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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协议知识解析

时间:2012-09-06 15:32来源:肥猪晒太阳 作者:花菜公子 点击:
推荐阅读: ? ? ? ? ? ? ? ? 婚前财产协议 婚前财产协议书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就双方各自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的归属所作的约定。约定的内容可以是婚前财产及婚后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可以约定为共同所有。 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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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前财产协议

婚前财产协议书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就双方各自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的归属所作的约定。约定的内容可以是婚前财产及婚后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可以约定为共同所有。 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前财产公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另一种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公证。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当事人应当向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协议书(可在律师指导下完成);有关的产权证明(如个人所有房产的房产证);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如已婚夫妻的结婚证书等)。

以下是婚前财产协议的相关内容,供您参考。

网友提问:

   关于如何签订婚前财产协议

   中国法律网法律网律师回答:

  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首先要看当事人是否对财产有约定,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且内容合法有效者,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对财产约定合法有效的条件是:

○ 什么是约定夫妻财产?  

约定夫妻财产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形式,对婚前、婚后财产的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终止时的财产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的一种财产制度。

  《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婚姻法规定约定财产为:

  (1)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关于共同财产制或个人财产制的规定。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

  (4)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以下主要为您介绍了夫妻约定财产协议的知识,供您参考:

  ○

  甲方:,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乙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经过很长时间的恋爱,均对对方具有了深深的相互了解,且感情日益稳固,于年月日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登记证号为:),双方均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至结婚登记以来,甲乙夫妻双方感情发展良好,但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夫妻婚姻财产关系纠纷,现双方经过理智、平等地协商,自愿就夫妻双方目前的婚姻财产达成如下夫妻财产协议

  ○

  女方:*****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及住址 :**********************

  现行住址:************

  协议人:乙方

  男方:****

  出生年月 :******

  身份证号及住址 :**********************现行住址 :************

  协议主题: 实行的财产所有制形式为个人财产制

当事人应当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应当提交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协议书草稿(当事人书定协议有困难的,公证机关可以代为书写);

  (3)有关的产权证明,如个人所有房产的房产证;(4)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如己婚夫妻的结婚证书等。总之,婚前财产公证在我国还是一个新鲜的的东西,在法律上,对于日趋上升的离婚现象他是一个理智的做法,有助于家庭的稳定,社会的发展。

针对本案,就是说,不能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使得当时人为维护自己的财产所有权而不敢离婚,丧失婚姻自由这一法定权利。

  李某与王某2005年相识,两人曾是大学同学,毕业后,也就是在2009年登记结婚,结婚前,两人曾签订一项协议,协议的内容主要是说,如果今后一方提出离婚,便放弃共同生活中所积累的财产,包括二人合伙开办的公司经营权,想一次来保持双方的不离不弃,和彼此忠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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