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珂等偷盗案—将行使过的手机充值卡从头充值贩卖赢利举动的认定 一、根基环境 案由:偷盗 被告人:尹珂,男,26岁,汉族,重庆市南岸区人,重庆移动通讯有限公司员工。2003年4月9日因本案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骆薇,女,27岁,汉族,重庆市长命区人,重庆移动通讯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员工c2003年4月9日因本案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艾明,男,39岁,重庆市渝北区人,个别工商户。2003年4月11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飞,男,35岁,重庆市渝北区人,个别工商户。2003年4月11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二、诉辩主张 (一)人民查看院指控究竟 2002年1月至2003年3月,被告人尹珂操作曾经在重庆移动通讯有限责任公司计费中苦衷情 过,认识计费体系整个流程环境的便利,犯科进人计费体系,从计费主机上下载有关记实移动电话充值卡暗码的数据,然后回收技妙本领获取与充值卡暗码相对应的校验暗码,用校验暗码在计费中心营账体系数据库中改动移动电话充值卡状态,删除原充值记录使其从头充值可用,然后将从头充值的代价29260元的充值卡91张贩卖给柯代军等人充值行使。 2003年1月至3月,被告人尹珂、骆薇、艾明、李飞合谋将行使过的移动电话充值卡从头充值,用于贩卖赢利,并约定由被告人尹珂认真技能,由骆薇、艾明、李飞认真市场贩卖,所得赃款按尹珂六成、骆薇等三人共四因素派。被告人尹珂操作骆薇的工号RLT47G进人重庆移动通讯有限公司营账体系,然后操作窃取的公司高权限用户虞璐的工号RYL001和暗码,对网络的行使过的移动电话充值卡的行使状态、充值金额举办改动,以完成再充值,将充值卡在计费体系华夏有的行使记录予以删除,以袒护再次充值行使的陈迹。被告人胳薇将尹珂从头充值的总代价12730元的132张面值100元、4张面值50元的电话充值卡交予艾明、李飞贩卖,共获赃款8200余元,个中尹珂分得5000余元,胳薇分得1000余元,艾明、李飞各分得700余元。 据此,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查看院以为,被告人尹珂、胳薇、艾明、李飞的举动已组成偷盗罪。个中,被告人骆薇、艾明、李飞在配合犯法中起次要、帮助浸染,是从犯,该当从轻或减轻赏罚。 (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辨护意见 被告人尹珂对查看构造指控的犯法究竟无贰言,但对罪名有贰言,在庭审中辩称,其系操作了曾在重庆移动通讯有限公司计费中苦衷情过的便利和骆薇的工号提供的权限才气逬入营账体系,本身的举动应定职务侵略罪。 被告人尹珂的辩护人以为,本案应定职务侵略罪,被告人的举动切合操作职务上的便利前提:(1)尹珂是移动公司的员工;(2)证据表现尹珂原在计费中苦衷情时参加了整个体系的流程及技能参数;(3)关于指控的第一笔,其时尹珂在数据中心上班,操作数据 中心与计费中心收集互通的接洽,行使上班时所用电脑,进入计费中心的电脑完成了第一次举动,系操作了职务之便;对付指控的第二笔,尹珂操作同案犯骆薇的工号进入营账体系,并操作安装及维护中蕴蓄的常识完成了第二次犯法举动,与骆薇的职务相干。被告人尹珂在举办犯法时操作了本身和他人的职务上的便利,如无其早年把握的营账体系方面的常识,是不能完成上述犯法举动的,故其现有举动是早年的职务举动的延长与现有职务举动的团结配合完成的。现有法律、礼貌对收集犯法划定不很具体,法院应以“疑罪从轻”的原则来确定尹珂的举动系职务侵略举动。辩护人还以为,本案不该分主、从犯,案发前本案四被告人有合谋,并有分工。 被告人骆薇、艾明、李飞及其辩护人对查看构造指控的犯法究竟和罪名都无贰言。 三、人民法院认定亊实和证据 (一)认定犯法究竟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经果真审理查明: 被告人尹珂于1999年3月进人重庆移动通讯公司计费中苦衷情,2001年10月调至该公司数据中苦衷情。计费中心的职能是直接认真计费结算业务、账务、呼唤中心等营业支撑体系的出产运行和专业解决,认真BOSS体系的运行维护和解决等。尹珂在该中心身份是营账体系的体系解决职员,有体系解决员权限,认识营账体系事变流程、应用措施和数据库。数据中心是公司城区专业出产机构,在公司授权范畴内,对外开展数据营业;认真数据营业的产物开拓、产物包装、市场拓展;包袱数据通讯收集的维护解决事变,并对相干分公司的数据装备举办技能支持。被告人尹珂于2001年10月调人数据中心后,其原工号已被删除,无权登岸营账解决体系,无权对主机上的任何数据举办复制、下载、删除和修改。被告人胳薇1999年10月进入重庆通讯公司长命分公司市场部事变, 年11月调至渝北分公司接受客户司理一职。2002年6月,重庆移动通讯公司改制为外商独资企业,改名为重庆移动通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部属员工均为条约制工人。胳薇的职责为分担移动的 署理渠道,包罗署理商的解决、培训,营业的审核,署理渠道的成长等。其BOSS体系工号为RLT47G,相干权限为具备平凡营业查询、前台收费、通例性营业治理及营业统计权限,不具备其他优惠营业(如当局套餐)的治理权限。被告人艾明、李飞别离系渝北区龙湖相助业务厅、中河相助业务厅的认真人,与移动公司渝北分公司系营业署理相关。 被告人尹珂自2001年10月调离计费中心转到数据中心上班后,于2002年1月至2003年3月操作曾经在重庆移动通讯有限责任公司计费中苦衷情过,认识计费体系整个流程环境的便利,犯科进入计费体系,从计费主机上下载有关记实移动电话的充值卡暗码数据,然后回收技妙本领获取与充值卡暗码相对应的校验暗码,用校验暗码在计费中心营账体系数据库中改动移动电话充值卡状态,删除原充值记录使其从头充值可用,然后将从头充值的代价29260元的充值卡91张贩卖给柯代军、II昊等人充值行使。 被告人尹珂发明移动公司主机计费体系通过运行特定的SQL语句操纵计费系数,靠山数据库的CHARG表就可实现废卡的激活,并充值操作,便在QQ谈天室中告诉胳薇,磋商一路将行使过的移动电话卡从头充值,用于贩卖赢利。经约定被告人尹珂认真技能,被告人骆薇认真贩卖,过后六四分成。随后被告人骆薇将此事与艾明、李飞磋商,约定被告人艾明、李飞网络行使过的废卡交给胳薇,再由骆转给尹珂,待尹珂从头充值后再由骆薇交由艾明、李飞去贩卖。在2003年1月至2003年3月时代,被告人尹珂操作骆薇的工号RLT47G进入重庆移动通讯有限责任公司营账体系,然后操作窃取的公司高权限用户虞璐的工号RYL001和暗码,对网络的行使过的移动电话充值卡的行使状态、充值金额举办改动,以完成再充值,将充值卡在计费体系华夏有的行使记录予以删除,以袒护再次充值行使的陈迹。被告人骆薇将尹珂从头充值的总代价12730元的132张面值100元、4张面值50元的电话充值卡,交予艾明、李飞贩卖,共获赃款8200余元,个中尹珂分得5000余元,骆薇分得1000余元,艾明、李飞各分得700余元。 2003年3月8日,重庆移动通讯有限责任公司发明其营账体系(BOSS)事变非常,有人犯科举办体系改动用户资费尺度。随即向重庆市公安局民众信息收集安详监察处报案。同日,四被告人被捉获。公安构造追缴现金37100元并已发还重庆移动通讯有限责任公 司。 (二)认定犯法证据 上述究竟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人证言 证人柯代军证言证实:被告人尹珂采纳把充值卡的暗码和序列号告诉柯代军,由柯充好值后再把充值卡给尹珂的方法贩卖充值卡;尹珂为柯提供的移动电话号码举办充值,方法是柯代军本人将需充值的电话号码及需充的金额告诉尹珂,尹珂充好值后告诉柯代军。柯代军总共付了2—3万元给尹珂。 证人瞿昊证言证实:2001年底找尹珂买了 4000元的话费,尹珂没给他充值卡,只给了一张写了暗码和序列号的纸条,均巳充值,翟现实付给尹珂现金3200元;2003年春节前,麗昊又以同样的方法从尹珂处购置话费16000余元,付给尹珂13000余元。 证人郑海涛证言证实:本身从被告人艾明、李飞处以4300元购得从头充值的面值5000元的充值卡。 证人胡茂康证言证实:从艾明处以九折的价值购得面值4000余元的从头充值的卡的环境。 书证 重庆移动通讯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业务执照及渝北分公司业务执照,尹珂、骆薇事变简历及艾明、李飞与移动公司相关声名,重庆移动通讯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虞璐、尹珂相干环境声名及关于骆薇工号权限等问題的声名。 相干充值卡的充值行使环境证实:共134张,合计金额42100元。 尹珂用从主机犯科下载的卡号暗码敌手机充值的环境证实:均系从被告人尹珂的办公室电脑、家中电脑和尹的条记本电脑 中提取。 移动公司BOSS体系主机信息均系从重庆移动通讯有限责任公司的BOSS体系主机上获取的环境证实:尹珂已进人体系及修改体系文件的记录。 ’ 尹珂已为人充值的充值卡号资料证实:被告人尹珂对此资料中其已经行使过的充值卡号举办了确认。 重庆移动通讯有限责任公司关于136张充值卡充值环境的声名证实:被告人尹珂从头充值的136张充值卡中的132张为100元面值的充值卡,其他4张为50元面值的充值卡,且均已被充值。 关于谈天记录的声名证实:尹珂与胳薇接头充值卡充值并出售赢利的题目以及尹珂与骆薇二人通过QQ转达废卡与从头充值的废卡的环境。 艾明贩卖的20张再充值的卡的序号证实:艾明、李飞贩卖的部门从头充值的卡的环境。 从尹珂电脑中下载的已做好的充值卡和筹备行使的废卡(尹珂已举办了确认),骆薇提供应尹珂充值的废卡的卡号和暗码,尹珂返回给胳薇的已再次充值的废卡号及暗码,证实尹珂将个中136张从头充值。 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尹珂供述证实:从2002年1月至2003年3月,被告人尹珂操作曾经在重庆移动通讯有限责任公司计费中苦衷情过,认识计费体系整个流程环境的便利,犯科进人计费体系,从计费主机上下载有关记实移动电话的充值卡暗码数据,然后回收技妙本领获取与充值卡暗码相对应的校验暗码,用校验暗码在计费中心营账体系数据库中改动移动电话充值卡状态,删除原充值记录使其可从头充值行使,然后将从头充值的代价29260元的充值卡91张贩卖给柯代军、翟昊等人充值行使。尹珂发明充值卡可以从头激活行使,便向被告人骆薇提出将行使过的移动电话卡从头充值,用于贩卖赢利,本身从中获取六成。 被告人胳薇供述证实:被告人尹珂向其提出将行使过的旧 充值卡从头赢利后,其与艾明、李飞磋商网络废卡交给尹河,尹充值后再贩卖的环境及贩卖赢利环境。 (3)被告人艾明、李飞供述证实:其与骆薇磋商的环境以及卖从头充值的充值卡的环境。 四、判案来由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以为,被告人尹珂犯科进入移动公司计费体系,采纳技妙本领将已充值行使过的充值卡从头充值卖出,其主观上的犯科占有存心很是明明。尹珂发明移动通讯公司主机计费体系通过运行特定的SQL语句搡作计费系数,靠山数据库的CHARG表就可实现废卡的激活,并充值操作,便向骆薇提出将行使过的移动电话卡从头充值,用于贩卖赢利,骆薇赞成并就此与艾明、李飞合谋,艾明、李飞均赞成,因此四人在此案中均具有犯科占有的存心。客观上,被告人尹珂、骆薇等四人实验了偷盗公司家产使公司家产道受丧失的举动,首要示意在操作奥秘本领进入移动公司营账体系改动移动电话充值卡的状态,删除原充值记录使其从头充值可用,现实上是一种盗接他人通讯线路的举动。被告人尹珂虽厲移动公司的员工,但在本案中采纳的作案本领并非操作职务之便侵占单元家产,而是采纳奥秘本领窃取公司财物。从本案质证查明的环境来看,被告人尹珂第一笔作案时,尹珂本人已从移动公司的计费中心调到数据中苦衷情,其计费中心的工号已被删除,无权登岸菅账解决体系,无权对主机上的任何数据举办复制、下载、删除和修改。尹珂作案时操作的是其曾经在计费中苦衷情过,认识计费体系的整个流程环境这个便利前提,犯科进入计费体系回收技妙本领对作废充值卡从头充值,使移动公司的家产遒受丧失,并非是操作了其本人其时的职务之便。在与骆薇、艾明、李飞四人配相助案时,尹珂固然操作了被告人骆薇的工号进入营账体系(庭审中查明包罗艾明等客户均可通过拨号进入该体系),但骆薇的工号无修改BOSS体系的权限,着实施偷盗系操作盗得的高权用户虞璐的工号举办BOSS体系的修改以完成再充值,从而完成整个偷盗举动,故尹珂实验完成犯法不能认定为是操作了骆薇的职务之便,操作的 是處璐的职务之便,而操作的途径是奥秘窃取,故尹珂等人的举动仍应属于偷盗举动。被告人尹珂的辩护人以为尹珂的举动应组成职务侵略罪,在于其对职务的领略上存在毛病,对职务作了扩大表明,不切正当律关于职务侵略罪的职务的划定。辩护人将尹珂早年职务形成的便利前提作为职务侵略罪中的职务之便显然是不妥的。被吿人賂薇的工号不具备尹珂作案所必要的权限,也不切合职务侵略罪的职务的寄义。故被告人尹珂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照顾护士由不能创立,本院不予采用。 关于本案是否分主、从犯的题目,被告人尹珂在本案提起犯意,并*约他人,在犯法进程中其系首要犯法举动的实施犯,且案发后分賍最多,应属在配合犯法中起首要浸染的主犯,依法应按其所参加的所有犯法赏罚。其他三被告人在配合犯法中起次要浸染,是从犯,依法该当减轻赏罚。被告人尹珂的辩护人关于本案不分主、从犯的辩照顾护士由不能创立,本院不采用。 五、定案结论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第26条第1款及第2款、第27条、第73条第2款及第3款、第52条、第53条之划定,讯断如下: 被告人尹珂犯偷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赏罚金2万 元; 被告人胳薇犯偷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宣告缓刑2年,并赏罚金1万元; 被吿人艾明犯偷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宣告缓刑1年6个月,并赏罚金8000元; 4?被告人李飞犯偷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宣告缓刑1年6个月,并赏罚金8000元。 六、法理讲解 (一)偷盗罪与职务侵略罪的区别。 所谓职务侵略罪,是指公司、企业可能其他单元的职员,操作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元财物犯科占为己有,數頗较大的举动。本 罪的主体必需是公司、企业可能其他单元的职员。客观方面示意为操作职务上的便利,将数額较大的单元财物犯科占为己有的举动。起首,举动人必需操作了职务上的便利,即操作本身主管、解决、策划、经手单元财物的便利前提。其次,必需将单元财物犯科占为己有。这种举动除了将代为保管的单元财物犯科占为己有的侵略外,还包罗操作职务之便的窃取、骗取等举动。本罪主观上必需是出于存心,即明知本身的举动会产生侵吞单元家产的危害功效,而且但愿可能放任这种蛣果的产生,还具有非法占有单元財物的目标。 被告人尹珂作为重庆移动通讯有限公司员工,操作计较机窃取单元财物,其举动是否组成职务侵略罪,要害在于可否定定其举动是否操作了职务上的便利。本案中,被告人尹珂在计费中苦衷情过,认识计费体系的整个流程环境,但他于2001年已调离计费中心至數据t心,而数据中心无人拥有进入营账解决体系(BOSS体系)的权限,尹坷也无权登岸营账解决体系,无权对主机上的任何數据举办复制、下栽、删除和修改。同时,被告人骆薇的工号也无权修改BOSS体系。被告人尹珂能进入该体系,是通过路菝的工号盗得高权限用户虞璐的工号举办BOSS体系的修改以完成再充值从而完成整个偷盗举动,故尹珂实验犯法不能认定为操作其职务之便,同时也不能认定为是操作了同案犯路薇的职务之便。着实施的举动现实上只是本身操作认识本单元环境以及事变流程等,采纳奥秘窃取的举动实验和完成了偷盗,切合偷盗罪的组成特性。故被告人的举动组成偷盗罪,而非职务侵略罪。被告人的辩解以及辩护人的辨护意见不能创立。 (二)偷盗罪与计较机犯法的边界。 跟着计较机和计较机通信收集成为我们事变和糊口中快速增添的一个方面,在支持正当举动的同时,计较机导致的犯法征象也呈伸张趋势。我国刑法第285条划定了犯科侵入计较机信息体系罪,第286条划定了粉碎计较机信息体系罪。很显然,本案中四被告人的举动不组成上述两种范例的计较机犯法。实践中,通过犯科操纵计较机体系偷盗财物的征象日益增多。现实上,以计较机为器材举办偷盗,固然这种偷盗的犯法器材很是新奇,但其本质与平凡偷盗罪并无本质区别,应该组成平凡偷盗罪。以是我国刑法第287条明晰划定,操作计较机实验金融诈骗、偷盗、贪污、调用公款、窃取国度奥秘可能其他犯法的,依照本法有关划定治罪赏罚。并且,按照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扰电信市场解决秩序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千题目的表明》第7条的划定,将电信卡犯科充值后行使,造成电信资费丧失數額较大的,依照刑法第264条的划定,以偷盗罪治罪赏罚。据此,本案应认定为偷盗罪,而非计较机犯法或其他电信方面的犯法。 (三)配合偷盗中主、从犯的认定。 从犯法形态上看,本案是一路配合偷盗犯法案件。配合偷盗犯法是全部偷盗犯法中社会危害性较大的一种犯法形态,素来是司法冲击的重点。我国刑法第25条划定,配合犯法是指二人以上配合存心犯法。以是配合偷盗犯法是指二人以上的配合偷盗犯法人通过主观意思联结形成的彼此共同实验偷盗犯法的形态。按照各配合偷盗犯法举动人在配合实验犯法举动中的分工,可以把配合偷盗犯法举动分为偷盗罪实施举动和偷盗罪非实施举动,据此进而可把配合偷盗举动人分为实施犯(即正犯)和非实施犯(共犯)。配合偷盗罪中的正犯直接实验刑法分則偷盗罪中所划定的犯法组成要件的举动,而共犯中有的从事偷盗犯法的组织、筹谋、批示运动,有的举办偷盗犯法的唆使,尚有的在他人实验偷盗犯法的时辰给以各类辅佐。本案中,尹珂操作奥秘本领进入移动公司营账体系改动移动电话充值卡的状态,删除原充值记录使其从头充值可用,是直接实验偷盗举动的正犯,而被告人路薇提供其工号、认真贩卖,以及被告人艾明、李飞网络行使过的废卡、参加贩卖等举动均属偷盗犯法中的辅佐举动。四人相互分工,相互共同,配合完成犯法。 按照我国刑法第26条的划定,组织、率领犯法团体举办犯法运动可能在配合犯法中起首要浸染的,是主犯。本案属一样平常配合偷盗犯法,下列几种环境的偷盗分子,可以认定为主犯:一是偷盗犯 罪的提倡者和哄骗者。在一样平常配合偷盗犯法中,提倡并哄骗偷盗犯法的,可以认定为偷盗犯法的主犯。在配合偷盗中,要留意和查清偷盗犯意是谁提出的,是谁哄骗的,以正确分别配合偷盗的主犯。二是偷盗犯法的邀约者和纠集者。一样平常来讲,配合偷盗的邀约者或糾集者,是配合偷盗的起劲分子和主导者,对他们一样平常可以认定为主犯。三是在配合偷盗中起首要浸染的其他成员。在配合偷盗中,不只提倡者、邀约纠集者,可以成为偷盗的主犯,在配合偷盗中起了首要浸染的其他成员,也可以成为偷盗的主犯。如:在配合偷盗中出经营策、哄骗盜窃犯法的人;偷盗本领圆滑、偷盗技能纯熟,在偷盗犯法中施展重要浸染的人;在偷盗中出格起劲的实施犯,等等。四是情节严峻的唆使犯。在唆使偷盗中,假如唆使犯的唆使举动情节严峻,对他人实验偷盗起了首要浸染的,应认定为主犯。 按照我国刑法第27条的划定,在配合犯法中起次要可能帮助浸染的,是从犯。可见,从犯也可分为两种环境。一是起次要浸染者。一样平常是指起次要浸染的实施犯,即相对付首要实施犯而言的,固然参加了实验偷盗犯法组成要件的客观举动,但所起的浸染处于次要职位。起次要浸染的偷盗犯,一样平常具有如下一些特性:(1)被他人劝诱或纠集而被动参加偷盗;(2)在实施偷盗犯法中处于被支配职位;(3)没有实施偷盗犯法中的一些要害重要情节,可能虽有实施,但属于帮忙性子举动;(4)不能主持分赃或分得赃物较少。二是起帮助浸染者。现实上就是辅佐犯,即相对付实施犯而言的,指没有直接参加偷盗的实施,但为偷盗犯法缔造了便利前提的偷盗分子。一样平常有以下几种环境:(1)提供犯法主具;(2)提供犯法工具;(3)为实施犯带路,察看作案所在;(4)辅佐实施犯调离财物禁锢人;(5)搬运赃物;(6)事前通谋的窝赃、销赃等。 本案中,被告人尹珂发明通过运行特定的SQL语句搮作计费系數,靠山数据库的CHARG表就可实现废卡的激活,并充值操作后,便在QQ谈天室中告诉骆薇,磋商一路将行使过的移动电话卡从头充值,用于贩卖赢利。可见,被告人尹坷是偷盗犯法的提倡者和邀约者。在随后的偷盗进程中实施了首要犯法举动,并且分得的 赃款最多。被告人尹珂显系主犯,而其他三名被告人只起到次要或帮助浸染,是从犯。辩护人以为本案四被告人有合谋、有分工、不该分主、从犯的辩护意见显然不能创立。 综上所述,我们以为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的讯断是正确 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