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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0-11-04 阅读次数:11889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协助政府动员和组织广大群众自愿实行计划生育; (二)协调社会力量,发展人口福利事业,帮助广大育龄群众、独生子女、计划生育困难家庭以及流动人口等群体解决生育、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三)向群众传播避孕、节育等知识和信息,致力于杜绝不安全的人工流产; (四)向广大青少年提供性与生殖健康、预防性病、艾滋病知识与服务; (五)反映群众在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举报违法乱纪行为,维护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 (六)倡导人与人和睦相处、男女平等、尊老爱幼、邻里互助和扶贫济困、明礼诚信、团结友善的新风尚,弘扬社会主义人口文化。
个人须向居住地基层计划生育协会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半数以上同意,成为计划生育协会个人会员。 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须向当地计划生育协会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成为当地计划生育协会的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团体会员,由批准入会的计划生育协会颁发会员证。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听取和审议协会工作报告,了解协会工作和财务状况; 3、享受有关会员优惠政策和表彰奖励; 4、对本级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对上级协会工作进行监督。 5、退会自由。 (二)团体会员的权利: 享有参加协会活动,审议协会工作,受表彰与奖励,获得项目支持及退会的权利。 遵守协会章程; 致力于实现协会的宗旨、目标和任务; 自愿缴纳会费; 参加协会活动; 反映群众诉求; 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对长期不能履行会员义务的个人会员,经所在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以劝其退会。对拒绝履行会员义务的团体会员,经所在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取消其团体会员资格。 退会、被取消会员资格、被劝退会的个人,退会、被取消团体会员资格的组织、单位,两年后如具备入会条件,可以重新申请入会。
修改和通过山东省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审议和批准山东省计划生育协会发展规划; 审议和批准上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讨论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条件、名额及分配,由常务理事会根据提高协会工作水平和能力的要求,以及各地会员总数和工作现状,综合考虑确定和分配。地方协会的代表人选,由各市计划生育协会推荐。省级单位和团体会员单位的代表,由山东省计划生育协会执行机构负责联系与协商。 山东省计划生育协会重视会员代表的广泛性和性别平等。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由大会通过的主席团主持和领导。 全省理事会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审议和批准常务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批准山东省计划生育协会工作计划; (四)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 (五)讨论决定协会发展中的其它重要事项。 理事缺额或需要更换时,由缺额或更换理事的省级单位和地方市级协会提出补充或更换人选,经山东省计划生育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由理事会确认。 召开理事会; 审核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三)审议通过提交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听取执行机构的工作汇报,研究执行机构的重要建议,评估执行机构的工作; (五)聘任或解聘秘书长、副秘书长; (六)调查了解计划生育协会工作情况,发挥自己的特长和优势,为改进协会工作提出建议; (七)讨论和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一)代表理事会全面领导协会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重要会议; (三)履行理事会确定的其它职责。 常务副会长在会长领导下主持协会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会长领导执行机构工作; (二)受会长委托主持召开常务理事会等重要会议; (三)组织和落实全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有关自身建设、提高素质水平等决议; (四)批准并签署或授权签署由协会承担责任的重要合同、文本、文件; (五)协调其他副会长、常务理事开展工作; 协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由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会长、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有关副会长及相关人员人员参加。办公会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协调各部门落实办公会议的各项决策; (二)组织各部门加强同理事、常务理事的联系、协调,为决策机构提供服务; (三)为会长、常务副会长等做好参谋、咨询工作,加强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作风、业务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协调处理其他具体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地方计划生育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由会长指定一名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
政府拨付的经费; 社会和个人捐赠; 国际组织和国际友好人士捐赠; 团体会员缴纳会费; 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合作开展社会公益事业 的专项经费; 依法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国际合作项目专项经费; 其它合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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