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清华、协和的责任问题,朱令有权对其提起 民事诉讼,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最长是20年,但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还可以延长诉讼时效 期间,根据《民通意见》169条的解释,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实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属于《民通意见》规定的“特殊情况”。 所以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在某种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对罪犯的追诉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很可能是终身的。所以,我们律师现在收集的证据当然不仅仅是破案的证据,也包括对罪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及对清华、协和的民事诉讼的证据。 2006年3月20日 《法制早报》发表记者李亮撰写的文章《清华女生朱令铊中毒案追踪: 收集证据是当务之急》。 2006年3月29日 一位网友在百度“朱令吧”贴出消息,称“凤凰卫视将采访孙维,却要经过孙家审查才能播出”,该帖很快被删。(来源:《青年周末》2006年4月13日的报道) 2006年3月31日上午10点 《青年周末》记者与朱令的母亲朱明新、朱令代理律师李海霞一道前往协和医院,要求复印朱令全部病历,但院方拒绝朱家复印病程记录。协和称“病程记录都是不让看的。除非上法院打官司,要求封存病历,到了法庭上才能打开。” (来源:《青年周末》2006年4月13日的报道) 2006年3月31日 北京3台《科技全方位》播出朱令的专访节目。这是电视媒体首次打破沉默采访朱令案件。主持人仇志请了朱令父亲和几位朱令的同学到节目现场。节目开始短片是 朱令的同学对朱令的优秀评价,还有朱令在清华民乐队演出的录像;介绍了第一次和第二次住院前后的症状表现。在节目的最后主持人说:“到目前为止,朱令令到 底是怎么中毒的,我们还无法告诉您确切的答案。” 在整个节目中没有提及“投毒” 的字眼。 2006年4月5日 朱令律师在在百度“朱令吧”发表《张捷、李海霞律师谈朱令的不公待遇兼答网友问》该文指出: 1. 朱令案中,能够在受害人的周围有作案条件、又能够获得铊的对象,是应当很快能够确定的,而侦察机关对于嫌疑人采取措施却在报案后(95年5月前后)的23 个月(1997年4月),按照当时的案件办理速度,一般从办案有直接线索开始到死刑执行完毕的时间是九个月左右。中国的现行刑事诉讼法是在1997年1月 1日起实施的,是在案发19个月后才生效的。在新刑事诉讼法确定了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等我们现在的司法原则,考虑到过年、两会和必要的衔接工作,中国新 刑事诉讼法生效到实施准备完成,正好是97年4月多,与公安对于犯罪嫌疑人采取措施的时间非常吻合,难道仅仅是巧合吗?从应当获得嫌疑犯的直接证据到对于 犯罪嫌疑人采取措施的之间那么长的时间有什么问题呢?为了让犯罪嫌疑人享受新刑事诉讼法的无罪推定搁置案件如此之久,导致很多证据的灭失无法破案,应当负 什么样的责任? 2. (孙维哥哥) 私闯实验室获取剧毒危险品,并且不经授权非法录像,这样所获得的证据应当如何办理?按照当年的司法精神: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 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1995年3月6日的最高法院复 函)。视听资料作为证据是有局限性的,因为视听资料可以剪辑,也可以特技,就如人们不能相信电影里面的画面一样,我们可以想象一下一个可能出现的场景:录 像拍摄 的主人公是由不出现在镜头中的铊以及铊的同学和学生干部带领进入教学楼、实验室和打开柜子拿到毒药的,这时学校周围的人是否会管?而且即使是有人管了,录 像中也是可以剪辑掉的,而且录像能够证明那里面的成分就是铊吗?同时还有一个重要的疑点是如果没有人透露消息,在保密侦查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又是如何知道 需要这个证据?如果这个证据是在某个办案人员的授意下拍摄的,那又该算是什么?根据我国的司法规定:视听资料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 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因此这里的关于清华实验室管理混乱的视听资料证据是否应当被单独采信是很有问题的。 3. 中国的司法制度与很多国家不同,我们所抗争的对象不是网友们所理解的犯罪嫌疑人,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破和打击犯罪是公安等司法机关的事情,我们是向公安 等司法机关主张受害人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如果有冤屈也是向公安等司法机关进行主张,所以我们的对象是司法权力机关而不是犯罪嫌疑人!对于我们这些以法律服 务为职业的人,对抗司法权力机关中的风险和代价有多大我们清楚。 2006年4月11日 《青年周末》记者通过凤凰卫视公关部联系到《鲁豫有约》执行制片人曹志雄。曹志雄向记者证实了此前网上贴出的孙维与凤凰卫视接触一事,但由于孙维方面的原因,采访暂时中止。曹志雄证实孙家与凤凰卫视签订了一个“内容保密协议”,主要规定不允许透露双方讲述的内容。 2006年4月13日 北京青年报的独立新刊《青年周末》登出《清华女生铊中毒新现四大疑点》。记者陈万颖披露了朱令案的许多新情况,包括: 1. 朱令父母首次披露了朱令中毒后,女儿存放在清华大学化学系的物品在警方封存后曾第二次被盗的细节。他们说“1998年12月,朱明新为朱令办理退学手续 时,发现朱令的相机、蜂蜜、咖啡等不见了。而公安部门早在1995年就将这些物品封箱后存在化学系办公室,并给了朱家一份物品清单。化学系对此的解释是 “系里搬了几次家,也许是装修工人偷的”,主动赔偿朱家3000元” 。 2. 1995年夏秋时分,警察曾经找过吴承之的单位领导,问吴在文革时是否与孙维的父亲有过节。这是第一次让他知道孙维。这次之后,朱家提出与孙家沟通,被拒 绝。孙维在声明中说,自己希望在“公安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沟通,但公安部门表示没有义务为他们安排(见“孙维声明”)。朱家这才完全确认嫌疑人是孙维。之 后,朱家再没有从警方处得到任何信息。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