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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职务侵占罪要判几年 ——对一起员工职务侵占罪,律师辩护获缓刑案例评析 发布日期:2014-03-13 作者: 荆华律

时间:2014-04-14 12:50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案件回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系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 XX 大酒店高级经理,负责该公司餐饮食材采购款的结算。 2013 年 7 月底,曾某某自 XX 大酒店领取应支付给供应商的采购款人民币 20000 余元。后曾某某将上述采购款及酒店之前交由其保
案件回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系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XX大酒店高级经理,负责该公司餐饮食材采购款的结算。20137月底,曾某某自XX大酒店领取应支付给供应商的采购款人民币20000余元。后曾某某将上述采购款及酒店之前交由其保管的备用金人民币 3000元占为己有,并逃跑。事发后,徐汇区XX派出所接XX大酒店报案。
2013821日,被告人曾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审理期间,被告人曾某某退赔人民币23000余元。
 
荆华律师评析
1.被告人曾某某身为酒店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2.被告人曾某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后其退赔了全部违法所得,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案件结果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曾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相关证据
证人江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制作的《刑事案件登记表》、《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职务证明,有关的《备用金申请表》、《现金报销单》、《对账付款通知》、《送货单》、及被告人曾某某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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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
本罪是指公司或其他企业职工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侵占公明司或企业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关于职务侵占罪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务侵占罪的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12?25 法发[1995]23号)二、根据《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 实施《决定》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四、根据《决定》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决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处罚。 《决定》第十二条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吊身份的人员。 五、《决定》第十四条所说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职工”,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中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工。 六、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释规定的受贿、侵占、挪用的定罪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上海职务侵占罪追诉标准
 
荆华律师: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量刑意见看,上海职务侵占一般在一万元以上才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根据金额的量刑规定也是比较明确的,另外除了金额之外还有很多其他的酌定和法定的量刑情节需要考虑。
对职务侵占犯罪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职务侵占数额、次数、是否退缴赃款等因素,依法确定应当判处的刑罚。
 
  一、对职务侵占犯罪。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数额达到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量刑起点为拘役3个月至有期徒刑1年。
 
  2.数额达到2万元,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1年。
 
  3.数额为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每增加1600元,增加有期徒刑1个月。
 
  4.数额达到10万元,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5年。
 
  5.数额为10万元以上,可根据职务侵占数额、次数等犯罪事实和情节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
 
  1.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造成严重后果的,增加基准刑的20-30%;
 
  2.侵占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侵占法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急需的生产资料,未严重影响生产的,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严重影响生产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4.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职务侵占的,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三、确因生活困难、治病等急需而职务侵占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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