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 老师:此处的"法律"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指由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不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这与合同法不同,合同法上是将法律和行 政法规并立,而物权法只提法律,而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排除在外。为什么物权法对"法律"如此严格限制?主要有两点理由:第一,物权是直接支 配权,具有排除他人干涉之效力,实质上是一种独占权,教科书称为对世权、绝对权,它的效力强大,必须由最高立法机关作出规定,不能由当事人创设,也不能由 行政机关或者地方规定。第二,物权是市场交易的前提和基础。商品与货币都是所有权,市场交易是所有权与所有权的交换。政治经济学讲货币是一般等价物,我们 同样可以理解为所有权也是一般等价物,所有权的标准必须是统一的,抵押权、用益物权也是如此。基于这两点理由,必须实行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 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定,不能由地方人大、政府部门规定,不允许出现物权种类与物权内容的差异,是建立统一的大市场的必要条件。 主持人: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动产浮动担保制度,该制度源于英美法,梁先生曾在《物权法草案(第五次审议稿)的若干问题》一文中主张将此规定断然删去。梁先生可否详细就该条文谈谈自己的看法? 梁老师:物权法上有两个制度我是坚决不赞成的。一个是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另一个是应收账款的质押制度。这两个制度都是银行方面支持的。 我 们现在的物权法有不尽人意的地方。与合同法相比,合同法也有不完善之处,有的条文存在模糊、冲突,但合同法没有常识错误,没有哪个规定会给我们的经济生活 造成重大损害或危害。但物权法上,我认为就有,一个是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另一个是应收账款的质押制度。动产浮动抵押的最后的执行,必然导致设立浮动抵押主 体的破产,一定要经过破产程序才能实现。并且,本来意义的浮动抵押,是企业所有的动产、不动产等财产结合在一起设定抵押,而我们的物权法把其中的动产单独 抽出来规定了浮动抵押,排除了不动产和其他财产。如此一来,我们如何去执行?我们的破产法上有没有相关配套措施?民事诉讼法上有没有相关的程序?让企业破 产,只是宣告其动产破产,不宣告其不动产破产,这怎么可能?!一个法人、一个企业破产,是它整个资产资不抵债,是它所有的财产不能够清偿其债务,如何能够 判断企业财产中只是动产方面资不抵债,排除不动产在外,就好像是一个人一半身体死亡,一半身体活着,这显然是不可解决的矛盾。所以,这个制度留下了极大的 隐患。动产浮动抵押如何去实施、如何去登记、登记有无公信力,这些都是后患,因此我建议我们现在尽量不要启用它,以后最高法院怎么通过解释去完善它,现在 还很难说。 主持人:梁老师,您好!针对前不久在网上炒得沸沸扬扬的"最牛钉子户"事件,江平教授在接受一家媒体采访时表 示:"依物权法可以对'钉子户'进行强拆。"老先生这一表态,立即招来绝大多数网民的质疑和反对。对于这一事件,您有什么看法,并谈谈您对"公共利益"的 范围界定的意见。谢谢! 梁老师:物权法当初设计的时候,怎样对待"钉子户"的问题倒是没有想到。物权法针对现实生活中的问 题,提出很多对策建议,其中一个就是如何限制公权力的滥用,怎样限制地方政府滥用征收制度对农民的剥夺。改革开放以来,最大的不公正有两个:一个是国有企 业的工人。中国改革开放以前的经济发展都是靠他们,工人阶级为国家做出了很多贡献。改制的结果是大批工人下岗,两三万块钱把工龄买断了,这时候都已经四五 十岁的人了,再就业也不可能,成了市场经济当中的失败者;另一个是农民。改革开放以来,各个地方搞房地产开发、经济开发区等,地方政府把土地从农民手中拿 过来,补偿金是很低的,一万、两万块钱一亩地,有人跟我讲有些地方根本就没有补偿金,然后地方政府把土地出让给企业,十年前大概十几万、几十万一亩,现在 至少是一百万、两百万一亩。补偿金与出让金之间这个差额是巨大的,对被征地农民的剥夺是显而易见的。农民祖祖辈辈都靠这块土地活命,现在以很少的补偿金就 被拿走了,补偿价与市场价之间的巨大差额被地方政府侵占了,或者是被地方政府和企业瓜分了。这是个非常严重的问题。起草者从一开始就注意到了这一点,我领 导的课题组在1995年的时候,发表了一篇《制定中国物权法的基本思路》的文章,就提出重构国家征收制度,严格限定公共利益的范围,把企业取得商业用地从 国家征收中排除出去,在符合公共利益的条件下实施征收,也还要强调第三个要件,即公正补偿。 国家征收以公共利益为第一个要 件,这一条没有人反对。至于第三个要件,物权法第一次审议稿用的是"合理"补偿,这也可以。后来是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 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它不规定"合理"补偿,也不规定"公正"补偿,而是用了一个"给予"补偿。在当时的专家讨论会 上,我就提出意见,就是"补偿"必须要有个标准。用"公正"、"合理"、"相应"补偿都可以,不能仅仅规定"给予"补偿。这个意见宪法修正案没有采纳。于 是,物权法的第二次审议稿,把"合理"两个字也删掉了。还好,经过后来的讨论修改,现在的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征收补偿虽然没有规定"合理"或者"公正" 补偿,但通过第二、三款规定具体的补偿项目和标准,大体符合了"合理"补偿的要求,这是值得肯定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