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规范的总和。 我国法律上使用“民法”一词始于1929年5月民国政府公布的民法总则。汉语中“民法”一词源于日本;日本民法典的“民法”一词译于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的“民法”一词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 民法有实质民法和形式民法之分;有广义民法和狭义民法之分。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狭义民法目前指《》。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法律的调整对象: 法律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所结成、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如父母子女关系、朋友关系、老乡关系、同事关系等。 人们生活在“关系网”中。法律通过调整社会关系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达到其目的。 如何调整?即支持或反对某种社会关系的产生、存在。 不同的法律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调整对象是区别部门法的主要标准。 转发分享: 将文章“”转发至新浪微博、QQ空间、人人网等网让更多网友分享。 分享到: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