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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产税立法的若干问题(2)

时间:2014-03-06 13:32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效率即以尽可能少的投入得到尽可能多的产出。对遗产课税同样体现了效率原则。国家把征得的遗产税,用于社会再分配,能使遗产资源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得到更有效的配置。另外,个体创造财富的能力是有差别的。被继承人

效率即以尽可能少的投入得到尽可能多的产出。对遗产课税同样体现了效率原则。国家把征得的遗产税,用于社会再分配,能使遗产资源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得到更有效的配置。另外,个体创造财富的能力是有差别的。被继承人能够遗留下巨额财产证明了他具有较强的创造财富的能力,但这并不能保证该遗产的继承人具有比别人更好的创造财富的能力。遗产继承是依据血缘或情谊关系分配的,而非依据效率原则分配。国家则通过征收遗产税把遗产的分配引导(至少部分)到了效率的轨道上来。

从更深一层意义上讲,遗产税的课征实质上就是限制私有制,使之更加社会化。因为私有制和社会化是一对矛盾。私有制的过度发达导致社会财富过于向少数个人集中,限制了生产力的发展。而社会化大生产则要求生产资料的社会化程度更高,以利于按照效率原则来配置社会资源。因此,国家通过强制力征收遗产税,对社会财富进行“二次分配”,体现了效率原则和理念。

特别在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生产力还不发达,国家提出优先发展生产力,“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取向背景下,强调征收遗产税的效率原则有其特殊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二、我国遗产税立法存在的技术难题

早在1997年,党的十五大就提出开征遗产税,至今没有付诸实践,其中原因多多。我们认为,技术性困难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遗产估价比较困难

遗产税的课征对象是被继承人的遗留财产总值,因此,征收遗产税,首先要对遗产进行资产评估。这是开征遗产税首先要解决的技术性问题。也是征收遗产税的一个难点。

资产评估主要包括六大要素,即资产评估的主体、客体、特定目的、程序、价值类型和方法。[13]遗产估价也不例外。

1遗产估价的主体:即由谁来承担遗产估价任务。世界各国主要有由民间独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专家评估和专门机构评估等几种方式。目前我国的资产评估仍处于起步阶段,而且主要是国有资产评估。针对个人财产的评估业务还有待于开拓和发展。

2遗产估价的客体:即遗产估价的具体对象。遗产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即动产、不动产和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动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金银首饰、珠宝等;不动产主要是房屋、工厂等;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保险权益、债权、土地占用权等。他们构成了遗产估价的具体对象。具体到某一遗产继承案例时,则该案例中被人遗留的财产为本次遗产估价的具体对象。

3特定目的:遗产估价的特定目的,一是为了继承人之间分割遗产,二是为征收遗产税提供依据。

4遗产估价程序;是指遗产估价的各个步骤和环节,包括确定评估对象、制定方案、收集数据资料、选择评估方法、确定评估结果、撰写评估报告等。在以课征遗产税为目的的遗产评估中,全面收集遗产使之不被遗漏或逃避纳税应是关键内容。

5价值类型:目前国际上的资产评估主要有四种价值类型,即重置成本、现行市价、收益现值和清算价格。[14]

6遗产估价方法:可以采用市场法(通过比较被评估遗产与最近售出类似资产的异同,并将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调整,以确定被评估遗产的价值)、成本法(按遗产的现时重置成本扣减其各项损耗价值来确定遗产的价值)和收益法(通过估算被评估遗产未来预期并折算成现值,以确定遗产价值。)等方法来估价遗产价值。

目前世界各国对遗产的估价多采用市场价值原则,[15]实行总遗产税制的国家多以被继承人死亡时的财产时价为课征遗产税的价值,实行继承税制的国家多以继承行为发生时的遗产时价为课征遗产税的价值。但各国均规定,如果纳税人不及时申报,估价标准将从高计征。如:美国在估价遗产时其遗产总值一般按被继承人死亡时的财产市场价格确定,农场及某些非上市企业使用的不动产、无形资产(主要是知识产权)由国家收入局资本税收办公室负责评估。金银珠宝、文物、艺术品等聘请专家估价。上市股票以被继承人死亡当日股价确定。非上市股票的价格依企业资产、企业利润、股票市场行情、持股比例大小等因素综合评估。[16]新加坡的遗产评估基本原则是以被继承人死亡时的财产市场价为准,税务署专门设立了产业估价及核税处。德国在遗产估价时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按市场价值估价。市场交易的有价证券按继承发生时的市场交易价格估定。未上市公司的股票按公公资产平均收益率估价。珠宝首饰、高档艺术收藏品由专门鉴定单位估定。

我们认为,我国遗产估价宜采市场价值类型,可针对不同遗产采用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等多种估价方法。

(二)明确界定个人财产是开征遗产税的前提条件和基本保障

在我国,由于长期以来一直未实行个人财产实名制,客观上给开征遗产税带来了障碍。隐匿财产成为中国人的一大传统特点,“有财别外露”是祖训,过去人们有了钱不是存银行,而是埋到地底下或藏在家里。现在,由于中国一直以来实行低工资制度,公民表面财产积累很少。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有更多机会赚取丰厚利润,一些个人财产积累迅速膨胀。但是由于未实行个人财产实名制,很多人的财产并不以本人的真实姓名存在,别人很难掌握他的个人财产的实际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开征遗产税只能是一句空话。

我国政府已经意识到了这方面的问题,正在逐步改进。2000年4月1日开始实行的储蓄实名制就是其中一大举措。它是我国开征遗产税的一个很好的准备。正如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陈淮所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方面,政府不能像计划体制下通过制定工资标准来直接干预收入分配;另一方面,政府又不断强化自己在维护社会公平方面的职能,这就需要利用税收等手段,利息税、遗产税都是实现社会财富再分配的重要杠杆,这些杠杆的运用都需要一个重要的技术性前提,即个人金融财产的信息记录必须真实可靠。”[17]

但是,仅有储蓄实名制这项制度还不够。它仅能从银行存款这一方面体现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其他方面的财产则没有反映,比如现金和实物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由于我国执行的是比较宽松的现金流动制度,无形中为一些违法犯罪行为开了方便之门,国外类似于洗钱的犯罪行为在我国却不需要规避法律。另外,实行对公民个人大宗财产的登记制度也可以从另一方面反映公民个人的财产状况。我国目前执行的房屋买卖登记过户制度、车船登记制度等就是很好的制度。但是,总体来看,我国个人财产登记制度还不够完善。因此建立完备的个人财产实名制,也即个人财产流动帐户制度,是很有必要的。在美国。每个公民都有一个个人帐号,所有的个人收入、支出,包括纳税,都从这个帐号上反映,而且严格限制现金的自由流动,这就能从根本上反映每个公民的个人财产状况,值得我们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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