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刑法,指我国现行刑法典、单行刑事立法、隶属刑事立法中所类型的产生在金融买卖营业、金融禁锢、金融调控进程中的金融犯法、相干刑事责任及其赏罚的法律类型的总和。我国现行金融刑法由现行刑法总则相干划定、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第五节、世界人大常委会《关于惩办骗购外汇、逃汇和犯科交易外汇犯法的抉择》以及有关金融隶属刑法组成。综观整此中国现行金融刑法,所配置的种种金融犯法达34种以上。在罪数形态上,金融犯法既有同于一样平常刑事犯法的共相性特性;又有其自身独占的殊相性特性,值得深入探讨。 一、 罪数形态论概述 罪数,指按照有关刑礼貌定及其表明论,刑事立法及刑事司法上对举动所组成的刑事犯法的法定或认定命目。刑法理论上,对区分一罪与数罪的尺度有:(1)主观尺度说。包罗犯意说、存心尺度说、目标尺度说;(2)客观尺度说。包罗天然举动说、法律举动说、功效(法益)尺度说、礼貌说、因果相关说等;(3)犯法组成尺度说。又称组成要件尺度说、主客观同一尺度说。要求举动人基于数个犯意、实验了数个切合分则组成要件的犯法举动、加害了数个法益,才气组成数罪。上述三种概念中,组成要件尺度说为我国刑法学界通说概念。 然而,举动即便切合上述通说概念,亦即举动确实切合数个犯法组成、创立数罪,司法上也未必尽皆实施数罪并罚。实践中,除纯真一罪基础不存在并罚的题目外,就刑法理论角度看,实质一罪、法定一罪、裁定一罪也不并罚。 值得夸大的是,罪数题目,就着实质意义看,不只仅是一个犯法论、刑罚论题目;更是一个涉及到刑法代价取向尺度的题目,从而它对将来刑事立法的完美,有其特定意义。出格是我国刑法对付各类数罪环境,根基上没有抽象而原则的总则性划定。只在分则的个罪中,团结详细犯法对一些属于法条竞合、连累犯的赏罚原则作了随机性划定。[1] 因而,从刑事法理角度看,增强对此类犯法形态及其治罪论、刑罚论的研究,觉得未来的立法完美处事,很有须要。 二、金融刑法中的实质一罪 实质一罪,指以一个犯法意思实验了一个举动、侵吞了数个法益及数个犯法的直接客体,但所实现的犯法组成仅仅一个,因而法律将其规制为一种犯法的环境。 (一)金融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 想象竞合乃相对付实质竞合而言,又称想象数罪,指举动人以一个罪过(存心或纰谬)、实验一个犯法举动而侵吞了数个受刑事法律掩护的法益、得罪数个分则罪名的犯法形态。譬喻一人开一枪打死一人、打伤一人的环境即属典范的异种想象数罪;而一母以一锅毒饼毒毙三女的案情即属典范的同种想象数罪。此种场所,有的国度,如德国、日本刑法典已别离通过其总则第52条、第54条确认应对其定一罪并“凭证其最重的刑罚处断”。由此可见,在德国、日本刑法之中,想象数罪不只是实质一罪,因为其刑法的明文规制,它已由实质一罪演化成了法定一罪。而我国刑法总则对此没有明文划定,因而“想象数罪”在我国刑法之中,仅为实质一罪,上述“从一重处断”的治罪赏罚原则,也仅仅逗留在国人的学理共鸣上。然而,我国司法实践中,相沿上述学理原则治罪判刑的判例看来为数不少。 法条竞合是指一种犯法举动同时为数个法条、礼貌所调控的环境。包罗一个举动同时为两个礼貌所海涵式竞合或交错式竞合划定。因为数个法条都对一种举动作出了犯法划定,因而,法条竞合也产生举动人基于一个罪过、实验一个举动,却得罪了数个分则罪名的环境。譬喻刑法第266条所划定的(一样平常)诈骗罪与刑法第192条划定的集资诈骗罪即属海涵式竞合,后者本为前者所海涵,因尔后者属出格法条、前者属平凡法条。刑法第219条所划定的加害贸易奥秘罪与刑法第398条所划定的泄漏国度奥秘罪却属交错式竞合:二罪的举动方法及举动工具本属多样的、可选择的。但当其举动人既回收了披露(泄漏)他人贸易奥秘的要领来加害贸易奥秘、该贸易奥秘刚巧又属国度奥秘时,两罪举动方法及举动工具就竞合成一种犯法“举动”。鉴于这一种举动同时为两个法条所划定、所调控,此类环境当属法条竞合。 对法条竞合的治罪赏罚原则,我国刑法总则上没有出格划定。就学理角度看,一样平常回收出格法(条)优于平凡法(条)的治罪原则。实践中,当其两法条对某一举动的调控专属性不确定,难以区分孰为出格、孰为平凡时,可按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治罪判刑。另外,尽量我国刑法总则上未对法条竞合的治罪赏罚原则作出出格划定,分则上却有出格划定之律例。如我国金融刑法第183条的划定等于。该条第1、2款别离划定:“保险公司的事恋职员操作职务上的便利,存心编造不曾产生的保险事情举办卖弄理赔,骗取保险金归本身全部的,依照本法第271条的划定治罪赏罚”。“国有保险公司事恋职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事的职员有前款举动的,依照本法第382条、第383条的划定治罪赏罚”。上述第1款划定实则道明:当其一个举动既可合用刑法第198条保刁滑骗罪、又可合用刑法第271条职务侵略罪时,直接合用刑法第271条。第2款划定亦然,指当其一个举动既可合用保刁滑骗罪划定、又可合用贪污罪规按时,按贪污罪治罪赏罚。 基于上述对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犯的熟悉,这里不妨先检视一下现有金融犯法研究著述中涉及到的、有关金融犯法中的想象数罪与法条竞合的学理概念。有学者以为,偷盗他人名誉卡并据此骗取财物的举动,“既得罪刑法第196条名誉卡诈骗罪,又得罪刑法第264条偷盗罪,即属于想象竞合犯”。[2] 对此结论性概念,我们不能苟同。来由是:既偷盗又行使(诈骗)名誉卡的举动,本来不是一个刑法意义的举动,即本来并不切合想象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所要求的仅实验了“一个举动”的特性;然而,“既偷盗又行使”的举动固然本不是一个(而是数个)举动,但经过刑法第196条对其作了出格划定之后,原来可以视作一个举动了。但它却没有得罪数个法条、数个罪名。 刑法第196条第4款出格划定:“偷盗名誉卡并行使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划定治罪赏罚”。――据此划定可见,偷盗他人名誉卡并骗取财物的举动,因为其已被法定成了一个举动,它就并未得罪刑法第196条(名誉卡诈骗罪)的犯法划定 [3] ――仅仅得罪了刑法第264条偷盗罪的划定。有鉴于此,但凡偷盗他人名誉卡并据此骗取财物的举动,既不是想象竞合犯、也犯科条竞合犯――由于此类举动仅仅由一个法条,即刑法第264条调控,因而当属纯真一罪――偷盗罪并按纯真一罪的单罚原则赏罚。 还有学者在其著述中主张“在推行条约时,签发空头支票付出货款,也属于想象竞合犯”;以为“在这种环境下,签发空头支票这一犯法举动,一方面是条约诈骗的实质举动,另一方面是单据诈骗的组成举动,以是这一举动既组成条约诈骗罪,又组成单据诈骗罪”;该学者还论及“对此,有的概念以为‘应属于连累犯,目标举动是条约诈骗,本领举动是单据诈骗,应该从一重罪赏罚’。我们以为,这一概念实则是夹杂了想象竞合犯和连累犯的观念,前者是一举动得罪数罪名,后者是数举动得罪数罪名。以签发空头支票的方法付出条约货款,显然是一举动得罪两罪名,而不是两个举动两个罪名,以是并不是连累犯”。[4] ――对上述罪例说明,我们一方面拥护本例不属于连累犯的概念,由于本例之举动简直仅仅一个而非连累犯所要求的数个。另一方面,关于本例属于想象竞合犯的概念也是值得商讨的。就最典范意义看,本例不妥认定为刑法学理上的想象竞合犯而宜确以为法条竞合。来由是: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犯的本质区别点在于:(1)一举动、一效果是否同时为数个差异法条所调控。是则为法条竞合、不然犯科条竞合;(2)一个犯法举动所加害的法益或危害工具是一个照旧数个。一样平常而言,一个为法条竞合犯;数个为想象竞合犯。上文例举的一人以一枪死一伤一的案例,其举动就既得罪了数个法条、也得罪数个罪名,但其以是不是法条竞合而是想象竞合,就在于其不只仅得罪了数个法条和数个罪名,还加害了数个法益、发生了数个刑法意义的危害效果。 本案却否则,在推行条约时,以签发空头支票的要领来假付出货款、以骗取他人财帛的举动,乃由刑法第194条单据诈骗罪和刑法第224条条约诈骗罪所交错划定的危害举动。该举动按194条的表述是“以签发空头支票”的要领来“骗取财物的”;按224条的表述是“推行条约进程中”,“以其他要领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而前述学者本身也在其统一著述中称其为“一方面是条约诈骗的实质举动,另一方面是单据诈骗的组成举动”。由此可见,此一举动在究竟上已为数法条所调控,切正当条竞合犯的特性;另一方面,无论从条约诈骗罪的视角看照旧单据诈骗罪视角看,本案举动人危害的法益、诈骗的工具事实为一个而非数个,因而本案不切合想象竞合犯的特性而属法条竞合。就本案而言,鉴于单据诈骗罪固然没有举动的条件前提限定,即法条上固然对本罪没有关于是推行条约照旧一样平常性地购物付款抑或清偿其他债务的限定性前提划定,但究竟上,实践中只要冒用卖弄单据,无论是购物付款、清偿其他债务、充当定金等,都是广义的(假)签约或履约举动,就此意义看,单据诈骗罪与条约诈骗罪孰为出格法条、孰为平凡法条,难以斟别。但有一点是必定的,在单据诈骗罪中,“签发空头支票”是该罪罪状明文可能说专门划定的;而此类举动在条约诈骗罪中,却须通过对该条的“以其他要领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解读来释定。然而,“签发空头支票”的诱骗举动既然已由出格法条作了专门划定,一样平常而言,此类出格诈骗本领就应从224条的“其他”口袋之中剔撤除。就此意义看,为诈骗财帛而回收签发空头支票的方法来假签约、履约的伎俩,宜合用刑法第194条。意即,此类场所,194条当视作224条的出格法条。因而对本案宜定性为法条竞归并以单据诈骗罪治罪赏罚。 然而,金融犯法中也并非不产生想象竞合犯。究竟上,就拿前述案例看,假如将其稍作修改,就可改作相等典范的同种数罪。譬喻:某A、B两人约定将其以4:6比例按份共有的一项代价百万元的货品售让给某C.三人约定:某C应在提货的同时、一次性地按4:6的比例按份同时付出A与B的所有货款。C于是一次性地签发了一张“足额”空头支票令A与B一路去银行兑现并按份分取大师应得价款。C开具支票后,先行提走了货品。A与B去银行扑空后方知同时受骗。从而,某C在究竟上采纳了以一次性地签发一张空头支票的要领(即以一个举动),同时诈骗了A与B两人、侵吞了两个工具的法益、得罪了两个单据诈骗罪的罪名。本案即属典范的同种数罪想象竞合犯。 (二)金融犯法中的数额加重犯、情节加重犯与刑法学理上的功效加重犯 刑法学理上的功效加重犯是指举动人本来只有一个根基存心、针对这一个根基存心仅仅实验了一个举动,不意举动却产生了逾越其原犯意的加重危害效果,而举动人的举动与此加重效果之间具有刑法意义的因果相关的犯法形态。[5] 譬喻存心危险致死即属典范的功效加重犯。这傍边,举动人具有导致他人危险这一根基存心;然而因其危险而致他人死亡的效果是举动人始料不及的。惟其云云,刑法上才确认其为存心危险致死。不然,如其致人死亡的效果也是存心的(无论直接存心照旧间接存心),举动人必定应当存心杀人罪而非存心危险致死。由此可见,功效加重犯具有如下组成特性:起首,举动人的罪过情势有两个:对其导致的根基危害效果是存心的;对其加重功效是纰谬的。其次,举动人对其加重功效是始料不及的、纰谬的;再次,举动人的根基举动与加重功效之间须有刑法上的因果相关。 由上述严酷意义的功效加重犯组成特性可见,金融犯法中的数额加重犯、情节加重犯,不是严酷意义的功效加重犯。数额加重犯乃刑罚对数额犯的加重。而数额犯本有广狭二义之分,广义的数额犯既包罗将数额度规制为治罪根基情节者,也包罗将数额度规制为加重量刑情节者。据此,广义的数额犯可分类为根基治罪情节的数额犯与加重量刑情节的数额犯,学理上又称后者为数额加重犯。而情节加重犯也是对情节犯的刑罚加重。据此,情节加重犯也属广义的情节犯之一,指将必然严峻情节规制为加重量刑情节者。然而,金融犯法中的数额加重犯与情节加重犯都有一个配合特性,那就是其罪过情势仅仅一个――存心。刑法学理上的严酷意义的功效加重犯却要求其须有两个罪过情势和两本性子差异的危害效果,这些都是金融犯法中的数额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所没有的。可见,此二者都不是严酷意义的功效加重犯。虽然,广义看,因为数额加重犯与情节加重犯也在量刑上有所加重,从这一角度看,它们可谓广义的功效加重犯。 (三)金融犯法中的继承犯、状态犯与徐行犯 继承犯指以一个犯法意思与举动实验犯法,而实验举动及既成非法状态须同时一连相其时刻,犯法始告创立的犯法形态。继承犯有下述特性:(1)举动人基于一个犯法意思举动。(2) 犯法举动在时刻上没有隔断地继承着;(3) 犯法举动与非法状态同时继承、而不但长短法状态单独继承。譬喻“犯科拘禁罪”,即属最典范的继承犯。举动人是基于一个存心而举动;犯科拘禁他人这种犯法举动与非法限定他大家身自由这种非法状态同时而没有隔断地继承着。因为继承犯实质为一罪,因而刑罚上只能按一罪赏罚。 我国金融刑法别离规制的“持有假币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用帐外客户资金犯科拆借放贷罪”可谓犯法举动与非法状态同时继承着的、相等典范的继承犯。除此而外,有学者以为,金融刑法上所划定的犯科接收公家存款罪、违法向相关人发放贷款罪等也属于刑法学理上的继承犯。[6] 对此概念,我们以为值得商讨。这是由于这几种犯法不切合继承犯所要求的“犯法举动须与非法状态同时继承”的特性。譬喻,就犯科接收公家存款罪而言,那时刻特性就示意为:实验该罪犯法举动自己并没偶然刻上的一连性要求,恰好相反,该罪属于犯法举动先行竣事、非法状态单独继承的状态犯。 状态犯的典范特性是:属于组成要件的犯法举动先行竣事、非法状态单独继承着。如偷盗罪即属典范的状态犯:属于偷盗罪组成要件的偷盗举动先行竣事之后、犯科占有他人家产的非法状态如故单独继承着。犯科接收公家存款罪也一样,其组成要件所要求的举动示意为以“作为”方法实验的“犯科接收”公家存款这一接收举动,至于该存款因罢了经并正在某机构户头上这一“状态”自己,并不是犯科接收公家存款罪的实施举动。它仅属该罪实施举动竣事之后、自身单独继承着的非法状态罢了。 另外,现行金融刑法第186条第1款所划定的违法向相关人发放贷款罪的组成要件举动,严酷地说可谓包括着继承犯与状态犯两种情势。由于凭证该罪罪状划定,违法向相关人放贷的举动方法有二:其一、违背法律、行政法礼貌划定,向相关人发放名誉贷款、造成较大丧失的举动;其二、违法向相关人发放包管贷款的前提优于其他借钱人同类贷款前提、造成较大丧失者。由此划定可见,这里之第一种举动方法属于继承犯:举动人犯科放贷多久、借钱人犯科受贷多久,犯法举动与非法状态就同时一连多久,因而属于继承犯。第二种举动方法则否则,违法以“更优厚的前提放贷”这一举动自己并不必要时刻上的一连性,因而在以优厚前提放完贷款往后,犯法举动即告竣事;借钱人如故享有、抑或行使着该笔贷款的究竟――只长短法状态的单独继承而非犯法举动与非法状态的同时继承。可见,以本罪法定的第二种举动方法举动者更切合状态犯的特性而非继承犯。 关于继承犯,刑法学理上还将其分类为须要继承犯和也许继承犯。刑法上的犯科拘禁罪、持有假币罪等即属须要继承犯。鉴于刑法第186条第1款法定的本罪既可采继承犯的方法举动、也可采状态犯的方法举动,因而在罪态情势上,对本罪毋宁称为也许继承犯与也许状态犯的合一。 刑法学理上的徐行犯,又称接续犯。指举动人基于一个犯法存心,断断续续地实验了数个仅组成一个犯法“举动”的危害流动,这些流动的总和仅侵吞了一个确定的法益、得罪了一个罪名的犯法创立状态。譬喻有人以本日损毁他人私房的一面墙体、来日诰日碎他人房瓦、后天破损他人房门的步伐来毁损他人房产,组成以徐行犯的方法实现的存心破损财物罪。徐行犯也可分类为也许徐行犯和须要徐行犯。就一样平常意义看,现行刑法上的凌虐罪属须要徐行犯;前述存心破损财物罪为也许徐行犯。另外,现行刑法典第264条划定:“偷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可能多次偷盗的”组成偷盗罪。可见,偷盗罪既可回收一次偷盗数额较大的财物即行组成、也可以断断续续地实验多个仅组成一个犯法“举动”的危害流动合成该罪,因而刑法上的偷盗罪也可谓“也许徐行犯”。 以此徐行犯特性说明我国金融刑法上的犯律例制可见,我国金融刑法上着实并无一例须要徐行犯划定。但不少犯法可通过其断断续续的徐行方法展现出其也许徐行犯的特性来。譬喻变造钱币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逃汇罪、贷款诈骗罪等。徐行犯既仍属实质一罪,就不存在并罚题目,凭证我国刑法分则的划定,对徐行犯均定一罪并按响应法定刑赏罚。 三、关于金融刑法法定一罪的思索 法定一罪,又称包罗的一罪。指举动人以数个举动和数次犯意、加害了数个法益,本可评价为数罪;但立法上基于某些出格身分考量,将此“数举动”总括评价成一罪的犯法形态。 (一)团结犯 团结犯又称复合犯。指经过刑法的划定而使数个差异组成要件的存心犯法举动,团结成另一种独立罪的犯法形态。从理论上讲,团结犯可分为广狭二义。狭义的团结犯,指数个独立罪名被另一独立法条明文团结规制成另一个独立新罪名的环境。首要特性如下:(1) 罪过情势上,所团结的数罪均为存心罪;(2) 所团结的数个原生罪,须是刑法上已有明文划定的独立犯法。譬喻日本刑法第241条所划定的匪贼强奸罪,就是将其刑法上明文划定的匪贼罪和强奸罪团结在一路、并通过另一法条合成配置成匪贼强奸罪。对此类典范的团结犯,可用公式表示如下:甲罪+乙罪=甲乙罪。广义的团结犯,除上述最典范的情势外,还包罗:① 甲罪+乙罪=丙罪。如我国刑法第239条的划定就是:犯科拘禁罪(238)+欺诈打单罪(274)=绑架勒赎罪(239);② 甲罪+乙罪=乙罪(或甲罪)从重赏罚。如我国刑法第247条的划定为:刑讯逼供罪+ 危险罪(致人伤残)=存心危险罪(从重赏罚)。 我国刑法上有无如我国台湾、日本刑法那样的最为典范的团结犯划定,尚在质疑之中。通说概念以为,我国现行刑法尚无狭义的团结犯划定。但有学者以为,刑法第197条所划定的有价证券诈骗罪,可谓相对典范的、狭义的、表明论上的团结犯。刑法第197条划定:“行使伪造、变造的国库券可能国度刊行的其他有价证券,举办诈骗运动,数额较大的”,组成有价证券诈骗罪。对此,有学者用狭义的团结犯公式暗示如下――伪造、变造有价证券罪(178条第1款)+诈骗罪(266条)=有价证券诈骗罪(197条)。 ――然而,上述解读法,显然有其对有价证券诈骗罪自己的扩大表明之处:即刑法第197条所划定的有价证券诈骗罪,仅仅是行使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即其属于组成要件的实施举动自己并不包罗举动人本身伪造、变造有价证券的气象。有鉴于此,此一解读法,看来有悖立法原义。固然实践中,为数不少的有价证券诈骗罪的举动人所行使的假的有价证券,确系他 / 她本身伪造或变造的,然而既然刑法第197条未就此作出明文划定,则此类举动不属197条的组成要件举动,而属另一与有价证券诈骗举动有必然连累相关的、独立的“伪造、变造国度有价证券罪”举动。由此可见,我国金融刑法中并无典范的团结犯划定。 (二)荟萃犯 刑法学理上的荟萃犯有两种解读法,一为众合共犯的别称,显然,这是一个涉及到配合犯法人范例的另一命题,与“罪数”理论完全无关。另一涵义即法定一罪的范例情势之一,指因为刑法分则类型的预设,数个同类组成要件举动的恒久重复施行不是创立数罪、而被法定为一罪的犯法形态。[7] 凡是示意为常习犯、业务犯(营利犯)和职业犯几种情势。 常习犯又称惯犯。指常年实验某种犯法成癖、积重难访魅者。我国1979年刑法的惯盗、惯骗罪划定即属之;但现行刑法已经打消了该两种惯犯配置。 业务犯,又称常业犯、营利犯,指立法上把以营利为目标、具有恒久重复实验同种犯法举动之也许性者,荟萃成一罪划定的犯法形态。[8] 简言之,业务犯就是刑事立法上把有营利目标的、以实验某种犯法为业的犯法形态设定为一罪者。 由业务犯的界说可知,业务犯具有三大特性:一是举动人须有犯科牟利的目标;二是举动人须有恒久重复实验该同种犯法举动的也许性(即以犯法为业);三是该也许性已经通过立法措施预设为犯法组成要件要素之一、并被规制于刑法分则条文之中。有鉴于此,无论是举动人仅仅实验了一次该种犯法举动,照旧重复实验了多次该种举动,只要举动具有以罪为业的组成要件上的“也许”,就组成该种犯法。同时,因为立法上已经将此重复实验的举动法定为一罪,司法上因而也不得将此重复实验举动认定为数罪,而是虽然一罪。譬喻1979年刑法第118条关于“以走私、谋利倒把为常业”的犯法划定,即属典范的业务犯配置,但此项划定也已为1997年刑法所打消。 从显性(即刑法明文划定以犯法为“业”者)角度来看, 现行刑法仅通过其分则第303条保存了打赌罪这一显性业务犯配置。该条划定:“以营利为目标,聚众打赌、开设赌场可能以打赌为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可能牵制,并赏罚金”。 然而,就法律的划定及其荟萃犯的构陈划定性上讲,除上述显性配置外,我国现行刑法上的业务犯、职业犯,还当包罗刑法分则上的一些隐性荟萃犯配置。所谓隐性配置,指刑法分则罪状上固然没有明文规制出以罪“为业”的字样,但其条文含有与此涵义大抵雷同的荟萃犯配置。譬喻刑法第165条所划定的“犯科策划同类业务罪”等于。凭证该条的划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司理操作职务便利,本身策划可能为他人策划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业务,获取犯科好处,数额庞大的”,组成犯科策划同类业务罪。剖解本条罪状之中的“策划”、“业务”涵义可见,从事犯法的“策划”、“业务”,与以犯法“为业”所涵定的意义本质雷同;而刑法上又将“获取犯科好处”规制为创立本罪的必备要件,可见,本罪现实上不只具有营利目标,并且以“业务”为本罪的实施方法,可谓究竟上的“以犯法为业”,因而刑法第165条可谓示意为业务犯的隐性荟萃犯配置。 职业犯在犯法方法上类同于业务犯,但它不以取得家产上的非法好处为目标、仅属立法大将具有恒久重复实验同种犯法的也许性者荟萃成一罪的犯法形态划定。由此可见,就着实质看,职业犯与业务犯都是以犯法为业、都被刑法法定为一罪,差异点仅仅在于:业务犯的场所,刑法大将“营利目标”作为创立该罪的必备要件;职业犯的场所,只要举动人以犯法为业即可,举动人有无“营利目标”,刑法在所不问。譬喻我国刑法第336条第1款所划定的“犯科行医罪”即属典范的职业犯。按照该条划定,“未取得大夫执业资格的人犯科行医,情节严峻的”,组成犯科行医罪。由此可见,凭证本条划定,刑法只问举动人是否确属“未取得大夫执业资格”而行医且“情节严峻”者,至于举动人是基于营利目标照旧治病救人目标抑或其他目标犯科开业“行医”,刑法在所不问。而这里的“执业”、“行医”现实上也是一种就业;犯科“行医”,因而被刑法法定成一种犯法“职业”(如其情节严峻的话)。因而本条文固然没有直接呈现“为业”字样,仍属职业犯。另外,我国现行刑法第225条所划定的犯科策划罪,也属没有“营利目标”划定的职业犯。 那末,在我国金融刑法中究否存在法定为一罪的荟萃犯?对此,刑法学界有肯说和否认说两种对立意见。必定说论者以为,现行刑法第175~176条、第182条、第190~191条所别离划定的高利转贷罪、犯科接收公家存款罪、哄骗证券期货买卖营业价值罪、逃汇罪、洗钱罪均为荟萃犯。[9] 否认说论者以为,“1997年刑法,明文划定的荟萃犯首要是指‘以打赌为业的’打赌犯法。以是其他环境都不存在荟萃犯的题目”。但另一方面,持此论者又以为司法实践中,“不只存在拐卖生齿常业犯、输送他人偷越国境常业犯、建造销售淫秽物品常业犯、盗买文物常业犯。在单据犯法司法现实中,也有发明专门从事犯科印制单据的举动人,专门伪造而且出售卖弄单据的举动人,专门行使卖弄单据举办诈骗的举动人。他们都以犯法团体或犯法结伙的情势呈现,以实验单据犯法为一种职业,以此牟取犯科好处”。[10] 对上述两种差异学理主张,我们一方面拥护上述否认说论者的结论性意见,以为我国现行金融刑法上确实不存在荟萃犯;另一方面,又以为其否认的来由不能创立。这是由于,如前所述,我们并不以为我国现行刑法上仅有打赌罪一条、一例荟萃犯划定。恰好相反,除打赌罪外,我国现行刑法上还回收了不少更换性法律术语、将其他具有“以罪为业”也许性的、重复实验同种犯法的举动配置成了荟萃犯。如前述犯科行医罪、犯科策划同类业务罪、犯科策划罪等犯法。质言之,上述否认论者仅仅认可刑法上显性划定的荟萃犯、不承认刑法上的关于荟萃犯的隐性而实质的划定,这是我们不能苟同的。 然而,若是要否认“必定说”论者所论证的几种犯法不具备荟萃犯的特性,看来尚有须要进一步释读职业犯或业务犯的根基特性。题目的要害在于,无论是高利转贷照旧犯科接收公家存款、抑或逃汇、洗钱、哄骗证券期货买卖营业价值等举动,固然举动人都也许具有营利目、举动也也许都具有惯常性以致职业性,出格是个中的高利转贷罪,还经常具有相同于打赌罪的地下“业务”性子。然而,只要刑法上没有将此“以罪为业”的举动方法以显性或隐性方律例制成该罪的组成要件之一,该罪就不是法定的荟萃犯。就是说,尽量伪造钱币的、犯科接收公家存款的、逃汇的、高利转贷的举动人有也许以此犯法为业,但只要凭证刑法的划定,以此为业、不以此为颐魅者,均为该罪法定的举动方法之一,该罪就不是法定的业务犯或职业犯。[11] 譬喻犯科接收公家存款的举动人,凭证刑法第176条的划定,其犯法主体既可所以一个有资格接收公家存款的人、也可所以没有资格接收公家存款的人。这样,对付一个有资格接收公家存款的人来说,其犯科接收公家存款的举动并非其“职业”――相反,正当接收公家存款才是其职业。既然该举动人并非以此为业也可创立该罪,可见刑法上并没有将此种犯法设定成任何举动人等、无一破例地均须具有“以罪为业”的也许性征者,则,本罪不属于刑法法定的荟萃犯。反之,若是立法大将犯科接收公家存款罪的主体设定成只能由“没有资格接收公家存款的人”举办,则此配置与“未取得大夫执业资格的人”犯科行医一样――在犯法主体上抉择了实验此类举动者一俟实验本罪举动、即便具有犯科从业的“以罪为业”的也许性,而况接收公家存款举动,本可归属于“执业”举动示意之一。云云,岂不完全切合业务犯的特性?可题目的症结正在于:刑法第176条非但不是专门针对无资格者的专项划定,恰好相反,该项条文计划,倒更多地可能说首要是针对有关金融机构及其金融机构事恋职员、公开违背央行的存款利率及其他相干划定、犯科接收公家存款、情节严峻的举动。 综上阐释可见,无论是高利转贷罪、伪造钱币罪、出售假币罪照旧逃汇罪、洗钱罪、哄骗证券期货买卖营业价值罪等,都不具备“以罪为业”的荟萃犯特性,有鉴于此,上述犯法不能创立为刑法学理上的荟萃犯。 除此而外,综观整个金融刑法的所有门则罪状条文,我们留意到,在我国现行金融刑法之中,险些没有任何一例犯法可以解读为严酷意义的荟萃犯。就拿现行刑法第174条第1款所划定的私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来说,本罪可以说是最靠近刑法学理上的荟萃犯划定性,但严酷说来,因为本罪的举动要件不是犯科开设金融机构,而是犯科设立金融机构,因而本罪仍不属于严酷意义的荟萃犯而属举动犯。这是由于,惟有“开设”才具有“执业”、“策划”、“业务”的性子并具有“以罪为业”的时刻上的连续也许性;而犯科“设立”举动,在时刻上仅仅逗留在犯科“开设”的出发点阶段。惟其云云,我们才说本罪是举动犯――举动人一经犯科“设立”金融机构,就构本钱罪既遂。按照本条划定,刑法上不问举动人“设立”后有无真的“开业”、“业务”及其他效果,而是该犯科机构一俟创立,举动人即便创立本罪既遂。由此可见,凭证本罪的组成要件划定,本罪的出发点早在“开业”、“业务”之前。因而,如其举动人意欲重复实验这一同种犯法举动,其功效一定是“设立”起了数个金融机构――显然,此类持续举动不属于荟萃犯而宜定性为持续犯。 虽然,实践中,对付私自设立金融机构的举动人而言,确实不能解除其不只犯科“设立”金融机构,并且确曾犯科业务。譬喻在其犯科开设的“金融机构”内,犯科策划证券、期货可能保险营业;抑或犯科接收公家存款,等等。云云,则举动人所实验的刑法意义的举动不再是一个、而是多个――厥后续举动很也许得罪刑法其他条文,如犯科接收公家存款罪、犯科策划罪等。对此,鉴于前后举动有必然连累相关,宜按连累犯的原则从一重处断。 四、金融刑法中的裁定一罪 裁定一罪,又称裁判一罪、处断一罪、科刑一罪。指一举动或数举动,在情势上、实质上均得罪了数个犯法究竟,但在刑罚处断上,仅以一罪定性处理赏罚。裁定一罪的治罪与赏罚原则仍为“从一重处断”,其首要示意情势为:对连累犯、持续犯和接收犯裁定为一罪。从刑事法理上讲,裁判一罪既然在犯法本质上确属数罪、立法上也未对其法定为一罪而是法定命罪,基于此,在产生连累犯、持续犯和接收犯的场所,究否裁定为一罪,处断权利全在法官。即司法上究否裁判为一罪,属法官自由裁量之权限。司法实践中,时常产生固然可以科刑为一罪,但承步伐官以为按照其详细案情、不宜裁定为一罪而实施数罪并罚的判例,这也是合乎法律划定及其事理与法理的。 (一)金融犯法中的连累犯 连累犯,指犯法人的目标仅限于实验某一种犯法,但着实施犯法的本领举动或功效举动又得罪了其他差异法条所划定的差异罪名的环境。连累犯的治罪与赏罚原则,同前述涉及数罪题目的划定一样,我国刑法总则中仍无任何确定划定,但刑法分则包罗金融刑法分则之中,对一些连累犯的治罪与赏罚原则作了出格划定。譬喻: 既伪造钱币又出售本身伪造的假币、既伪造又运输本身伪造的假币这样两组金融犯法举动,就被现行金融刑法第171条第3款明文划定为:按刑法第170条所划定的“伪造钱币罪”治罪并从重赏罚。显然,从刑法学理上看,这便是是确认了此两组犯法举动属于连累犯,因而才确认对实验了此两组有其连累相关的举动人认定为一罪并从重赏罚。这是由于,伪造钱币的举动人,实践中多是本身出售可能运输本身伪造的假币,并且,无论是造假币、照旧出售本身伪造的假币照旧运输本身伪造的假币,均出于其粉碎国度金融秩序、犯科营利的犯法目标,不然,仅仅伪造而不运输、或不出售,则对其犯法人而言,其“伪造”举动毫无代价。因而固然“伪造”举动自己就组成伪造钱币罪,不问其功效怎样,但与此同时,鉴于伪造与出售、伪造与运输举动,本有本领举动与目标的连累相关,据此,此两组举动理当创立为刑法学理上的连累犯。 值得夸大的是,固然刑法学理上的连累犯的赏罚原则本是“从一重处断”,即在其连累的数个罪名中择一重罪治罪判刑,但刑法第171条第3款所设定的赏罚原则,却非纯真的罪名择重,而是罪与刑的双重从重。由于,一方面,伪造钱币罪最高法定刑为极刑,与出售、运输假币罪对比,前者显然是重罪;另一方面,在定性为伪造钱币罪的基本之上,刑法第171条第3款还划定要“从重赏罚”,可见,本条本款的划定,已经打破了关于连累犯的“从一重处断”的学理罚则共鸣,而是设定了关于连累犯的新的“双向从重罚则”。 实践中,举动人在实验犯科接收公家存款罪举动时,也也许连累到另一犯法举动――用帐外客户资金犯科拆借、发放贷款罪的举动。凭证刑法第176条的划定,犯科接收公家存款包罗多种非法方法,“变相进步利率”等于其多种方法之一。所谓变相进步存款利率,简称“帐面上无反应”方法。譬喻,以“体外轮回”伎俩犯科以贷吸存等于变相进步利率的示意伎俩之一。“体外轮回”,又称“绕局限”,凡是指贷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未在上级行划定的放贷局限内放贷,而以“帐外”接收存款、“帐外”放贷的违规操纵法存与贷。普通地说,体外轮回就是谁能给我拉来存款,我就将此笔放贷局限“体”之外的存款的所有或一部返贷给谁。这种用帐外客户资金犯科放贷的举动自己,假如“造成重大丧失”,也属现行刑法第187条所划定的“用帐外客户资金犯科发放贷款罪”举动。然而,本案中,犯科放贷举动本是本领,扩大其存款数额才是其举动目标。有鉴于此,本案举动人基于“以贷吸存”这样一个归纳综合目标,实验了两个得罪差异罪名的金融犯法举动,两举动之间又有本领举动与目标举动的连累相关,该当创立连累犯。 司法实践之中,犯科获取证券买卖营业黑幕信息的人,也也许实验“与他人勾串,以事先约定的时刻,价值和方法彼此举办证券买卖营业,哄骗证券买卖营业价值”的举动。对此举动,有学者以为属于其以一个举动“既得罪现行刑法第180条泄漏黑幕信息罪,又得罪现行刑法第182条哄骗证券买卖营业价值罪,为想象竞合犯”。[12] 此一概念值得商讨。来由是,想象竞合犯的创立条件是:举动人仅仅实验了一个举动而得罪了数个法益、数个罪名。然而这里所发难例,举动人所实验者不只仅是纯真的“买入可能卖出证券”――即黑幕买卖营业举动;并且实验了“与他人勾串,以事先约定的时刻,价值和方法彼此举办证券买卖营业,哄骗证券买卖营业价值”的举动。因而本案举动人并不是以一个组成要件举动得罪数罪,而是以两个组成要件举动得罪了两个法益、两种罪名。个中,黑幕买卖营业举动属本领举动、哄骗证券买卖营业价值举动为目标举动,因而,本案不宜定性为想象竞合犯,倒更切合切合连累犯的学理特性。 金融刑法对连累犯的非凡治罪与赏罚原则划定,还反应在刑法第198条第2款关于保刁滑骗罪的破例划定之上。该款划定:“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举动,同时组成其他犯法的,依照数罪并罚的划定赏罚”。而刑法第198条第1款第四项、第五项的划定别离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存心造成家产丧失的保险事情,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受益人存心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可能疾病,骗取保险金的”。由此可见,从理论上讲,保刁滑骗举动人以是实验上述第四项、第五项举动,目标照旧为了保刁滑骗。亦即这里的数举动之间本来存在本领举动与目标举动的连累相关。然而,刑法本条本款却对此连累犯法举动,明晰划定应认定为数罪且须“并罚”。可见,立法上确认:由于骗取保险金而存心造成家产丧失可能存心造成被保险人伤残疾病以致死亡的,主客观情节至为恶劣,理当重罚。有鉴于此,为了“防备”凭证刑法理论上的“连累犯”处断原则来对本罪举动人仅定一罪而轻纵了此类罪犯,立法上刚刚对此作出出格的、破例的“数罪并罚”规制来。 除上述刑法分则有关划定外,世界人大常委会揭晓的《关于惩办骗购外汇逃汇和犯科交易外汇罪的抉择》(以下简称《抉择》)第1条第2款的划定,也涉及到对刑法学理上的连累犯原则简直认和变通划定。《抉择》第1条对骗购外汇罪的组成及其罚则作了明晰的罗列式划定。该罪的举动方法包罗:“行使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入口证明、外汇解决部分许诺件等凭据和单子的;一再行使海关签发的报关单、入口证明、外汇解决部分许诺件等凭据和单子的;以其他方法骗购外汇的”举动等。但其第2款又划定,“伪造、变造海关签发的报关单、入口证明、外汇解决部分许诺件等凭据和单子,并用于骗购外汇的,依照前款的划定从重赏罚”。然而,实践中,“伪造、变造海关签发的报关单、入口证明、外汇解决部分许诺件等凭据和单子”举动自己、大多也许得罪现行刑法中的其他罪名――如得罪刑法第177条所划定的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举动(如伪造提货单);抑或得罪刑法第280条所划定的伪造、变造公函、证件罪名等。然而,刑法第198条第2款明晰划定:此类举动定性为一罪――骗购外汇罪并从重赏罚。从而,这一划定与前述刑法第171条第3款的划定一样,反应了我国刑事立法构造一方面认可了连累犯的定性一罪的治罪原则;另方面又打破了刑法学理上对连累犯的“从一重处断”的罚则理论,明晰设定了双向从重冲击的赏罚原则。 (二)金融犯法中的持续犯 持续犯,指基于一个归纳综合存心,重复实验数个可以独立组成雷同罪名的犯法。从情势上看,持续犯原来可以创立为数罪,但诉讼处断上,凡是把它裁判为一罪。具有下述特性:起首,主观上须出于一个归纳综合的犯意。所谓归纳综合存心,在持续犯的场所含下面三层涵义,一是基于一个归纳综合的意思重复作案;二是初发的意思持续在数次犯法举动之中;三是在犯法举动终了早年,每次举动都是基于统一个意思在起浸染。其次,客观上,举动人须重复实验数个雷同组成要件的举动。并且,数个举动均可独立组成罪名雷同的犯法。即数个举动都切合刑法分则上的组成要件举动,而不是一个个的天然流动。另外,数举动还都是未经宣判而业已组成犯法的举动――若是前罪已经宣判,则同后罪的持续性即行间断。再次,数举动所得罪的罪名应为雷同罪名。最后,数个犯法举动之间须具有持续性。从而,方能独霸续犯与继承犯、持续犯与徐行犯、持续犯与惯犯区别开来。至于何谓“持续性”,学理上有主观说、客观说和综合说三种差异概念。凭证主观说的概念,所谓持续性应以举动人主观犯意上有无持续性征为准,不问作案方法、时刻、所在环境怎样。据此,即便作案时刻相隔好久、方法不同很大,只要主观上是出于一个归纳综合存心而实验此类性子雷同的犯法举动,都创立持续犯。譬喻举动工资反扑其敌人,15年前以枪杀的方法杀死了敌人的大儿子;15年后又以毒毙的要领害死了其小女儿。对此两起时隔15年之久、作案方法也全然差异的杀人案,凭证主观说的概念,应为持续犯。客观说与主观说的概念恰好相反:只问举动人作案方法、时刻、性子是否类同,不问举动人主观意思奈何。假定举动人上午出于反扑念头仇刺杀了其宿敌某甲、下战书又因拦路掳掠刺杀了与其宿敌毫无关连的路人某乙,对此两起杀人案,按此客观说的概念,也当定性为持续犯。第三种概念,乃上述主客观说的综合,因而又称主客观同一说。主张既思量举动人主观意思上的持续性;又综合思量作案性子、方法、时刻间隔、所在等客观身分有无持续性,并以此二者的同一,作为认定举动有无持续性的尺度。这第三种概念,乃现今刑法学界大都人承认的通说概念。持续犯的治罪与赏罚的学理原则是:定一罪并将其持续实验数个雷同犯法的举动视作从重赏罚的情节,在裁量刑罚时从重赏罚。这里,需要夸大的是,持续犯与荟萃犯的基础区别在于:荟萃犯是刑法分则上明晰将数个以致一系列同种数举动法定为一罪;而持续犯并犯科定一罪,而是司法上可以酌情思量将法定的数罪裁判、科刑为一罪。[13] 我国金融刑法所设定的几十种金融犯法之中,不少犯法原来可以设定为荟萃犯,譬喻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单据诈骗罪等。然而,我国刑法分则并未“法定”之。[14] 有鉴于此,此类没有被法定为一罪、而实践中又经常示意为基于一个归纳综合存心、重复实验数个可以独立组成雷同罪名的一些金融犯法,每每被裁判为一罪、科刑一罪,这就是持续犯。譬喻举动人在3年时刻里,持续实验了数个金融单据诈骗罪举动,可能实验了数次伪造钱币罪举动等,其每一次举动本可独立组成某一种犯法,但如其早年并未发案并加以审决,司法上可以凭证持续犯的治罪赏罚原则,将此数个或数次同种举动视作一罪并将其持续犯法举动视作酌定从重赏罚的情节,在法定刑范畴内从重惩处。 (三)金融犯法中的接收犯 接收犯,指一个人实验了数个犯法举动,因数举动之间具有特定的凭借与被凭借相关及其他虽然关联性,而使一种犯法举动被另一种犯法举动所接收的犯法形态。接收犯具有下述特性:起首,犯法举动每每稀有个;其次,数个犯法举动每每为统一个犯法目标处事,通属统一犯法的虽然成长进程;抑或为统一犯法加功处事的前后进程。侵吞的法益也许是一个、也也许是数个。譬喻把人绑缚起来,然后打死,这里举动有两个,为统一犯意处事,属于统一犯法的前后进程,但侵吞的法益有两个:人身自由、生命;又如甲男为了强奸乙女而在潜入乙女住宅时先行偷窃了乙家的手枪一把;尔后以这支手枪强迫乙女就范。这傍边,就有一个主举动和从举动题目,从举动所得罪的罪名每每为主举动所得罪的罪名所接收。再次,举动人的最终犯意即犯法的终极目标只有一个。对接收犯,学理上一样平常承认高度举动接收低度举动、重举动接收轻举动、实施举动接收准备举动、主举动接收从举动、实害举动接收伤害举动等等接收原则。譬喻:《刑法》第116条、119条别离划定的是“粉碎交通器材”的伤害犯和实害犯(119条要求“造成严峻效果的”)――则,当其举动人以其粉碎举动导致“严峻效果”时,前者为后者所接收,即伤害犯为实害犯所接收。 在理论和实践中,罪数论中最难以辨析的可谓接收犯与连累犯的区别与接洽。惟其云云,有学者甚而主张爽性打消连累犯观念。[15] 然而,保存论者看来仍为当今刑法学界的通说概念。但在保存论者中,对接收犯与连累犯的相关也有差异主张。有学者以为,连累犯与接收犯之间固然都存在着罪的接收相关,但二者是两种完全差异的犯法形态,“假如说两个以上的犯法举动之间依据凡是的见识或法条内容,一罪本质上虽然地包罗另一犯法举动,那么,就没有须要将其凭证连累犯来表明”。[16] 对此,我们的意见是,有无须要将其凭证连累犯来表明的要害并不在一罪是否“本质上虽然地包罗另一犯法举动”,而当从连累犯的本质特性上考量。因而除非全面否定连累犯的本质特性,不然无法将上述“本质上虽然地包罗另一犯法举动”、但两举动间确实存在特定连累相关的犯法形态,从连累犯之中尽皆剔除出去。现实上,从连累犯与接收犯的观念内在看,二者之间确实存在交错竞合相关,这在学术观念之中,并不稀疏。譬喻,当其连累犯的本领举动,同时示意为其目标举动的准备举动时,这种连累犯,从另一角度看,是接收犯。由于准备举动理所虽然地会实施举动所接收。另一方面,当其举动人因缘故起因举动与功效举动相连累而形成连累犯时,如个中某一举动显属轻度举动,则其轻度举动当为重度举动所接收。譬喻举动人先行偷盗;偷盗到手后发明窃得的皮包中除现金外尚有一支手枪,于是举动人又私藏了枪支。这里,偷盗举动为重度举动,理当接收其私藏(枪支弹药的)轻度举动。 可见,连累犯与接收犯的首要区别点在于:连累犯的数举动之间须有连累相关,即便一罪本质上虽然地包罗另一犯法举动,只要二者之间存在连累相关,就是连累犯;而接收犯的数举动之间不必然有连累相关,因而在数举动之间仅有接收相关、不存在连累相关的场所,此类接收犯不是连累犯。譬喻,甲男出于犯科获取他人财物的归纳综合存心,去乙女家行骗。甲男告诉乙女说本身是其在押待审的丈夫的同监狱友,已经无罪释放。称只要乙女给他2万元打点用度,他保管能在一周之内将乙女的丈夫“打点”回家。甲男吹的口不择言,乙女就是不信、不愿掏钱。甲男见诈骗不成,爽性掏身世上凶器持刀威逼乙女交出家中所有现金和存折,既遂。本案中,举动人的掳掠(既遂)举动该当接收其诈骗(未遂)举动,创立接收犯。然而,此两举动之间全然不存在本领举动与目标举动、抑或缘故起因举动与功效举动的连累相关,因而本案仅仅创立接收犯、不是连累犯。 然而,接收犯固然不必然是连累犯;连累犯却每每是接收犯,这是由于,连累犯始终存在一个“从一重处断”的题目。就是说,就一样平常意义看,连累犯始终存在一个重度举动对轻度举动的“接收”题目。譬喻上文论及的刑法第171条第3款及《关于惩办骗购外汇逃汇和犯科交易外汇罪的抉择》第1条第2款――对连累犯的非凡罚则划定,从另一视角看,也都可谓刑法相干条文对接收犯的出格划定。 然而,实践中,看来也不能解除举动人所连累的数罪,犯法水平基内情当、法定刑相似、二罪之间又不存在高度举动与低度举动、准备举动与实施举动等任何可接收的相关。此种连累犯可谓纯真的连累犯,不是接收犯,这也是我们以是称连累犯每每(而非一概而论地全)是接收犯的缘故起因。譬喻,举动人行使本身伪造、变造的国度有价证券,则其举动别离得罪了伪造变造国度有价证券罪和有价证券诈骗罪。这里,伪造变造举动显属本领举动、诈骗行使举动才是目标举动;同时后一举动并不本质地、肯定地包罗前一举动。就是说,凭证刑法本条的罪状计划,举动人原则上应是仅仅行使伪造变造的国度有价证券而不包罗其又伪造、又行使者。因而又伪造、变造又行使者显属连累犯。这里,有价证券诈骗举动与伪造、变造国度有价证券举动对比,二罪孰轻孰重,无论从罪行性子照旧两罪的法定刑计划上都难以界分。由此可见,连累犯的场所,简直存在难以界分高与低、重与轻的时辰,惟其云云,我们才称此二者间存在交错式竞合而非海涵式竞合相关。 五、理当实施数罪并罚的究竟数罪环境 现行刑法之中,时有一个法条分差异的金钱、配置数个罪名的环境。金融刑法也一样,现行刑法第186条第1、2款别离配置了违法向相关人发放贷款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第194条第1、2款则别离配置了金融单据诈骗罪和金融凭据诈骗罪。虽然,这一罪名的分设,不只源自上述刑法分则的立礼貌定,也是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治罪名的划定》(以下简称《划定》)释定的。 从区别上讲,上述两法条各自的第1、2款的首要差异点在于举动工具的差异。刑法第186条第1款设定的举动工具为“相关人”、第2款为“相关人以外的其他人”;同理,刑法第194条第1款所配置的犯法工具为汇票、本票和支票、第2款的犯法工具却为委托收款凭据、汇款凭据、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据。针对此类同条两款两罪的划定,有学者论及“在一人同时得罪上述两条中的两个罪名时,是否施行数罪并罚呢”?该学者以为,“支票、汇票、本票、委托收款凭据、汇款凭据、存单等,固然在用途和操纵措施上有必然的区别,但它们都是银行的结算凭据,操作单据或其他结算凭据诈骗,二者没有本质的区别。违法向相关人发放贷款和违法向发放贷款,其条件都是违背法律、行政礼貌的划定,发放贷款的工具非‘相关人’即‘相关人以外的人’”,因而对此环境“完全可以用统一罪名来暗示,仅划定向相关人犯科发放贷款的从重赏罚即可,没有须要划定两个罪名,更不该实施并罚”。[17] 就此概念,我们以为这傍边起首存在一个关于“议题的性子”清正题目:即司法上对此一人犯同条所划定的两罪的环境依法该不应并罚的题目与刑法及上述《划定》应否将此环境设定成两罪的题目,不是一个层面的题目。前者是针对现有划定的司法操纵题目,因而着实质是一个应否“裁判一罪”的题目;后者乃对现有划定的修改或废弃题目。因而,如其以为“该当”将此环境归并设定成一罪,着实质上就是一个“法定一罪”的题目。基于此,上述主张,看来实有夹杂两类差异性子的议题之嫌。 在清正了司法操纵与立法及司法表明的修订属于性子有此外两个层面的题目之后,接下来的题目是:相干刑事立法与司法表明应否修改?对有关立法与司法表明应否切实执行?对此,我们的答复是,起首,即便因一人犯此“没有本质区别”的数罪确实没有并罚的须要,这也不能成为修订此项立法与司法表明的富裕来由。由于此类划定更多地不是针对一人同时犯此两种犯法的划定、而是针对差异的人别离犯此罪或彼罪的划定,因而上述论证缺乏创立的基本。其次,由于上述一个法条所含的两罪“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其条件都是违背法律、行政礼貌的划定”,而主张将其两罪“二合一”的来由,同样难以服人。究竟上,无论是刑事立法照旧实际之中,一人所犯数罪没有多大本质区此外环境并不有数,如一人既犯“有价证券诈骗罪”、又犯“名誉卡诈骗罪”,该两罪着实也无多大“本质上的区别”;又如一人既犯“猥亵妇女罪”、又犯“猥亵儿童罪”,看来也仅仅是危害工具的区别。然而,刑法上对此好像没有多大“本质区别”的犯法举动,却因举动人所侵吞法益的差异、刑法所掩护的工具的差异,将其设定成了数罪。有鉴于此,对此一人情势上、实质上均犯数罪的环境,既然已经过刑法明文划定为数罪,原则上都该当并罚。司法上有权裁判为一罪、科刑为一罪的环境,原则上仅限于数举动切合连累犯、持续犯、接收犯要件的场所。不然,如其数举动之间既不产生持续犯法题目、又无连累或其他接收相关,则依法该当实施数罪并罚。所谓数罪“在本质上没有区别”的说法,不能抗辩其举动在实质上、情势上均为数罪的究竟及相干刑事法律的划定,因而不能成为司法操纵上可以私自将其数罪归并为一罪处断的来由。至于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罪名的的司法表明是否合情公道,那不是一个司法操纵题目,而是一个相干法条及其刑法表明的修订题目。显然,在刑法相干条文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罪名划定尚未修订早年,司法操纵上必需凭证有法必依的原则行事。 ――原载《法律应用研究》2002年第6期 [1] 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度的刑事法法则否则,他们每每在刑法总则中对法条竞合、连累犯、想象竞合犯的组成、赏罚原则等作出明文划定。我国总则对此没有任何划定,分则罪状中也没有明晰呈现团结犯、荟萃犯、徐行犯等法律语例,但确有一些划定切合某些罪数形态特性。因而从学理视角看,一方面,我国分则上可谓存在某些非凡的罪数形态划定;另方面, 惟其相干术语没有明晰规制于法典之中,因而此类观念从性子上讲,尚属法学观念而犯科律观念。 [2] 胡启忠:《金融犯法论》,西南财经大学出书社2001年5月版,第158页。 [3] 刑法第196条第1款分(四)项罗列划定了名誉卡诈骗罪的举动方法,但此四项划定中均不含有偷盗名誉卡并行使者。倒是该条第4款明文划定应将其归诸于刑法第264条并按偷盗罪的法定刑赏罚。 [4] 刘华:《单据犯法研究》,中国查看出书社2001年版,第298页。 [5] 所谓严酷意义的功效加重犯,指在我国刑法学界占据主流职位的学术概念。广义看,大陆法系一些国度的刑礼貌定及其海表里某些刑法学者承认的功效加重犯除上述情势外,还包罗:(1) 加重功效既包罗纰谬、又包罗存心者,如丹麦、挪威刑法的划定;(2) 将加重功效的罪过情势确以为超存心者,快意大利刑法典的划定。(3) 根基功效与加重功效都可所以纰谬者,如早期《联邦德国刑法典》第309条关于失火致人死亡罪的划定。 [6] 林亚刚:《金融犯法罪数形态的切磋》,《法商研究》2000年第4期。 [7] 拜见 (日) 野村稔著,全理其、何力译:《刑法总论》,法律出书社,2001年3月版,第450页。 [8] 拜见(日)木村龟二主编,顾肖荣 郑树周 译校:《刑法学辞书》,上海翻译出书公司1991年版,第398页。 [9] 同脚注[6]. [10] 刘华:《单据犯法研究》,中国查看出书社2001年1月版,第302~303页。 [11] 固然在业务犯、职业犯的场所,刑法也将举动须具有以犯法为业的“也许性”规制为犯法的必备要件,然而,某举动须具有“以罪为业”的也许性才气创立该罪,与“以罪为业”与否都不影响犯法创立的组成要件划定性毫不雷同。前者的场所,譬喻犯科行医者即便仅仅一次、尚将来得及真的以此“为业”,但既然“行医”原来就是一种职业,犯科行医者显然具有以罪为业的也许性, 而刑法上又将此也许性设定成了犯法创立要件,因而本罪属于职业犯。但伪造钱币、逃汇、洗钱等举动本来不是什么“职业”;加之,按照刑法相干条文的划定,举动人无意为之、惯常为之、专业为之,均创立该相干条文所划定的相干犯法,因尔后者不切合业务犯或职业犯的、任何举动人等均须具有的“以罪为业”的也许性特性,故不是刑法学理上的业务犯或职业犯。 [12] 同脚注[6]. [13] 拜见脚注[6]. [14] 我国现行刑法没有法定之,绝非立法疏漏,而是有其立法思索的。显然,实践中,种种金融诈骗犯既有专门为之者、也有偶尔为之者。基于此,若是立法大将此类犯法配置为荟萃犯,意味着此类刑事犯法法网网圈的缩小,从而便是立法上自我约束手脚:只能冲击以此为业的诈骗罪犯;不能冲击无意为之或一次性的诈骗犯。可见,将此类犯法配置为荟萃犯的立法法,殊不行取。 [15] 转引自脚注[6]. [16] 同脚注[6] [17] 韩豫宛 符莲香:《当前我国金融刑法中存在的题目探讨》,《当代法学》,1999年第5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