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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与佛山学院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时间:2014-03-11 16:19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划拨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应认定为无效合同。鉴于承租人已实际使用了讼争土地且无法就已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予以返还,承租人已支付的土地租金应

划拨土地使用权租赁未经批准无效 已付租金折抵土地使用费

 

佛山学院、开发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涉案土地是教育用地,不能用于商业出租,该地是政府用作校园的地,补办手续不可能,上诉人称原判不公没有事实依据。

本案合同虽无效,但双方已实际发生了租赁关系,承租人已实际使用了讼争土地的使用权,由于承租人无法就已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予以返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故承租人已支付的租金折抵土地使用费,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合理原则。原审判决未予返还租金,并无不当。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得当。应予维持。上诉人潘某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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