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同的消灭。合同的消灭是司法考试重点考查的内容之一,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教育网的小编将司法考试中涉及合同的消灭的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精彩链接:
一、合同消灭的原因 ①清偿:双方均履行完毕; ②解除:提前终止合同关系 ③抵销; ④提存; ⑤免除 ;⑥混同。 二、合同的解除 (一)分类 1.协议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单方解除。 根据解除权的来源,单方解除又分为: (1)约定解除:(第93条第2款)当事人事先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该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第94条)一方根本违约。 按照第94条的规定,在以下情形下,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 ①不可抗力。 注意: A. 并非一旦发生不可抗力就可以取得解除权,不可抗力导致解除必须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论实现合同目的。 B. 如果甲乙签订合同,甲发生不可抗力,甲乙两方皆有解除权。 ②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预期违约时,享有解除权的人,只能是非违约方。 ③迟延履行。这是考试的重点。 例1:甲乙之间订立钢铁,约定6月1日前交货,到6月5日甲还未交货。这时乙就通知甲解除合同,可否?不可以解除。 在迟延履行情况下,必须是导致根本违约,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工伤认定标准。才可能解除合同。 例2:甲乙之间订立钢铁买卖合同,约定6月1日前交货,到6月5日,甲还未交货,乙通知甲,表示如果甲6月30日前还未交货,我方将另行采购。至6月30日时,甲仍未交货。这时,乙可以解除合同。法律 教育 网 注意:如果合同的期限有特殊要求,则无需合理的通知期限。 例3:一个单位向食品品厂订购端午节食品,要求于端午节前一天送到,如果迟延两天送货,当即就可解除合同。 ④其他情况。 如不安抗辩的情况,对方不提供担保,可以解除合同。 (二)解除权的行使 1.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 例:甲乙之间签订合同,乙有重大违约行为,甲7月1日行使解除权,解除的意思表示于7月7日到达乙,这时合同即告解除。 2.解除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合同即告解除。 3.解除的效力:第97条。 有三个效力: ①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②合同可能有溯及力,可能无溯及力。 ③可要求赔偿损失。 三、抵销 分两种 ①单方抵销(又称法定抵销) ②协议抵销 (1)非货币之债。 不过,即使种类、品质不相同,如果利益上吃亏的,一方主动提出抵销,也可以。 (2) 货币之债。 例:如果甲欠乙1万元货款,乙欠法律||教育网甲1万元抚恤费(或赡养费、人身损害赔偿)。乙不能主张抵销。 四、提存 例:甲乙签订合同,甲愿意送货给乙,但找不到乙。甲找不到乙的原因在于乙。这时甲要消灭甲乙之间的债务,就提存,将货物交给公证机关。 交给公证机关,引起两个效力: (1)甲乙之间的债务消灭; (2)乙与公证机关产生新的关系:见第103、104条 ①一旦提存,标的物所有权归债权人乙; ②孽息也归债权人乙;③提存费用、保管费用归乙;④风险由乙承担。 五、免除、混同 1.免除是单方行为 2.混同的原因有: ①兼并; ②继承。 转发分享: 将文章“”转发至新浪微博、QQ空间、人人网等网让更多网友分享。 分享到: (责任编辑:admin) |