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专题 > 新物权法 >

解答《物权法》(3)

时间:2014-03-01 21:57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梁老师:此处的"法律"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指由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不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这与合同法不同,合同法上是将法律和行政法规并立,而物权法只提法律,而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梁 老师:此处的"法律"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指由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不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这与合同法不同,合同法上是将法律和行 政法规并立,而物权法只提法律,而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排除在外。为什么物权法对"法律"如此严格限制?主要有两点理由:第一,物权是直接支 配权,具有排除他人干涉之效力,实质上是一种独占权,教科书称为对世权、绝对权,它的效力强大,必须由最高立法机关作出规定,不能由当事人创设,也不能由 行政机关或者地方规定。第二,物权是市场交易的前提和基础。商品与货币都是所有权,市场交易是所有权与所有权的交换。政治经济学讲货币是一般等价物,我们 同样可以理解为所有权也是一般等价物,所有权的标准必须是统一的,抵押权、用益物权也是如此。基于这两点理由,必须实行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 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定,不能由地方人大、政府部门规定,不允许出现物权种类与物权内容的差异,是建立统一的大市场的必要条件。

主持人: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动产浮动担保制度,该制度源于英美法,梁先生曾在《物权法草案(第五次审议稿)的若干问题》一文中主张将此规定断然删去。梁先生可否详细就该条文谈谈自己的看法?

梁老师:物权法上有两个制度我是坚决不赞成的。一个是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另一个是应收账款的质押制度。这两个制度都是银行方面支持的。

我 们现在的物权法有不尽人意的地方。与合同法相比,合同法也有不完善之处,有的条文存在模糊、冲突,但合同法没有常识错误,没有哪个规定会给我们的经济生活 造成重大损害或危害。但物权法上,我认为就有,一个是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另一个是应收账款的质押制度。动产浮动抵押的最后的执行,必然导致设立浮动抵押主 体的破产,一定要经过破产程序才能实现。并且,本来意义的浮动抵押,是企业所有的动产、不动产等财产结合在一起设定抵押,而我们的物权法把其中的动产单独 抽出来规定了浮动抵押,排除了不动产和其他财产。如此一来,我们如何去执行?我们的破产法上有没有相关配套措施?民事诉讼法上有没有相关的程序?让企业破 产,只是宣告其动产破产,不宣告其不动产破产,这怎么可能?!一个法人、一个企业破产,是它整个资产资不抵债,是它所有的财产不能够清偿其债务,如何能够 判断企业财产中只是动产方面资不抵债,排除不动产在外,就好像是一个人一半身体死亡,一半身体活着,这显然是不可解决的矛盾。所以,这个制度留下了极大的 隐患。动产浮动抵押如何去实施、如何去登记、登记有无公信力,这些都是后患,因此我建议我们现在尽量不要启用它,以后最高法院怎么通过解释去完善它,现在 还很难说。

主持人:梁老师,您好!针对前不久在网上炒得沸沸扬扬的"最牛钉子户"事件,江平教授在接受一家媒体采访时表 示:"依物权法可以对'钉子户'进行强拆。"老先生这一表态,立即招来绝大多数网民的质疑和反对。对于这一事件,您有什么看法,并谈谈您对"公共利益"的 范围界定的意见。谢谢!

梁老师:物权法当初设计的时候,怎样对待"钉子户"的问题倒是没有想到。物权法针对现实生活中的问 题,提出很多对策建议,其中一个就是如何限制公权力的滥用,怎样限制地方政府滥用征收制度对农民的剥夺。改革开放以来,最大的不公正有两个:一个是国有企 业的工人。中国改革开放以前的经济发展都是靠他们,工人阶级为国家做出了很多贡献。改制的结果是大批工人下岗,两三万块钱把工龄买断了,这时候都已经四五 十岁的人了,再就业也不可能,成了市场经济当中的失败者;另一个是农民。改革开放以来,各个地方搞房地产开发、经济开发区等,地方政府把土地从农民手中拿 过来,补偿金是很低的,一万、两万块钱一亩地,有人跟我讲有些地方根本就没有补偿金,然后地方政府把土地出让给企业,十年前大概十几万、几十万一亩,现在 至少是一百万、两百万一亩。补偿金与出让金之间这个差额是巨大的,对被征地农民的剥夺是显而易见的。农民祖祖辈辈都靠这块土地活命,现在以很少的补偿金就 被拿走了,补偿价与市场价之间的巨大差额被地方政府侵占了,或者是被地方政府和企业瓜分了。这是个非常严重的问题。起草者从一开始就注意到了这一点,我领 导的课题组在1995年的时候,发表了一篇《制定中国物权法的基本思路》的文章,就提出重构国家征收制度,严格限定公共利益的范围,把企业取得商业用地从 国家征收中排除出去,在符合公共利益的条件下实施征收,也还要强调第三个要件,即公正补偿。

国家征收以公共利益为第一个要 件,这一条没有人反对。至于第三个要件,物权法第一次审议稿用的是"合理"补偿,这也可以。后来是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 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它不规定"合理"补偿,也不规定"公正"补偿,而是用了一个"给予"补偿。在当时的专家讨论会 上,我就提出意见,就是"补偿"必须要有个标准。用"公正"、"合理"、"相应"补偿都可以,不能仅仅规定"给予"补偿。这个意见宪法修正案没有采纳。于 是,物权法的第二次审议稿,把"合理"两个字也删掉了。还好,经过后来的讨论修改,现在的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征收补偿虽然没有规定"合理"或者"公正" 补偿,但通过第二、三款规定具体的补偿项目和标准,大体符合了"合理"补偿的要求,这是值得肯定的。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