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专题 > 商铺出租合同 >

人大代表:严惩基金违法违规 避免私募多头监管

时间:2012-11-01 16:18来源:问斜阳 作者:淺酌\\ 点击:
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证券投资基金法二次审议稿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分组审议。 修订草案关于罚款的规定,我认为罚款数额偏低了,建议对罚款的额度作适当提高,尤其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全国人大代表杨伟程说,建议与其经常性收入

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证券投资基金法二次审议稿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分组审议。

“修订草案关于罚款的规定,我认为罚款数额偏低了,建议对罚款的额度作适当提高,尤其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全国人大代表杨伟程说,建议与其经常性收入或者其非法获利挂钩,罚款额可以是其收入或者非法获利的一定倍数,以提高惩戒的力度。

这一看法得到了金硕仁委员的呼应。金硕仁认为,修订草案中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人的处罚规定过轻。比如,草案第14章第137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建议修改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取消高管资格五年,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针对监管人员到基金任职的问题,方新委员认为,为使基金业健康发展,应该有禁业规定,建议增加一款“证券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离职后一定时间内不得担任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此次基金法修订首次把私募基金纳入监管范围。“修订草案给人的感觉是要管理私募基金的证券投资活动,那么,还要不要追溯到前面集资活动的管理?是只管投资活动,不管集资活动,还是有了证券投资活动后,再管当初怎么集资的?在执行的时候怎么去做?”吕薇委员提出这样的疑问。这位委员还提出,现在有很多私募股权基金开始进行的是股权投资,不属本法,但后来上市后,就变成了有证券投资,这个过渡怎么去管,如何划分管理界线和衔接?

关于私募基金的监管部门,吴晓灵委员认为,考虑监管分工应该坚持这样的理念,以提高监管的效率和行政效率为目标,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金融活动归口金融监管部门监管;二是金融监管部门应该实施功能监管,在目前尚不具备条件时,应做到同一关系的金融产品要按同样的原则和标准监管;三是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应该着眼于国家发展的全局,不要介入微观监管活动;四是充分利用现有监管资源,不要再重新构建新的金融监管系统。

转发分享: 将文章“”转发至新浪微博、QQ空间、人人网等网让更多网友分享。 分享到: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