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元违背本礼貌定的前提扫除劳动条约可能存心耽搁不订立劳动条约的,由劳动行政部分责令纠正;对劳动者造成侵害的,该当包袱抵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用人单元招用尚未扫除劳动条约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元造成经济丧失的,该用人单元该当依法包袱连带抵偿责任。 第一百条 用人单元无端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分责令其期限缴纳,过时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元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分、有关部分及其事恋职员利用监视搜查权,冲击反扑举报职员的,由劳动行政部分可能有关部分处以罚款;组成犯法的,对责任职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背本礼貌定的前提扫除劳动条约可能违背劳动条约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元造成经济丧失的,该当依法包袱抵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劳动行政部分可能有关部分的事恋职员滥用权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组成犯法的,给以行政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国度事恋职员和社会保险基金包办机构的事恋职员调用社会保险基金,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违背本礼貌定侵吞劳动者正当权益,其他法律、礼貌已划定赏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礼貌的划定赏罚。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百零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按照本法和当地域的现实环境,划定劳动条约制度的实验 步调,报国务院存案。 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