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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政策建议(2)

时间:2014-04-26 09:45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由于我国农村义务教育代课教师数量较大,情况各异,解决代课教师问题应尊重事实,坚持以人为本,分类分层区别对待,即秉持积极而稳妥的原则,采用“分步走”的战略逐步推进代课教师转正政策的实施。首先,对没有取

  由于我国农村义务教育代课教师数量较大,情况各异,解决代课教师问题应尊重事实,坚持以人为本,分类分层区别对待,即秉持积极而稳妥的原则,采用“分步走”的战略逐步推进代课教师转正政策的实施。首先,对没有取得教师资格证的代课教师,鼓励和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先取得教师资格证,再参加“代转公”考试,且在考试期间通过与学校签订聘任合同继续上岗代课。其次,在“代转公”考试中没有合格的教师,应为其提供2次免费培训机会以帮助其进一步学习提高,且允许其可在规定期限内连续3次参加“代转公”考试。第三,实行转正与转岗相结合,即对累积代课10年以上,参加“代转公”考试不合格或不具有教师资格证的代课教师,应安排其参加一定的转岗考试,合格者进行系统内转岗,转为非教学人员(如教学服务和后勤人员)。

   5、妥善安置通过“代转公”考试的代课教师

  对通过“代转公”考试的合格教师,应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妥善安排到乡镇以下的农村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任教,原则上尽量在原学校继续任教。转公代课教师的所需编制原则上应在市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下达给各区县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对余编不足的,应由各市机构编制部门积极统筹协调解决。转公教师应同等享受农村地区新招公办教师的所有待遇,如工资上浮、职称评定、培养培训和评优评先优先等。

   三、建立代课教师补偿政策,妥善处理未转正代课教师

  在建立全国性的“代转公”政策的同时,应建立代课教师的补偿政策,对未通过转正考试或达到退休年龄的代课教师进行补偿性辞退。首先,对属于招考范围、但在规定期限内未通过考试或因一直未取得教师资格证而无法参加“代转公”考试的代课教师,应给予其一定补偿后辞退。可参照企业买断工龄的做法,依据《劳动法》有关规定按照代课年限给予其一次性补偿,补偿应具有一定力度,且应对有特殊困难的代课教师给予重点扶助。同时,应为这部分代课教师提供免费的再就业培训与指导,并积极帮助其寻求工作岗位。应为其中教龄在10年及以上的教师统一购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第二,对于属于招考范围但已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代课教师,应为其购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后为其办理退休。代课教师的补偿政策是充分肯定代课教师的历史贡献,保障其基本权利的重要措施。通过补偿性辞退,既使届退休年龄的代课教师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又能够使未通过转正考试的代课教师减少后顾之忧。

   四、建立代课教师政策经费保障制度

   由于代课教师主要集中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尤其是中西部贫困、边远的农村地区,仅依靠地方财政是无法完全很好地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因此,建立适宜的经费保障制度是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根本保障。首先,应该明确各级财政在代课教师转正和补偿中的经费承担比例。代课教师招聘为公办教师后,其工资所需经费原有部分应由县级(区级)财政承担,增量部分由省、市级财政给予转移支付补助,工资附加及社会保险等相关费用由县级(区级)财政承担。对暂未招录为公办教师的“聘用合同制”教师,其工资、福利待遇水平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增加经费由县级(区级)财政供给,省、市级财政按一定比例对其进行转移支付。辞退代课教师的一次性补偿、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经费由各区县承担,省、市根据各区县经济发展水平给予不同比例的转移支付。此外,对未通过“代转公”考试及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代课教师提供的免费培训,经费应由省市级财政安排。

   其次,中央、省、市级财政应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按照不同比例对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困难县(区)进行补助。为了切实保障解决代课教师问题所需经费,中央和省级财政应加强统筹力度,中央、省、市级财政应通过转移支付和提供补助等形式加大对财力薄弱地区的支持扶助。中央应加大对财力薄弱省份的转移支付力度,省财政应加大对财力薄弱市的转移支付力度,市财政加大对财力薄弱县的转移支付。同时,省级或市级财政应综合考虑各地财力状况、教育发展水平和教师数量等因素,对积极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县区按照其所需经费给予不同比例的财政补贴或奖励性返回,如可以按照30%、50%、80%三种不同的比例进行补贴或返回。

   五、建立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监督问责机制与激励机制

   妥善解决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代课教师问题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重大的工作,各级政府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并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督问责机制和激励机制予以保障。首先,各地方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妥善解决本区域内代课教师问题作为一项政府部门的重要职责,并制定相关政策举措予以保障和落实。其次,应明确将代课教师问题的解决状况纳入人大、教育督导和监查的范围,并明确将督查结果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及其领导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强化各级政府与主管部门的领导管理职能。第三,建立科学的评估和奖惩制度,对代课教师问题积极解决得较好的地区和责任人进行不同程度的表彰与奖励。如,根据该地区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业绩,按其所需经费的30%、50%和80%三个档次进行奖励;表彰工作突出、有明显成效的地区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士。对代课教师问题解决不力或未能积极妥善解决地区的政府与相关部门,实行监督问责和责任追究。

   同时,须强调指出的是,为既从长远、有效地解决代课教师问题,同时有利于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育质量的提高,促进城乡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建议国家建立对转正代课教师的定向培训制度,并在保障教师基本工资和待遇的基础上,争取早日实施国家农村中小学教师艰苦地区工作特殊津贴,这样既稳定和提高现有代课和转正教师的积极性和教育教学能力,同时激励和吸引更多的代课教师和大学毕业生等愿意在艰苦农村从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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