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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的初步效应

时间:2013-01-30 08:14来源:莪小琼 作者:dehui 点击:
发表了九篇反对新劳动合同法的文章,不打算再写。作为一个经济学者,我已尽所能,北京要怎样处理是他们的选择,书生之见只不过是书生之见而已。然而,最近听到的关于该新法的初步效应,好些是媒体没有报导的,恐怕北京的朋友不知道,应该提出来让他们考虑。

发表了九篇反对新劳动合同法的文章,不打算再写。作为一个经济学者,我已尽所能,北京要怎样处理是他们的选择,书生之见只不过是书生之见而已。然而,最近听到的关于该新法的初步效应,好些是媒体没有报导的,恐怕北京的朋友不知道,应该提出来让他们考虑。

(一)广州在新春后举办的招聘会,找工作的精英特别多。所谓「精英」,是指那些工作了相当时日,履历有可观的中年职业人士。两个原因,皆起于新法第十四条——在一个机构工作了十年可获终生雇用。其一是工作近十年或去年底逾十年的精英被炒;其二是见十年将届,精英先找新工,有可取的就炒老板而另谋高就。后者类同美国昔日的大学教师,工作六年后校方要决定是炒还是给予终生雇用合约,引起教师抢先找新职的行为。读者要知道,到了限期员工被炒不容易找到新工作,因为在履历上被炒是个污点。因此,与其被炒,倒不如自己算一下,认为没有把握可获终生雇用,先觅新工炒老板为上也。

(二)珠三角一带,今年春假后,工厂聘请新工人特别容易——好些年没有见过那么容易了。另一方面,因为旧员工一般知道新劳动法的广泛性,纷纷要求加薪。效果是某些员工可略得小甜头,但整体来说,这几年低下阶层的收入急升走势,显然应验了我推断过的,被新劳动法一棍打折。

(三)工厂老板面对的最大困难,是提供食宿不能再在工资扣除,而超时及假日工资从加半倍升至加一倍。如果没有超时及假日工作,员工一般不干,但他们乐于接受不加工资而干,所以一般的工厂,在旧法下是不依法定的超时及假日工资的。如今推出新法,工厂老板还是忙顾左右,提供超时及假日工作但不支付加倍工资,工人也是得过且过地干下去。然而,有了新法但不依新法,工人罢工或投诉或上街的机会急升,使老板们不知怎样处理才对。按新法支薪要关门,员工同意不依新法,但老板的意识,是早晚会闯祸,非关门不可。

(四)不少老板正在越南等廉价劳力地区建造厂房,打算一年半载后在中国关门他往。尤其是成衣制造行业,走得七零八落是肯定的了。北京当局似乎没有重视我说过无数次的,主要是为反对人民币升值而说。那就是中国工业发展的一个主要困难,是越南、印度等地区的工资比中国的低得多,是中国的主要竞争对手。新劳动法的推出,是火上加油,未富先骄的让赛,是让得太多太多了。

今天我可以肯定——绝对肯定——是需要廉价劳力的外资工业,不会再到中国来。开始下了注的或会继续,但新的需要廉价劳动力的外资,不会在有新劳动法下再问津中国。

好些人认为,中国要走高科技的路,廉价劳力的工业是箩底桔,我们不要。这想法是大错特错。走向高科技的发展已经起步,不用担心,但这发展需要后浪推前浪,要让贫苦的劳动力在下面把上头的科技推上去。换言之,中国发展的重点,是要顾及对工商业知识低下的农民。农民的生活改进得好,改进得快,中国的所有经济问题都解决了,科技的发展更不用担心。农转工出现了问题,农民不能继续改进生活,上帝也帮不到忙。我反复计算,依照二○○○年起的生活改进速度,中国农民的收入会在十年后达到城市中等人家的水平,这推断给新劳动法化为乌有。

(五)如果新劳动法严厉执行,加上封杀所有漏洞,中国的经济改革进境会止于二十九年!目前的情况,是地区政府只眼开只眼闭,得过且过地忙顾左右,或视漏洞如无物。这样的做法不成体统,更重要的是新劳动法有九十八条,写得那样全面,若有若无的执行劳方早晚会吵起来。资方的左避右避,这里出术那里出术,无疑会大幅增加交易费用,而轮到劳方坚持依新法而上街或罢工,北京要怎样处理才对呢?

有人说,如果取缔由国家主席批准的新劳动法,国家体面何在?我的回应,是体面换不到饭吃。做错了就改,有什么不对?可能我过于乐观:新劳动法的杀伤力那么广及,没有多少劳工的支持,取缔不会引起大动乱。另一方面,北京当局可以考虑我建议过的,让机构选择依新法或劳动合约绝对自由。再另一方面,北京可以考虑另一些协助劳工的安排,安抚一下。

中国今天有钱,他们的钱要怎样花,尤其是花在穷人身上,只要不是重复性的,我们不容易反对。我反对的重点,非常重要的,是北京不要干预市场的合约自由选择。这样看,最低工资的安排也是违反了合约的选择自由,要取缔。说过无数次,我永远站在穷人那一边。任何人相信最低工资可以帮助穷人,是不懂经济的运作。在西方,劳工是给工会及利益团体的压力误导了。

据说中国的新劳动法主要是从德、法抄过来的。最近与一位瑞典的经济老教授谈及中国的新劳动法。他说瑞典搞福利经济,是大麻烦,但今天的发展是胜于德国及法国的。主要原因,是德、法左右劳动合约,使失业率多年高企,但瑞典则在上世纪三十年代起,执行的原则是政府不干预劳动合约的选择自由。

这里我不能不重提我对市场研究得到的两点贡献,否决了传统之见的。一、市场的存在是为了减低交易费用,没有交易费用不会有市场,而市场的合约自由选择是减低交易费用的重点。二、严格而又广泛地看,一个经济只有一个市场,没有什么劳动市场与产品市场之分。后二者的分别只是合约的性质不同——在同一市场内合约的安排有别。新劳动合同法是全面地干预市场的一种重要合约,牵一发而动全身,整个市场会受到严重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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