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 老师:物权法规定的业主委员会,相当于我们教科书上的非法人团体,虽然不是法人,但有类似的法律地位:有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有诉讼当事人资格,可据以在 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这是肯定的。虽然物权法在条文上没有把业主委员会的诉讼当事人资格明确表示出来,但物权法直接规定业主委员会有实体上的请求权(第 83条),有实体上的请求权就当然有程序上的权利。 至于业主委员会损害了业主权益,业主当然可以告业主委员会,这在物权法上 有明文规定(第78条、83条)。但在物权法生效前发生这样的案件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要研究制定一个解释文件。所有涉及物权法的这些案件,过去已经审 结、判决已经生效的,就不应当改变,还在程序中没有审结的案件,是否适用物权法呢?就像当年合同法生效,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解释,解决新法旧法的衔接问题 一样。原则上是法律不溯及既往,但也不是绝对的。对新法生效时没有审结的案件,如依照旧法应当无效而根据新法应当有效的,应当适用新法;旧法没有规定而新 法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新法。当然要等待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文件。 主持人:还有两个与同学生活密切相关,同时也是大家所关心的问题。第一个是物权法规定动产和不动产的相关权利,但没有对网络虚拟财产作出规定,您对网络虚拟财产这个问题怎么认识?第二个是同学们知道今天有梁老师的讲座,他们7点就来占座位了,占位的效力如何? 梁 老师:(谢谢)占座问题,我估计不会用法律来解决,因为法律并不解决一切问题。例如交朋友、谈恋爱,法律并不规定。假设一个人先用一本书占了位子,后来有 人把他的书扔了,坐了他的位子,两人吵了起来起诉到法院,法院决不会说先占位子的人有"占有权"。法院可能用侵权法解决,如果俩人为占位子争执起来造成伤 害,就按侵权法处理。 虚拟财产是在网络游戏中发生的,现在有一部分人主张法律保护虚拟财产,要求法律承认虚拟财产是一种财产 权。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保护不保护虚拟财产,与是否承认虚拟财产是什么权利,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不承认虚拟财产是什么财产权或物权,并不等于法律不保护 虚拟财产。据媒体报道,有的法院曾经受理过虚拟财产案件并作出了判决。现在的物权法没有规定虚拟财产,按照物权法定原则,当然不能说虚拟财产是物权,但不 等于法律不保护虚拟财产。法律保护虚拟财产有两种方式:一个是违约责任,另一个是侵权责任。因为参加这个网络游戏的当事人与网络游戏的经营者之间有个合同 关系,根据合同法第60条关于附随义务的规定,网络经营者对于参加网络游戏的当事人在游戏中的利益有予以保护的义务,经营者没有尽到这样的保护义务,当然 要承担违约责任。此外,如果是别的网络游戏参加者把某个当事人的虚拟财产抢了或是偷走了,应当构成侵权行为,如果找到侵权行为人,可以终究其侵权责任。现 在已经有法院保护虚拟财产的判决,就是用的这两个手段。不承认虚拟财产是什么权利,为什么还要保护虚拟财产?因为虚拟财产至少是一种合法利益。我们的侵权 法并没有将侵害的对象限定于"权利",侵害他人合法权利和不构成权利的合法利益,都可以构成侵权行为。网络上的游戏既然是国家允许进行,游戏中的虚拟财产 当然是合法利益,合法的利益受他人侵害,当然可以追究侵害人的侵权责任。 主持人:同学们关于物权法的提问还有很多,但由于时间的关系,今天的解答就暂告一个段落。下面请副校长刘俊教授对今天的讲座作一个点评。 刘俊教授:按西政的讲座传统,应当对讲座内容作一个批判,但梁老师是我国民法学的权威,对他的讲座我没有办法进行点评。下面我说两个方面的感受: 第 一,应梁老师的要求我们改变了讲座的方式,完全以提问的方式来展开讲座,我想这样的方式今天第一次实验非常成功,原因有两个:一是梁老师本身是大家,具有 大师风范,不管我们在座所提的问题有多尖锐,他都能将问题迎刃而解;二是我们西政有一流的听众,他们能提出较高水准的问题,可以和大师擦出智慧的火花。这 是我的第一个感受。 第二个感受是感到法律人、特别是民法人进入民法需要的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如何准确地理解物权法中的问题,如何直接适用 物权法的问题,这需要按照立法的精神时代的背景以及整个的社会环境来进行理解。梁老师今天下午从这几个方面对物权法作了非常深入的解读,也把很多的条款鲜 活地展示在我们面前。第二个阶段就是一个创新和研究的阶段。梁老师通过参与物权法和民法典制定的过程展示了在民法研究这个领域及这个阶段应该注意的问题。 第三个阶段就是最高级的阶段,即一个民法人的使命感。如果一个学者能领悟到对国家、社会、民族的使命感,他必定有其人格品格基础。有一个学者的品格还需要 一个心境,没有超越一般人的心境是达不到这样一个境界的。 我相信通过今天梁老师的讲座能够促使在座的顺利通过第一阶段、第二个阶段并最后步入第三个阶段。 再次代表学校对梁老师今天下午精彩的讲座表示感谢! (掌声……) 主 持人:作为主持人,我最后说三点:我想今天下午的讲座是一次全新形式的尝试,这种尝试应该是非常成功的。估计国内很多其他的民法学者不一定敢采用此形式, 如果对物权法没有很精深的研究,没有成竹在胸的话,是不敢以此种形式面对同学们的,这是第一点。第二点,从梁老师的讲座我们感受到一种亲切和一种睿智。梁 老师在讲座中多次谈到我们是一家人,他说他是回家了,所以很多问题在谈的时候是非常坦诚的。在立法中的争论,梁老师表现出一个学者对国家法学事业、民法事 业的敬业;在今天的讲座中,他开诚布公的讲述也表现出他对母校西政的特别的热爱。在这里,我建议再一次以热烈的掌声向梁老师的精彩讲座表示感谢!(掌 声……) 今天的讲座到此结束,谢谢同学们的参与,也谢谢老师们的参与,谢谢大家!(掌声……) (整理人:林庆强、严蓓佳、郭慧娟、张艳;经过梁慧星教授本人审阅)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