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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后,孩子跟谁姓?

时间:2012-10-09 20:40来源:阿平 作者:徐侠客 点击:
龙先生与张女士婚后于2000年2月生育一子取名龙波(化名), 2004年7月双方经法院主持后,儿子龙波一直由张女士单方抚养。2006年张女士与胡先生登记结婚后,未经龙先生同意将儿子姓名变更为胡波(化名),并对户籍进行了相应变更。 2010年6月,龙先生起诉至成都某

龙先生与张女士婚后于2000年2月生育一子取名龙波(化名), 2004年7月双方经法院主持后,儿子龙波一直由张女士单方抚养。2006年张女士与胡先生登记结婚后,未经龙先生同意将儿子姓名变更为胡波(化名),并对户籍进行了相应变更。

  2010年6月,龙先生起诉至成都某法院称张女士擅自更改儿子姓氏,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请求判令张女士将儿子回来。

  张女士辩称,变更儿子姓氏虽未经龙先生同意,但这样作对孩子有利,一个家庭,母亲姓张,继父姓胡,儿子姓龙,对孩子成长不利,而且孩子亦不愿改回原名,因此不同意龙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庭判决】

  法院判决驳回龙先生的诉讼请求。

  【案件思考】

  后,母亲是否享有子女姓氏更改权?

  【法律依据】

  我国《》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

  【法理延伸】

  笔者认为, 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在履行其监护职责时应当以保护子女利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前提和目的。

  根据《》及《婚姻法》相关规定,龙先生与张女士之子龙波依法享有姓名权,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其姓名予以变更。由于龙波尚未成年,应得到其法定监护人同意或认可。张女士在未征得另一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单方变更子女姓名不当。但鉴于龙波相应的户籍登记等档案材料已变更多年,更为关键的是龙波也已使用现姓名多年,现姓名已成为其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令其变更为原姓名,势必对其目前稳定的生活产生影响,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同时,龙波已经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在涉及其切身利益的姓名权问题上亦应考虑他的意见。且龙波系龙先生与张女士二人之子的客观事实,并不会因姓名的改变而改变,亦不会对其之间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

  目前司法实践中,夫妻姓氏权问题有支持改姓的判例,也有责令恢复原姓氏的判例,笔者认为从法律规定的角度看,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司法实践中通常使用的标准是看变更是否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做出怎样的判决主要由法官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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