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看到一则新闻,说是一对90后小夫妻认识20天左右就登记结婚了,而婚后却发现两人并不合适,无法共同生活,于是在登记两个月后离婚了,还因为彩礼问题闹到了法院。在我们看来,这早已经不算是新闻,新一代的青年们,不愿意浪费更多的时间去经验爱情,更不愿意全身心的经营家庭,出现矛盾时第一个想到的就是离婚,而离婚真的能解决问题吗?我还是忍不住要问,当面对离婚时,我们还记得当初为什么结婚吗? 我们中国人面对婚姻,总是想法设法的逃避一些事情,而这些事情绝大多数成为了我们婚姻的绊脚石。比如,结婚时的彩礼问题。 什么是彩礼?彩礼又称聘礼,是我国自古以来的习俗。有些地方习俗称为纳征,征是成功的意思,即送彩礼之后,婚约正式缔结,一般不得反悔。若有反悔时,若女方反悔,彩礼要退还男方的;若男方反悔,则彩礼一般不退。 彩礼并非法律术语,在法律上,彩礼称为“婚约财产”。而我国《婚姻法》解释二也对彩礼的返还问题做出了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针对第(三)项中的生活困难,司法解释给出了具体的标准,即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对于法条中的第(一)项则规定的很明确,只要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彩礼都要返还。而唯有第(二)项中的“共同生活”有些模糊不清,一起生活多久算是“共同生活”呢?一天两天?还是一年两年?笔者个人认为,这里的“共同生活”必须是持续稳定的在较长的时间范围里共同生活,不能是一天两天或一月两月,至少也要是一年以上,还要综合考虑婚前基础等相关情况作出判断。 新闻中的90后小夫妻,前后在一起的时间不足3个月,且在没有了解对方的情况下草率结婚,缺乏感情基础。故笔者认为,法院通过调解的方式最后令女方返还彩礼中的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也是在充分尊重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的。除此之外,笔者还建议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进一步明确“共同生活”的含义,以便更好的处理此类案件。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