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贾龙坤职工2008年12月30日7:10分在工地因地质原因,隧道内局部坍方,伤者当场受伤意外死亡,现就人身伤亡赔偿事宜,根据《劳动法》、三亚市《社会保险法规文件汇编》和《海南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工伤赔偿条例》即海南省政府第51号令的相关条款,达成以下具体赔偿条款: 一、依据《社会保险法规文件汇编》第三十七条:职工因伤死亡,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伤亡补助金。其中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三亚)上年度(2007)职工月平均工资(1780.00元): 6×1780.00=.00元 二、依据《社会保险法规文件汇编》第三十七条:职工因伤死亡,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伤亡补助金。听说工伤认定。其中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配偶40%,其他亲属每人30%,核定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死亡职工生前工资的100%。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本人工资”是指工伤亡职工在本单位伤害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统筹地区平均工资300%,按300%计算,低于统筹地区平均工资60%,按统筹地区平均工资的60%计算。鉴于死者来工地上班仅仅一个月,时间短,“工伤亡职工在本单位伤害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无参照,根据甲乙双方协商,甲乙双方同意参照1972.98元作为本人工资核算。 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和《海南特区从业人员工伤赔偿条例》即海南省政府第51号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1、完全无生活能力的;2、工亡职工父亲60岁,母亲55岁的;3、工亡职工配偶男满60岁,女满55岁的;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岁的。。。。。。,年龄算到75岁。 ⑴、女儿抚恤金: 1972.98×30%×18×12/2=.55元 ⑵、按《社会保险法规文件汇编》第三十七条、《海南特区从业人员工伤赔偿条例》和海南省政府第51号令条款规定其配偶和父亲不适合领取抚恤金的相关条件,不予核算。 ⑶、工亡职工母亲无生活能力,计算26年(75-49),。按就高给予抚恤金(姐姐和死者本人共同承担): 1972.98×30%×26×12/2=.45 三、依据第三十七条:职工因伤死亡,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伤亡补助金。其中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为48-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三亚)上年度(2007)职工月平均工资(1780.00元): 1780.00×60=.00元 以上三项综合总金额.00元为最终一次性赔偿。 自签订协议之日起生效,甲方同伤亡职工相关劳务协议解除。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所有的任何行为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己承担。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财务入帐一份,甲方存档一份,乙方保留一份。 甲方(签字手印): 乙方(签字手印): 2009年 月 日 2009年 月 日 附件:1.户口簿复印件;2.父母配偶身份证复印件;3。母亲一级残废证;4。死亡证明; 5.火花化证 明 。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