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泰系某建材加工厂的老职工,工作已经近30年。其在1980年冬工作时间因搬运水泥不慎摔倒,当时因年轻也没有太在意。2000年单位组织职工体检,周泰经检查后被诊断为第二腰椎压迫性骨折,但因为种种原因,并没有及时要求办理工伤。2007年,经亲戚提醒,周泰决定去单位申请工伤赔偿,结果遭到拒绝。理由是时间太久,当时未申报,无资料备案,无法证明其是因职务行为导致受伤。经过这件事情,周泰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法律来帮您: 本案中周泰的遭遇确实让人同情。但是他的要求在法律上是得不到保护的。申请工伤赔偿首先需要工伤认定,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首先由其所在单位在事故发生后30日之内,向所在地方的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单位不作为或者拒绝,未在30日之内提出申请,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 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也可以直接向所在地方的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本案中,很明显周泰早已经过了申请工伤认定的规定期限。 小叮咛: 对于本案中的周泰,虽然无法通过工伤认定申请程序获取赔偿,但是否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呢? 对于本案来说,答案是否定的。这里牵涉的是关于工伤申请赔偿的时效问题,必须结合民法上的一些规定综合看待。《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但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时,诉讼时效为1年。诉讼时效届满,当事人就丧失了胜诉的可能性。诉讼时效从已知或应知权利被侵害的时间开始计算。 本案中的周泰在2000年去医院检查后才知受伤情况,检查当天应视为知晓权利被侵害之日,2007年才申请赔偿,早已经过了1年的诉讼时效。另外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周泰1980年受伤,2007年才提出补办工伤请求,历时达27年,已经超过了20年的权利保护期限,即使诉讼,也很难胜诉。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