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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回顾:“朱令铊中毒事件”大事年谱(10)

时间:2013-08-08 23:33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2006年1月29日一位自称孙维同班同学的人匿名在新浪网发表文章《孙维同班同学:我们替孙维辩护的真相》,揭露孙维在天涯发表声明是一起精心策划的集体行动。公开了孙维在天涯发表声明前发给他们的指挥文件。为证明该

2006年1月29日 一位自称孙维同班同学的人匿名在新浪网发表文章《孙维同班同学:我们替孙维辩护的真相》,揭露孙维在天涯发表声明是一起精心策划的集体行动。公开了孙维在 天涯发表声明前发给他们的指挥文件。为证明该文件的真实性,在文章的结尾附有孙维,谢飞宇,金亚,高菲,李含琳,王琪的MSN账号(电邮) 。

2006年2月7日 《青年周末》记者到孙家对孙维的父亲进行了简短的采访。下面是采访对话(来源:《青年周末》2006年4月13日的报道):

记者:现在网上对孙维的议论很多,您和她本人是否想作出回应?

孙父:你相信网上的东西吗?造谣造得我们自己都觉得,真是这样?太离谱。我们没有必要管。

记者:在天涯网上以“孙维声明”为ID发表的两篇声明是孙维写的吗?

孙父:这个我可以告诉你,只有这两篇声明是孙维写的,其它的都不是。

记者:孙维为什么不选择传统媒体发表声明,而要选择在网上发帖的方式?

孙父:我们以后会接受传统媒体的采访,但不是现在。你是第一个找上门来的记者,我希望你以后不要再采取这样的方式。我们现在不接受采访。

2006年2月15日 贝志城在新浪网发表文章《对物化2班部分同学的道歉和呼吁—贝志城》。对他以前对物化2班整个集体的攻击表示道歉,承认他们中许多同学包括班干部都在努力 关心和帮助朱令。并且表示他在天涯发表声明之后,陆续有物化2班的同学和他联系,贝志城感谢他们给他提供了许多资料和间接证据。贝呼吁物化2的同学尤其是 女生提供更多的真相。在该文结尾,贝志城证实“孙维同班同学:我们替孙维辩护的真相”这个帖子是真实的。

2006年2月16日 《大纪元》发表记者华天的文章《奇案十年 清华女仍在期盼公义(上)》。

2006年2月底 物化2班童宇峰联系本班同学发起要求重开案件调查的呼吁信,并且向他们询问一些媒体报道及网上流传的说法的真实性。

2006年2月24日下午 时隔7年后,在两位代理律师 (北京市立天律师事务所张捷、李海霞律师) 的陪同下,朱明新第一次见到了当年的两名办案警官。(来源:《青年周末》2006年4月13日的报道)

2006年2月25日 童宇峰与薛钢通过电子邮件讨论朱令案件。其中涉及不少案件的细节。薛指出王琪是当年向警察报告宿舍盗窃案的人。关于吴承之所说“朱令还剩下的面包,我们几个分了吃了” 的电话,童从王琪处得到的回答是她从来没有接到过那样的电话。而金亚没有回答童这个问题。薛的说法是他明确问过金亚关于面包被分吃的电话。而金亚称她从来没有听说过。薛钢否认他当年曾经说过“就是因为这件事(朱令案),我们才没得到优秀毕业班” 的传闻。童问薛关于薛在宿舍盗窃案后到过现场的传闻,薛明确否认。该邮件不久被别有用心的人在网上曝光。童宇峰称在网上公布的邮件涉及两处恶意篡改。

**注** 2006年2月24日,有人以“间接知情人” 的网名在百度“朱令吧”指出朱令宿舍失窃案发生后薛钢曾亲临现场。在另一个贴子里,“间接知情人”发言说“象朱令第一次发病的那个周一或周二早上,朱和孙没来上课,说是朱令肚子疼了一夜孙送她去医院了. ”

2006年3月1日 孙维在丈夫、哥哥的陪同下来到北京凤凰会馆,与凤凰卫视《鲁豫有约》主持人鲁豫见面。(来源:《青年周末》2006年4月13日的报道)

2006年3月6日 《青年周末》记者来到孙维丈夫谢飞宇任总经理的鼎高(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是人去楼空,只有一台断线的电话。记者向物管公司询问时得知,从年后起这 个办公室就一直没人,但没有退租。记者辗转与孙维的丈夫联系上时,他同样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请求。“我和我的家人无条件支持孙维。”他说。(来源:《青年周 末》2006年4月13日的报道,孙维丈夫的姓名和公司名称来源于互联网)

2006年3月7日 童宇峰在百度“朱令吧”发表《关于邮件泄露事件的一点说明》, 并表示正在委托北京市立天律师事务所的张捷律师向北京市公安局报案。童向网友澄清几个事实:

1. 贴出的邮件来源并不是校友网,因为校友网的信件没有信头。

2. 贴出邮件的信头,并不是薛刚回给我的邮件的信头,而是薛刚在发给我邮件13分钟以后用他夫人 (李含琳) 的信箱转给另外3人的信头。

3. 根据所改内容,基本确认发贴人是重要涉案人员。

2006年3月10日 北京市立天律师事务所张捷、李海霞律师在百度“朱令吧”发表《朱令令(朱令)律师致广大网友的一封信》 。宣布他们已接受朱令令法定代理人朱明新女士的全权委托,依法为朱令令提供法律支持和帮助。并宣布在接到委托后他们已经正式致函公安机关,要求尽快破案, 并且与朱令令案件的办案人员进行了接触,一切按照法律的程序进行。该文澄清了“解除犯罪嫌疑”和“排除犯罪嫌疑”两个法律概念的区别。指出“解除犯罪嫌疑 是指超过法定的期限,公安机关没有确凿证据依法解除了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即“疑罪从无”,但这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的嫌疑被排除。”

**注** 朱令律师的联系方式是:

联系 E-mail: bjlitian@gmail.com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9号华普花园D204室

邮编:100007 收信人:张捷律师

2006年3月11日 朱令律师在在百度“朱令吧”发表《朱令律师网站无法访问情况说明》 。指出当天凌晨发现本律师事务所网站无法正常访问,原因不祥,并宣布他们已经正式向北京市公安局网络监察处报案,事情正在调查过程中。

2006年3月15日 朱令的名字被维基百科 (全世界最大并快速发展的网上百科全书) 收录。联接在此:

2006年3月17日 朱令律师在在百度“朱令吧”发表《朱令案件的时效问题》 。对朱令案的刑事及民事责任的追诉期限做出以下说明:

朱令案件刑事诉讼的最长追诉期限为20年,但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 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根据《刑法》第88的规定是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的,并且如果被害人 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同样也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刑法》88条同时还规定,即使过了追诉期,如 果有关机关认为有必要追诉的,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追诉。对于因为罪犯的犯罪行而是被害人受到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还有权提起刑 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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