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人陆明,男,42岁,被捕前系江西省新余市当局驻上海服务处事恋职员。2002年12月20日因涉嫌调用公款罪被刑事拘留,2003年1月2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刘才能,男,53岁,取保候审前系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南安乡丰洲村委店前村小组组长。2002年11月7日因涉嫌调用公款罪被取保候审。 2001年11月份,被告人陆明在渝水区南安乡丰洲村委店前村小组搞葡萄园开拓,因穷乏资金而急需乞贷。当其得知店前村小组帐上有一笔赣粤高速公路的征地青苗赔偿款后,便找到时任该村民小组长的刘才能,向村小组乞贷搞葡萄园开拓,刘才能未承诺。几天后,陆明将刘才能约到本市北湖宾馆大厅品茗,陆明再次提出要刘才能从国度修高速公路拨给村小组的征地青苗赔偿款中借点钱给他用于搞葡萄园开拓,刘才能担忧失事而差异意借钱,但在陆明担保不失事,且承诺只借几个月就偿还的环境下,赞成借6万元于陆明。同年12月12日,被告人陆明随刘才能来到新余市建树银行长青分理处,由陆明填写取款凭条后,从店前村民小组存在此分理处的征地青苗赔偿款中取出6万元转至陆明个人账户上,该款供陆明个人行使。过后,陆明打了一张借6万元款的借单给刘才能。6万元金钱借出后,虽经刘才能多次鼓舞,但陆明迟迟不予偿还。2002年7月19日,被告人刘才能主动到渝水区查看院投案自首,并退出了所有调用款于店前村小组。 「审讯」 法院审理以为,被告人刘才能操作接受村小组组长的职务之便,将本身保管的村民小组征地青苗赔偿款挪给他人行使,其举动已组成调用公款罪;陆明为办理其搞果园开拓穷乏资金的坚苦而与刘才能配合筹谋调用村民小组征地青苗赔偿款,其举动已组成调用公款之共犯。被告人刘才能案发后,能主动向司法构造投案,如实交待本身的犯法究竟,有自首情节,并退出所有调用款偿还了村小组,未给集团造成丧失,依法可从轻赏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划定,于二00三年八月六日作出刑事讯断如下: 一、被告人刘才能犯调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二、被告人陆明犯调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宣判后,被告人陆明不平,向新余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称,其不组成调用公款罪。 中级法院二审审理以为,原判究竟清晰,定性适当,合用法律精确,审讯措施正当。上诉人陆明参加调用公款,并取得了调用金钱,其举动已组成调用公款共犯,但鉴于陆明调用公款是为了搞农业开拓,且犯法情节较轻,合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划定,讯断维持原审法院对被告人刘才能的定性量刑,取消原审法院对陆明的量刑部门,改判陆明犯调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