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人:全国人大常委、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教育政策研究院教授庞丽娟 代课教师是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中的一个特殊群体。由于我国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经济机构,导致广大城市和农村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和教育发展水平存在巨大差异,在我国许多农村地区,特别是贫困、边远的农村地区义务教育教师流失严重且长期得不到有效补充,农村义务教育教师极其短缺,公办教师的数量远不能满足当地义务教育需求。因此,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大量的代课教师成为了我国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的重要补充,几十万计的代课教师长期工作在偏远、贫困的农村地区,缓解了农村地区师资短缺的困难,是支撑我国贫困、偏远农村地区义务教育的重要力量。在今天,代课教师仍然是我国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客观现实需要,同时是我国农村基础教育的重要贡献者。 自2006年3月教育部新闻发布会宣布“在很短时间内将把44.8万代课人员全部清退”后,各地相继出台了一些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政策,令人遗憾和担心的是,较为普遍的是“一刀切”式的清退政策。“清退政策”未能充分考虑到我国地区经济与教育发展水平的不均衡性和农村教育发展的现实需求,也未能充分认识到代课教师为我国义务教育事业发展所做出的巨大贡献,严重地损害了广大代课教师的权益和他们的情感,影响了我国农村义务教育的积极健康发展。“清退政策”出台后,大量代课教师被迫离开所热爱的教育岗位,且基本生活无法得到保障,“一刀切”的清退政策在教师群体中引起强烈的反响,部分地区甚至出现了代课教师为争取和维护正当权益而集体上访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和谐与稳定。与此同时,在一些地区“清退”代课教师后,由于农村教师缺口并未能得到有效补充,正式的公办教师补充不进去,导致农村中小学教师紧缺问题加剧,农村中小学办学困难加重,甚至导致一批学校和教学点难以为继。因此,可以说妥善解决我国农村代课教师问题极其重要,它决不仅仅是某几个教师的工作和生活问题,或教育内部的问题,而是直接涉及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农村义务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的大问题,必须予以审慎思考、周密规划、妥善处理。 为了积极、稳妥地解决代课教师问题,建设一支素质高且稳定的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切实促进我国城乡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基于较长时间的研究与思考,特提出以下关于进一步妥善解决农村代课教师问题的政策建议: 一、承认代课教师的历史贡献,将其纳入师资管理范围 承认代课教师的历史贡献并明确其教师身份是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基础与前提,将其纳入师资管理范围则是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保障。首先,应承认代课教师的历史贡献,明确其教师身份。代课教师作为我国一种特殊的师资过渡形态,在条件艰苦的贫困、边远的农村地区为我国义务教育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缓解了农村贫困地区师资力量的短缺,支撑起了贫困地区义务教育的半壁江山。如果没有这些数量庞大、兢兢业业的代课教师长期辛勤工作在贫困、边远的农村地区,我国农村义务教育的普及与发展将难以顺利推进。即使在今天的现实条件下,我们仍然需要这些代课教师继续在其岗位上做出贡献。因此,立足于我国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我们必须承认并高度肯定广大代课教师为我国教育事业所做出的历史性贡献,并且充分认识到其在较长时间内还需存在并将继续发挥作用的现实,承认代课教师作为“教师”的身份,而非“代课人员”,将其列入我国师资体系,并作为教师群体给予应有的尊重和地位待遇。其次,学校应与符合条件的代课教师签订聘用合同,将其纳入师资管理范围。为了能标本兼治地、积极稳妥地解决代课教师问题并依法保障其工资待遇,学校应与在岗且符合条件的代课教师签订“聘用合同”,将代课教师转为“聘用合同教师”,并上报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接受教育部门的统一管理。 二、研究制定代课教师招考转正政策,积极解决代课教师问题 在承认代课教师的历史贡献,明确其教师身份并将其纳入师资管理范围的基础上,应抓紧研究、制定全国性的代课教师招考转正政策,将其作为解决大部分代课教师问题的根本措施。公平公正且内容方式适宜的“代转公”考试能够有效地甄别、选拔出合格乃至优秀的代课教师,并从根本上解决其公办教师身份,保障其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培训进修等权利,使其能够安心、稳定从教并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能力,进而促进我国农村义务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1、制定专为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统一招考政策 为了能够在较短时间内积极有效地解决大部分合格代课教师的身份问题,并保证代课教师转正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保障我国农村义务教育教师质量,建议国家采用统一招考的方式进行“代转公”考试,并明确考试的原则、内容、方式等。首先,考题应注重基础性与实践性相结合,即既需要考察代课教师对教育教学基本知识、技能的掌握,又要考察代课教师的实际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第二,“代转公”考试主要采用笔试的方式进行,但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增加面试、评课等考察方式及其比重,以较为全面、深入地考察代课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第三,各省应根据省情自行组织考试,且应按报考小学教师、初中教师和高中教师三个类别分别命题。“代转公”考试应实行全省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并确定招录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保证考试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2、明确规定参加“代转公”考试的教师资格 为了切实保障并提高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质量,且充分保障代课教师的转正权利,必须在政策中明确规定参加“代转公”考试教师的资格。首先,必须符合人民教师的基本要求,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遵纪守法。其次,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其中:报考小学教师的,应具有小学教师及以上教师资格;报考普通初中教师的,应具有初中教师及以上教师资格;报考普通高中教师的,应具有高中教师及以上教师资格。第三,参加“代转公”考试的教师必须是在政策颁布之日前在公办普通全日制中小学教学岗位上连续代课5年以上且现仍在岗的代课教师,或现因故未在岗但累积代课年限超过10年的代课教师。应保障这两类代课教师的参考、转正权利,特别是后一类教师的机会与权利。 3、应实行“代转公”优惠加分政策 为了充分肯定代课时间长、代课地区贫困偏远或教育教学能力强的代课教师所做出的历史性贡献,在制定“代转公”政策时应实行优惠加分政策,即根据代课年限、所在学校的偏远程度和教育教学业绩及获奖情况在招考转公中给予一定的倾斜性加分,且加分应有一定的力度。首先,在边远艰苦地区农村(指乡镇以下,不含乡镇)代课累积年限越长的教师应获得加分越多,可以10年为加分起点,累积代课10—15年加5分,15—20年加10分,20年以上加15分,最多不超过15分。第二,代课地区越边远、贫困,应获得更多的加分,最多可为10分。具体加分额度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第三,代课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和业绩应成为优惠加分政策的重要维度。对在代课期间获县教育行政部门表彰荣誉的代课教师,加5分;获市教育行政部门表彰荣誉的,加10分。以上3类激励性加分可分别累加。 4、积极稳妥推进“代转公”政策实施过程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