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仲裁法》第2条、第3条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关于仲裁的范围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仲裁只能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只能针对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婚姻、收养、监护、抚养、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申请仲裁。 3、劳动争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可以仲裁,但不适用《仲裁法》,因为这两类纠纷有其特殊性,故相关法律另有规定。 申请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或仲裁。 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正机关公证的中文本。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司关于《经济合同仲裁条例》有关问题 【颁布部门】国家工商局 【颁布日期】1983年12月16日 【实施日期】1983年12月16日 【正 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司关于《经济合同仲裁条例》有关问题的解释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在今年十月召开的全国经济合同管理工作会议上,我司就各地学习《经济合同仲裁条例》中提出的一些问 题作了解释,现整理印发,供参考。 一、关于调解和仲裁的关系 《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仲裁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先行调解。因此,调解是仲裁程序 中的一个阶段,是“仲裁中的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时,仲裁机关就可以运用国家赋予的仲裁权进行裁决。 这样,仲裁机关就可以把一起件从始至终地处理终结。仲裁先行调解,这是我国仲裁制度区别于资 本主义国家仲裁制度的一个显著标志。 需要指出,过去有这样一种提法,叫作“调解为主,仲裁为辅”,这种提法是不妥的,调解和仲裁不应有 主、次之分。 仲裁机关的调解与业务主管部门、其它行政部门和社会团体的调解在法律效力上是有区别的。仲裁机关主 持合同纠纷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制作,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另一方有权向 人民法院申请协助执行。其他部门的调解,达成协议,不具有这样的效力,它被视作新的合同。一方翻悔,另 一方还可以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第六条与《》第五十条的文字表述为什么不一样? 《经济》和《经济合同仲裁条例》规定的期限是一致的,即“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 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经济合同法》又规定“超过期限的,一般不予受理”。那么什么情况可以受理呢 ?《经济合同仲裁条例》为此规定:“侵权人愿意承担债务的不受时效限制”。 在时效期限内权利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不是自己的过错无法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暂停计算。 从暂停原因消灭之日起,时效期限继续计算。 权利受到侵害的人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时效期限终止。从仲裁机关的裁决或者人民 法院的判决之日起,时效期限重新开始。 时效期限的计算从当日开始。期限最近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届满的日期;有业务时间 限制的,以当日业务规定的结束时间为止。期限不包括在途期间。诉讼文书(包括申请书、答辩书等)在期限 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三、当事人不服仲裁机关的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来又撤诉了,在这种情况下仲裁机关的裁决书 是否可以生效? 仲裁机关的裁决书送达当事人后,规定有15天的诉讼时效。他在规定的时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裁决 就不生效。如果他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提出撤诉,那么从人民法院裁定其撤诉之日起,裁决书开始生效。 四、《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第九条中规定的如何理解? 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履行地”,是指不履行或不适当义务地。合同双方的法律行为,在合 同中规定了履行的时间、条件、地点,因当事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发生纠纷而提起申诉,由合同履行地的 仲裁机关管辖,便于弄清发生纠纷的原因和事实,裁决后也好执行。合同履行地和被诉方所在地一般来说是一 致的,有时可能不一致。 在案件管辖上执行合同履行地或者有困难的,可以由被诉方所在地的仲裁机关管辖。 五、《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如何理解? 这一条是从争议金额和对社会影响的大小来规定案件的。级别管辖分为:①县(市)、市辖区一 级;②省辖市、地区、自治州一级;③省、市、自治区一级;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级。这四级是在地域管 辖的前提下划分的。 这一条的第三款对省、市、自治区内争议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案件由谁管辖未作规定。我们意见,遇到 这种情况,省、市、自治区可以请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由它指定办,或者由它自己办 。 有的同志提出,省辖市的区仲裁机构不健全,办案有困难时,它管辖的案件,可否由市里办?各地可按仲 裁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直辖市的区办争议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下的案件。争议金额五十万元至五百万元的案件由谁管辖?这也可以 按仲裁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六、《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如何理解? 这一条规定是针对合同发生争议,双方互不服气,各方同时向对方仲裁机关申请仲裁的情况提出来的。发 生了这种情况,由先收到一方的仲裁机关受理。 收到申诉书的时间,以申诉书送达仲裁机关的支配范围(即收发登记)的时间为准。 有的同志提出,一方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仲裁机关为什么不予受理?这 是因为,既然我们知道一方已向法院起诉,就可以告诉另一方,请他到法院应诉。 有的同志提出,仲裁机关已经受案,通知被诉方提出答辩应诉时,他可否不到仲裁机关应诉,而去人民法 院告状?《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被诉人没有按时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办理。根 据这一规定,仲裁机关已经受理的案件,是不允许另一方又到人民法院起诉的。 七、《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第十三条中“共同上级仲裁机关”指的是谁? 同一辖区内的两个县的共同上级仲裁机关是直辖市、省辖市、地区和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 委员会。不同辖区内的两个县的共同上级仲裁机关可能是省、直辖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