”的模式。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改变。”蔡昉委员认为,这也符合现在国际上一种新的探索。

  蔡昉委员说,修订草案规定的“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是三位一体、不可分割的。“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尤其密不可分。没有社区提供老年人所需要的实实在在的养老服务,居家养老就变成家庭养老了。但修订草案对社区依托能力建设规定得还不够多,内容不是特别明确,约束性不够强。养老问题在我国未来的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怎么强调都不过分。中国未来老年人的总规模是其他国家所不可比拟的,老龄化速度也是其他国家所没有经历过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养老问题就是政府所需要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并且要实现均等化。

  蔡昉委员认为,修订草案应对社区养老服务保障(包括保障内容和水平以及财力保障)作出规定,至少在原则上将其确定为政府的责任。由此可以指导养老的具体规划,把社区养老服务从鼓励、支持转变成真正意义上的政府所必须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

  形成稳定的经费投入机制

  “应当建立稳定的老龄事业经费投入机制。”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说,现在老龄工作很大的一个问题是缺乏资金、缺乏投入,这是制约老龄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他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建立合理的老龄事业经费投入体制,增设老龄事业投资的渠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大盘子”中。国家还要进一步加大对老年人工作保障机构的投入,按照老年人的人数核定经费,形成稳定的老龄事业经费投入机制,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胡振鹏委员建议

  建立为老服务人员诚信体系

  在前不久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分组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时,胡振鹏委员提出,应建立为老服务人员诚信体系。

  修订草案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住在家中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这一条写得很好。”胡振鹏委员说,但是当前保障老年人权益面临的现实问题是保姆难请、住院陪护难找。

  他建议,把这一条规定得更加详细,展开一点。一是要支持和扶持为老年人服务机构和中介组织的发展。现在,找保姆都是个人到市场去找,成本相当高,还不见得找得到放心人,要支持这方面中介组织的发展。二是通过老年人服务机构和中介组织建立一个为老年人服务人员的诚信体系。现在不是请不到保姆,而是请来的保姆不放心。要通过老年人服务机构或中介组织建立起诚信体系。三是加强对老年人服务工作者的培训和教育。不管是居家养老也好,还是到养老院去养老也好,都要有人服务,而且现在我们最缺少的就是服务人员。老年人服务业是一个很大的产业,应大力支持与扶持。

  南振中委员认为

  应将老年人优待办法具体化

  在前不久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分组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时,南振中委员认为,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尽快把对老年人的优待办法具体化。

  南振中委员说,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这一规定符合国情民意。尊敬老年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甘肃武威出土的汉代竹简中就有《玉杖诏书令》,这可以算作中国最早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玉杖诏书令》对60岁、70岁以上各年龄段的老年人采取了许多优待措施,既包括经济待遇,又包括政治待遇。我们应当弘扬这种传统美德。上个世纪,我国一个代表团访问新加坡,发现那里的年轻人与父母同住的比较多。经过深入调研才知道,在新加坡,子女如果同父母住在一起,或者与父母住在同一个小区,在购房时政府有关部门会给予优惠。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鼓励和引导年轻人选择与父母住在一起或者在同一个小区购房。没有这些具体的法律规定,家庭养老就很难落实。同样道理,优待老年人的办法也应当具体化,否则法律条款就会形同虚设。

  张学忠委员提出

  建立失能老人护理保障制度

  在前不久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分组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时,张学忠委员提出,应建立失能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

  张学忠委员认为,我国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亟待完善。目前,老年人社会保障领域还存在着制度不健全、城乡发展不平衡、覆盖范围窄、保障水平低等诸多问题。一些过去非正常就业及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老年居民仍缺少稳定可靠的养老金收入保障,农村绝大部分老年人尚未被纳入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保障范围。养老金拖欠、医疗费报销难的问题依然存在。因此,应尽快建立失能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

  沈春耀委员建议

  对失独老年人给予生活补助

  在前不久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分组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时,沈春耀委员建议,对失去独生子女的老年人给予特殊的帮助或生活上的补助。

  沈春耀委员说,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是非常成功的,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整个中华民族的生存发展都产生了巨大的积极作用。但是这一政策带来的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我们也应该予以关注。从上个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到现在,已经有30多年。现在由于疾病、事故、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一些独生子女先于父母亡故,这对其父母甚至是祖父母都带来了极为严重的影响。现在失去独生子女的老年人和家庭,是一个逐步扩大的群体。它所带来的社会影响是多方面的,包括心理的、生活的和社会交往各个方面的。

  沈春耀委员建议,在修订草案关于老年人社会保障一章中增加这方面的规定,给予失去独生子女的老年人和家庭以特别的帮助。

  相关链接

  全国各类养老机构有床位342.3万张

  截至2011年底,全国各类养老机构个,床位342.3万张。其中城市养老机构5616个、床位63万张;农村养老机构(农村五保供养机构)个、床位242.1万张;社会福利院1597个、床位27.2万张;光荣院1389个、床位8.1万张;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和复员军人疗养院82个、床位1.5万张;社区养老机构44个、床位0.4万张。

  我国养老机构按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以三种不同的法人类型存在:一是由政府投资举办、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登记、民政部门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性质的养老机构,如社会福利院、光荣院、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和复员军人疗养院等。二是由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性质的养老机构。三是社会力量兴办的、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性质的养老机构。

  此外,还有大量未在任何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养老机构。据统计,截至2010年底,全国提供住宿的社会服务单位有个(包括各类养老机构个,其他提供住宿的社会服务单位698个),其中在工商部门登记的92个;在编制部门登记的5050个;在民政部门登记的个;未登记的8793个。(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