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确定
时间:2013-04-12 10:34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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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刑事被告人是指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同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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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刑事被告人是指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同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直接实施行为致被害人损伤,有的虽然前往犯罪现场却未实施直接导致被害人损伤的行为或者虽然实施了行为但其所实施的行为明显不足以导致被害人损伤,还有的并没有前往犯罪现场但却通风报信、出谋划策、提供作案工具等,只要他们的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存在某种因果关系,而且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均应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由于被告人在刑事上的责任能力与其在民事上的责任能力的年龄界限并不一致,因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告人是否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应参照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的界限来认定。如果被告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么他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义务主体,即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
成年的刑事被告人一般应当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如成年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及《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考虑到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可以考虑由成年被告人的亲属自愿代为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能将成年被告人的亲属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这主要是因为:第一,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必须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和对实施犯罪行为造成物质损失依法应负有赔偿责任的人,而愿意承担赔偿责任的成年被告人的近亲属既不是刑事被告人,也并非依法应负有赔偿责任的人。第二,让成年被告人的近亲属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而且违背法律规定。第三,如果成年被告人的近亲属提供财产作为赔偿,被告人又表示同意的,不应认为仍是近亲属的财产,应把它视为赠予被告人的财产,如果被告人拒绝其近亲属提供财产作为赔偿,而被告人的近亲属又自愿提供财产作为赔偿,可以视为被告人的近亲属赠与被害人的财产。只有这样,才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
试述共同犯罪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主体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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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同犯罪案件的赔偿义务主体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3号,以下简称法释[1998]23号)第86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1)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2)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3)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5)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共同犯罪案件的赔偿义务主体包括共同犯罪的刑事被告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未成年共同犯罪行为人的监护人、案件审结前已死亡或被执行死刑的共同犯罪行为人的遗产继承人及其他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笔者拟对此发表一点个人看法,以期与各位同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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