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北京房产律师上家盗窃电瓶获罪 下家知赃买赃同领刑

时间:2012-09-19 00:31来源:王医生 作者:自在的肉猫 点击:
作者:王惠敏 郭志强 随着市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电动自行车正在取代自行车而成为城市大众的代步工具。然而随之而来的盗窃电动车、电瓶的行为,成了电动车一族挥之不去的烦恼,而非法收购电瓶,为盗贼销赃提供帮助者,更无疑是为虎作伥、助纣为虐,十分可恨
作者:王惠敏 郭志强 随着市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电动自行车正在取代自行车而成为城市大众的代步工具。然而随之而来的盗窃电动车、电瓶的行为,成了电动车一族挥之不去的烦恼,而非法收购电瓶,为盗贼销赃提供帮助者,更无疑是为虎作伥、助纣为虐,十分可恨。近日,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法院就以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对盗窃被告人张某判处了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对买赃被告人孙某判处了罚金2000元。


  2012年4月2日晚上11点左右,被告人张某伙同刘某(另案处理)经踩点,窜至人民路某小区车棚,将被害人陈某花的永久牌电动车上的超威电瓶、被害人赵某的英克莱电动车上的天能电瓶盗走,后二人将电瓶带至焦作市解放区某村以400元的价格卖给了本案被告人孙某。被告人孙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将电瓶予以收购。经鉴定,两块电瓶价值分别为536元和600元。第二天晚上22时许,被告人张某又伙同刘某窜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路某饭店门口,将在饭店内吃饭的被害人王某凤的小鸟电动车上的电瓶撬走,后二人将电瓶再次带到本案被告人孙某处以100元的价格进行销赃。经鉴定,该块电瓶价值290元。


  2012年4月17日,被告人孙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赔了被害人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孙某明知张某出售电瓶为盗赃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有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行为,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对张某判处了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对孙某判处了罚金2000元。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