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使用权租赁未经批准无效 已付租金折抵土地使用费
佛山学院、开发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涉案土地是教育用地,不能用于商业出租,该地是政府用作校园的地,补办手续不可能,上诉人称原判不公没有事实依据。 本案合同虽无效,但双方已实际发生了租赁关系,承租人已实际使用了讼争土地的使用权,由于承租人无法就已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予以返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故承租人已支付的租金折抵土地使用费,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合理原则。原审判决未予返还租金,并无不当。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得当。应予维持。上诉人潘某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