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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产税立法的若干问题(3)

时间:2014-03-06 13:32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在我国目前,不动产的管理制度相对比较健全,而动产的监控问题比较突出。实行储蓄实名制后,个人银行储蓄这一块得到了加强,但是其他动产,诸如未存入银行的现金,金银珠宝首饰等小件贵重物品等,目前我国还缺少有

在我国目前,不动产的管理制度相对比较健全,而动产的监控问题比较突出。实行储蓄实名制后,个人银行储蓄这一块得到了加强,但是其他动产,诸如未存入银行的现金,金银珠宝首饰等小件贵重物品等,目前我国还缺少有效的监控手段。而这部分财产占我国个人财富的比重相当大。为此,我国应拓宽储蓄实名制的内容,建立个人帐户制度,不仅监控个人存款,尤其要对个人财产的流动状况进行监控,制定类似于企业事业单位的银行帐户制度,限制个人现金的自由流动,凡购买一定价值以上的物品都从银行帐户结算,所有收入也一律计入个人银行帐户。其他个人医疗、保险、投资等支出和收入也一律从个人帐户上结算。另外,目前我国执行的是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如处级以上干部个人收入申报制度。但是,由于我国个人收入中黑色收入、灰色收入所占比重较大,不少公民个人的明示收入只占全部收入很小的一部分,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在现实中并没有多少实际意义。因此,我国还应建立个人财产定期申报制度。对于隐瞒不报的个人财产,法律不保护其财产权利。还有一点,我国是一个传统上比较重视家庭的国度,表现在家庭经济方面,则是财产多以家庭成员共有财产的形式出现。因此,在课征遗产税时,首先要界定遗产属于被继承人个人所有。

(三)如何最大限度避免资产外流

开证遗产税后,被继承人为了规避法律,生前有意转移财产的事例,在世界各国并不罕见。我国开征遗产税后,同样会面临这个问题。因此,有必要在制定遗产税时事先作出相关规定以堵塞漏洞。被继承人生前转移财产以逃避遗产税主要通过赠与财产和将资产转移到遗产税率较低或免征遗产税的国家两种方式。对于前者,我们可以通过开征赠与税予以防范。而后者,则是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一个难题。征税和避税是相辅相生的两个方面。有征税就必然有避税行为。资金就象一只候鸟,总是寻找最适宜的地方栖息。避税包括合法避税和非法逃税。在此,我们主要讨论后者。首先,这里涉及一个价值取向问题。只要开征遗产税是利大于弊,我们就应该采取积极措施。而就国家而言,能在多大程度上避免资产外流,首先体现了一国税收征管水平的高低。比如日本,以其税制严密著称于世,其税收征管水平极高,就很少出现资金外流现象,其关键点在于国家在制定继承税法时明确规定了属人原则,只要是日本居民,不论是否居住在本国,也不论财产在国内或国外,只要是所有权人的财产,不论财产在什么地方,哪怕是天涯海角,国家照征不误。这就在实践中使得个人资产外流成为不必要,因而堵塞了此漏洞。我国在制定遗产税法时可以借鉴日本的这一做法。我国还应该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水平,从源头上首先筑起一道闸门,以尽量减少税收的流失和个人资产的外流。另外,加强公民的博爱教育和纳税意识,作为一种道德教化,也不可忽视其积极作用。比如,当今世界巨富美国微软公司总裁比尔。盖茨虽然拥有几百亿美元的家产,却宣布只留几千万信托基金给子女,别的全部回馈社会。

三、我国遗产税立法构想

1关于遗产税收制度:目前,世界各国执行的遗产税制度总的可分为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混合遗产税制三种。由于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有关财产继承的法律制度还不健全,征税水平还比较落后,因此,我国在开征遗产税时宜采总遗产税制,便于集中税源,降低征管成本,防止偷逃税。

2征税范围:我国遗产税应以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全部财产为征税对象,具体以《继承法》第3条规定为依据。同时,我国遗产税的征收宜采属地管辖与属人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中国公民,不论其是否住在中国境内,应就其死亡时境内外的全部遗产征收遗产税;对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不论是否住在中国),应就其死亡时在中国境内的遗产征收遗产税。为了打击将巨额财产转移到国外的行为,特别应就中国公民主要来源于中国、死亡时在国外的巨额遗产征收遗产税。另外,遗产税的征收对象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对于非法财产,如有确凿证据,则应由国家给予没收。

3纳税人:目前,在实行总遗产税制的国家,多把遗嘱执行人、遗嘱管理人作为遗产税的纳税人。对此,本人持不同观点。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理论上讲,我国遗产税的纳税人应为被继承人,即遗产的所有权人。但是,由于被继承人已经死亡,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而根据有关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有关规定,“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18],此时继承人尚未取得遗产所有权,即遗产所有权处于待定状态,则遗产税的交纳义务只能通过扣缴义务人来实现,他们包括遗嘱执行人、遗嘱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等等。

4扣除项目和免征额:由于遗产税是一种具有身份关系意义的税收,所以目前世界各国普遍设置了扣除项目和免征额。我国也应不例外。扣除项目应包括:(1)被继承人生前应缴纳的税款、罚款、滞纳金等;(2)被继承人生前未偿还的债务;(3)丧葬费用和执行遗嘱、管理遗产费用;(4)被继承人生前与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居住不可分割的住房;(5)已经缴纳的境外遗产税。(6)用于公益事业的遗产。(7)其他有充分理由应予扣除的项目。

由于征收遗产税的主要目的在于均平社会财富,所以设置遗产税的起征点具有一定的人道主义意义和社会教化作用。我国目前关于遗产税起征点的争议很大,有人认为10万元就可以征收,有人则认为应该在1000万元以上。[19]决定遗产税起征点的因素虽然很多,但最重要的应考虑开征遗产税的主要目的和经济发展的水平。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理论依据主要是均平社会财富,限制少数人的个人财富急剧膨胀,而我国目前仍处于发展中国家行列,经济水平还比较低,拥有巨额财富的个人还比较少,征税水平也还比较低,因此,课征遗产税宜针对“少数先富起来的人”,且起征点宜定得相对高一点。根据《北京蓝皮书:2001年中国首都发展报告》,北京市高收入家庭的户均总资产已经达到了2356万元。[20]因此本人认为,我国的遗产税起征点以100万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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