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储备库保管,合理利用储备库土地及地上房屋资源,防止侵占、破坏储备库土地权利等行为的发生,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 277号),《印发市市辖区土地开发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1〕68号),《印发〈清远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公资〔2011〕4号)的规定,结合土地储备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土地开发储备局通过征收、收回、收购和置换等方式纳入储备库的土地。 市土地开发储备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储备库土地进行保管和利用。 第二章 保 管 第三条 储备库土地保管可以采取市土地开发储备局自行保管和委托保管两种方式。 以下情形由市土地开发储备局自行保管: (一)储备库土地入库后、委托保管招标前需要自行保管的; (二)已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三)在城市建成区内分布零散、不必委托保管的; (四)需要自行保管的。 除以上情形的储备库土地,可采用委托保管方式保管。 第四条 储备库土地委托保管分为有偿和无偿两种方式,按储备库土地实际情况,由市土地开发储备局报市人民政府审核。 以下情形,采用无偿委托保管: (一)已收储但耕作条件未被破坏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可委托原集体组织恢复耕种,以耕代管; (二)原人申请改变用途,按清府函〔2008〕83号要求收储的,可委托被收储单位代为保管; (三)已收储但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事实上2012劳动法全文。而地块部分可临时安排,经评估可委托相关单位使用,以租代管; (四)其他可无偿委托保管的。 除以上情形的储备库土地保管,采用有偿委托方式保管。 第五条 储备库土地的保管单位可采取以下方式确定: (一)委托储备库土地所在产业园区、镇街进行保管; (二)委托被收储土地单位进行保管; (三)委托有资质的物业保管公司进行保管。 第六条 采取委托有资质的物业保管公司有偿保管的储备库土地,通过招标、委托方式确定。保管内容、时限、费用标准等在市土地开发储备局与保管人签订的《储备库土地委托》中具体约定。 第七条 储备库土地的日常保管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展日常巡逻,及时发现并制止非法侵占、破坏储备库土地的行为; (二)保管和保护储备库土地上的市政设施、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已补偿的经济作物、构筑物等; (三)对危险地块采取防护措施,设置警示牌; (四)其他与储备库土地相关的日常保管工作。 第八条 市土地开发储备局须履行的义务: 1.按《储备库土地委托保管合同》约定,将储备库土地连同地块编号、位置、坐标、面积、规划用途、土地利用现状、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情况和相关图件资料移交保管人。 2.经审核后,按《储备库土地委托保管合同》约定,支付用。 3.定期或不定期巡查储备库土地保管情况。如储备库土地在保管期届满前因政府需要出让或利用,应在公告前30日内告知保管人,并履行解除《储备库土地委托保管合同》条款的程序。 4.保管期满时及时验收保管人移交的储备库土地。 第九条 保管人须履行的义务: 1.保证储备库土地四至完整,储备库土地权利不受侵害。 2.维护储备库土地现状,不乱搭乱建、乱挖乱堆土方。 3.保管期内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