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赔偿问题初探

时间:2014-04-14 11:54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赔偿问题初探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不仅要提高公民的物质需求,而且还要保护公民的精神权益。有关精神损害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赔偿问题初探》简介开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赔偿问题初探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不仅要提高公民的物质需求,而且还要保护公民的精神权益。有关精神损害的司法救济制度在民事法律方面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但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11日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明确。。此内容文章属于《毕业论文》栏目,以上内容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赔偿问题初探2011-6-10 12:22:50》简单介绍,正文正式开始》》》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赔偿问题初探
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不仅要提高公民的物质需求,而且还要保护公民的精神权益。有关精神损害的司法救济制度在民事法律方面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但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11日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明确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仅限于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方面的损失,排除被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正当权益。这一规定不仅与宪法和民事立法相冲突,也缺乏理论根据,而且不利于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将精神损害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是法律公正精神与效率原则的要求和体现,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
Mental compensation should be established in incidental civil action
Student majoring in law CHEN Lanhua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ety and the advance of the human civilization, we should not only meet the citizen' higher physical requirements, but also protect the benefits of the citizen' spirits. The system about the judicial relief of the mental injure has been sufficiently bodied in civil law. However, current criminal law and criminal procedural law, especially the response to the question whether the people's court should accept the requirement of the compensation of the spirit Injury asked by the victim in the criminal case which made by the super people' court on July 11, 2002 excluded the rights of mental injury compensation .It is lack of theoretical basis and contradictory to Constitution law and Civil law. It's also a disadvantage to benefit of victim. Mental compensation should be established in incidental civil action, which is requirement and embodiment of justice and efficiency. It has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too.
Key Words: incidental civil action; mental injury; mental compensation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是指由于被告人侵犯公民人身权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精神利益遭受损失或精神遭受痛苦,而由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在刑事案件立案后、一审审理终结前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1] 我国现行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地将精神赔偿排除在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之外,从而使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限定在物质损失之内,精神损害赔偿成为一块禁地。笔者在本文中尝试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司法解释对该问题的规定及存在的问题、实行精神赔偿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其构成要件等几方面来谈谈对刑事案件精神损害赔偿中诸问题的看法,希望藉此对推动我国刑事案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有所裨益。
一、相关司法解释对刑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现行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 2000 年 12 月4 日通过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7号)第1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 2002 年7月15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以上规定排除了在刑事诉讼中就被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的可能性,甚至排除了被害人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单独就精神损害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的可能性。
(二)上述司法解释与其他法律及司法解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1.与宪法的冲突
《宪法》第 38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这从根本上肯定了公民的精神利益受法律保护,不得侵犯。从理论上讲,刑事案件的被害人遭受到损害,无论是物质上的损害,还是精神上的损害,都应当得到赔偿。那为何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犯罪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排除在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之外,甚至排除了被害人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可能性呢?我们知道,犯罪行为和民事侵权行为都是对人身、生命、健康、财产、名誉等的侵害,仅从对权利的侵害这个意义上来说,只是程度的不同而已。侵害行为达到一定程度,符合一定要件,就不再是民事侵权行为,而是刑事犯罪;侵害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则是民事侵权行为。无论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程度来讲,还是从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的程度来讲,犯罪行为都远远大于民事侵权行为。如果精神损害可以量化的话,犯罪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一般也应大于民事侵权行为。那为何程度低的精神损害可以赔偿,程度高的精神损害反而不能赔偿呢?
2.与民法及司法解释的冲突
《民法通则》第 120 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001 年 2 月 26 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对精神损害赔偿也作出了肯定性的明确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 12 月 4 日通过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据此,在民事诉讼中,对于民事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可以要求赔偿。
附带民事诉讼,简言之,就是附带于刑事诉讼程序所提起之民事诉讼,其本质上属于民事诉讼,既然民法和民事诉讼法允许就精神损害要求赔偿,为何附带民事诉讼不能就精神损害要求赔偿呢?至于在刑事案件审结后禁止被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则更不合理。同样是民事诉讼,尚且可以就民事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要求赔偿,为何不能就损害程度更高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要求赔偿呢?宪法规定公民的精神利益受宪法和法律保护,但现行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却将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害排斥在赔偿的范围之外,享有权利却无法进行救济,不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也不利于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这种规定也与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矛盾,对公民权利限制或剥夺却缺乏科学的论证和正当的理由,显然是我国立法上的一个缺憾。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