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专题2 > 病假规定 >

入户抢劫如何认定

时间:2012-12-19 19:49来源:17楼的男孩 作者:美雯 点击:
抢劫罪的加重处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

  抢劫罪的加重处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根据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病假规定。因被发现而当场适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依据签署解释,对于“入户抢劫”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规范,即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